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下的平衡

服務業 潘汝鎔
  

  「自由心證」是指法律賦予法官於判斷事實與證據間,其可信度高或低,應如何評價及取捨,本於良知職責及學識智慧所為客觀的自由認定。

  簡單點來說,所謂自由心證就是法官審理案件時,面對呈現於法庭上形形色色的證據,最後決定要採哪一樣,必須逐一判斷,然後依照生活經驗及社會通念斟酌取捨。

  雖然說是自由,但也不是全憑法官己意、臆測或猜想、隨心所欲、顛倒是非來做決定,更不該擔心延宕案件而草率辦事,必須受到「論理法則」和「經驗法則」拘束。

  我們縱使相信法官對於法律的熟練程度,但每天窩在卷中的法官自由心證真的比一般民眾強嗎?有些案件中,不管有沒有學過法律的人都覺得不合理,也讓許多人對於那種窩在象牙塔中的法律觀,予以當頭棒喝。

  像是八十九年的「玻璃娃娃」事件,陳同學抱著玻璃娃娃的顏同學上課時,因地板溼滑不慎從樓梯上摔落,導致顏同學顱骨破裂以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急救不治。當時一審判決陳同學不必負責,二審卻改判須與校方共同賠償三百萬元給顏家人,引起社會各界一陣譁然,被批評「好心沒好報」;甚至還有人說以後誰敢熱心幫助別人,寧願當沒同情心的人,也不願到時因好意幫助別人,弄到自己吃上官司,法官的判決反而造就社會的冷漠。

  還有最近的「摸胸十秒無罪」事件,一名居心不良男子,跑去逛內衣特賣會場,趁一名妙齡女子專注選購內衣時,認為有機可乘,從後偷摸女子胸部達十秒;男子被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但地院法官卻以襲胸時間短暫,不足引起被害人性慾為由,判決無罪。這樣的結果不僅讓一般民眾不解,明明偷摸胸部怎樣都應該會有罪吧!甚至引發有人心存僥倖「只要襲胸不要超過十秒,法院便會判決無罪」,紛紛起而效尤,意圖規避刑罰的社會效應,這樣的判決似乎違背了常識。

  諸如此類的判決不僅不符合社會所期待,甚至影響人民對司法的社會觀感與信賴,這絕對不是司法存在的目的,因為社會的進步,使得犯罪手法日新月異,法官對於人性的認知,應該更能反應真實,以建立人民對司法保障基本權利的信心,而不該有「法外有情 判決無情」之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