對未繳交汽車牌照之己見

內門鄉公所行政室主任 蔡裕勳
  根據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牌照稅屬公告性質即生效,也就是你忘了繳稅或沒收到繳稅單,一率要罰繳滯納金,也就是晚兩天罰繳百分之ㄧ滯納金,最高到百分之十五,如此不合理之稅制,應予取消,還給人民公道。合理做法應是主管單位監理處,繳稅期間截止應以掛號通知納稅人,經納稅人蓋章簽名確定,在合理期間繳稅完畢,再由納稅人負責掛號郵資,因為納稅人有時會忘掉或出國,如此要繳交百分之十五滯納金,對納稅人實一承重負擔,希望財政單位能體察民意,廢掉不合宜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