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談該不該廢除死刑?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暨執行長 李念祖

  該不該廢除死刑?在台灣似乎總是有人想談,卻不常全面來談的一個問題。死刑是用來處理最嚴重的犯罪行為最嚴重的處罰,不可能不重要,也不可能不引人注意;為什麼不能談,有什麼不好談呢?

  最嚴重的犯罪什麼?是殺人?是謀殺父母、祖父母?是販毒?是擄人勒贖而又殺人(如陳進興)?是內亂外患?是國家元首貪污洗錢?還是國家元首內亂外患?這許多罪名,什麼才算是最嚴重的犯罪?什麼不是?它們能不能彼此比較?可以認為所有的犯罪都適合判死刑嗎?信不信由你,大法官曾經在正式的憲法解釋(釋476)中說,如果比較謀殺父母、祖父母與販毒的犯罪孰輕孰重,就是比喻「不倫」!然而,那種罪該判死刑,那種罪不該判死刑,是個「不倫」的問題嗎?立法規定甲罪該判死刑,乙罪也該判死刑,難道不是因為甲罪與乙罪同樣「罪大惡極」?這怎麼不是人民或任何法官該問的問題?為什麼釋憲者疾恨比較罪名輕重,竟會到達斥責為「不倫」的程度?

  最嚴重的犯罪為什麼要判死刑?或者說,最重的刑罰該不該是死刑?提出反對死刑的理由,只是為壞人說話嗎?反對死刑的人為什麼要為壞人說話?是因為他們也是壞人,還是確實有些大家都該想想的道理?有沒有什麼應替代的方法,可以沒有死刑的缺點卻同樣達到制裁罪犯的效果?社會該不該共同關切討論最嚴重的犯罪行為應該怎樣處理才好的問題呢?未曾身受其害的社會成員沒有資格加入討論嗎?思考這些問題就是在縱容罪犯、冒犯受害者(或家屬)嗎?討論廢除死刑的意義,就是在主張受害者活該而加害者無罪嗎?沒有討論,怎麼知道最嚴重的犯罪是那些,適不適合判死刑呢?怎麼知道替代死刑的方案為什麼合不合適呢?

  要廢除死刑,不能不翻翻現在的刑法規範,了解那些犯罪要動用死刑;想想那些觀念面臨挑戰,必須加以調整。刑法,是不是視罪犯為敵人的敵人刑法?罪犯是社會敵人還是問題公民?死刑,是不是敵人刑法的殘餘堡壘?看看刑法內亂罪與外患罪,列於刑法分則的頭兩章,都用死刑做為制裁手段,就該知道了。戰爭,是死刑的原貌;死刑,則是對付敵人的手段餘緒。宣告一個罪犯死刑,就是在宣告罪犯是社會集體可以撲殺的敵人的意思。說的更準確一點,敵人非我族類;敵人不是人,所以可以判處死刑;判敵人死刑不是將人變成物(屍體),而是將非人變成物(屍體)。死刑於是存在的心安理得。能不能如此描述死刑?該不該如此接受死刑的存在?

  不必說全世界都在面臨廢除死刑的潮流,也不必說台灣的情形不同於全世界。全世界都在想的問題,台灣也可以想,畢竟台灣從來不願意自外於全世界。全世界都走的路,台灣當然未必要走,但台灣不能只是因為那是別人走的路,我們就不肯走。我們應該為了自己要不要制訂死刑、要不要執行死刑、要不要廢除死刑的問題而思考,不是為了別人而思考或不去思考;思考,是為了我們自己。

  用來處理最嚴重犯罪的最嚴重手段是什麼?如果這是我們值得為了台灣的社會發展而嚴肅思考並且參與討論的重要問題;那麼,要不要廢除死刑,就是台灣必須要談,而且該全面討論的問題。
【本文經作者同意轉載自2009-05-25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網站文章】
作者經歷: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