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制下的移名羔羊

亞洲翻譯公司負責人 李雅寧
作者:李雅寧

美國法律制度下的移民羔羊。

美國素有民族大熔爐之稱,她的人口當中,有很多不乏像筆者這樣的移民,尤其是第一代移民,從小在他國長大,來自完全不同的文化背景,直到成長之後才因各種因素赴美定居。這些移民初來乍到,對此地種種都感到陌生,不論食衣住行,經常無所適從。再加上語言障礙,有時候連溝通都成問題。要能在這裡順利定居,擁有穩定的職業,建立幸福的家園,一圓美國夢,談何容易。雪上加霜的是,在美國這個處處講求法制的國家,打官司是司空見慣的事。移民們如果稍有不慎,不懂得如何明哲保身,有時非但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反而會成為這種制度下的犧牲品。且讓我們透過筆者個人的經驗之談,來探討一下這種情況。

公民權利無法伸張經驗之談。

我身為美國第一代華人移民,十多年前揮別祖國,千里迢迢來到他鄉定居。這畢竟不是我出生的家園,在此地因為人生地不熟,日常生活一舉一動總是戰戰兢兢,生怕一個不小心碰上什麼麻煩。想也想不到,一向奉公守法、規規矩矩、本本分分的模範公民,竟然惹上了官司,而且是在莫名奇妙的情況下、為了不合情理的原因而被人告上法院。現在回想起來,完全是因為我們身為移民不懂美國法律,也不知如何爭取或維護自己身為美國公民的應有權利,導致做出許多無知的錯誤判斷,一錯再錯,才釀成了吃大虧的後果。

話說我們於2006年舉家北遷,從充滿陽光的南加州搬到華盛頓州,初覺此地山明水秀,人情親切,找到一處獨門獨戶的房屋租賃而居,好不興奮。兩年租約期滿後,我們買了自己的房子,因此告知房東,並按合約找專業公司清理地毯,自己也前後花了整整兩個星期的時間,在搬空家具後把整棟房屋從頭到尾清它個一乾二淨。誰知道代理房東的物業經理竟然吹毛求疵,檢驗清空的房屋後,給了我們一張列滿一百多樣不合格項目的清單,簡直讓人傻眼。我們甚至再次依其要求回去重新進行了一次大清理,並在房中各處照相存證。

我們過去也承租過房屋,遷出時同樣按照合約規定,幾次下來,每位房東都把押金全數退還給我們。我們自己也有房屋出租,從來也都是驗收之後,將押金一毛不留全數退還給房客。房子住了兩年,總也有不如從前的地方,怎能指望我們將房子完整如初地歸還呢?我們付房租自然是要彌補折舊和磨損等自然損壞,房東賺足了租金之後,也該自掏腰包做些整理粉刷的工作。姑且不論當初我們承租時,房東竟捨不得花錢,既沒有提供全新的粉刷,亦沒有更換好幾年舊的地毯,這些一般是美國出租房屋的基本要求。我們人太老實,不知道要貪心一點,傻乎乎地就住了進去。

但作夢也沒想到有如此不講理的人,對方居然表示我們做的清理全部不通過,洗刷得乾乾淨淨的馬桶偏要說裡面有尿液,抹了不下五遍的地板硬要說上面有一根頭髮等等,而且我們花了250美元請地毯公司清理整個房屋各處地毯的結果也表示不能接受,說不但地毯要重洗,房間要請清潔工重新打掃。牆壁重新粉刷也一併要我們全數負擔,對地毯和粉刷的折舊提都不提。總之,這一筆清潔修理的帳全算在我們頭上。我們跟對方理論了很久,不但拿不回押金1500美元,還被要求多補800美元。他們不退還押金的通知還是在華盛頓州規定的14日之後才寄達,根本超出了時限,按理是應該無條件如數退還我們押金才對。

我們索討押金未果,心中想著乾脆摸摸鼻子吃點虧,這筆錢不要算了,不跟他們一般見識。再者,筆者夫妻二人平日工作忙碌,家中還有兩名幼子要照顧,實在沒有多餘的時間精力去與那名物業經理周旋,希望這筆押金白白地送給他們,可以「花錢消災」。哪知這一念之仁卻害慘了我們自己。對方一不做二不休,竟然蠻橫地將我們一狀告上地方法院。要知道這麼「小」的金額,本當在小額法院解決即可,但小額法院不准律師出庭,都是原告被告自行辯護,法官也比較同情弱者。地方法院則讓律師出庭,這名物業經理早與律師有合作關係,他們熟知法律體系和相關規定,看準了我們不懂法律又孤軍奮戰,擺明了要吃定我們。

訴訟結果我不說大家也應該猜得到。我們最後被判敗訴,總共被判賠約2000美元,把押金算在內,還有我們找律師尋求對策以及向法院申請對方支付擔保金等等林林總總的花費,前後大約無端損失了4000美元。

司法制度如何犧牲移民權利?

法官在法庭上審判案件時,為了一本公平公正的原則,必定對雙方「一視同仁」,一切按照法律規定處理案件。並不因為一般民眾不懂法律而有所通融。所謂隔行如隔山,更何況是難度最高的法律問題。我們這類移民門外漢,除了語言表達能力不如英文母語人士以外,對法庭辯護的遊戲規則、用詞技巧、訴訟程序、庭上取證、證人出席、事前準備、臨場反應等等更是一無所知,在法庭上自然無從發揮,像待宰的無辜羔羊般任人宰割。除非本身是律師,否則妄想自我辯護者必定敗訴。在這一層上,人權從一開始就被犧牲了。

法院默許物業經理與討債公司聯手利用其法律相關知識,越級向地方法院而非小額法院提出訴訟,逼得我們這類小老百姓走投無路。我們原本無辜,卻因非自願性的糾紛成為被告,在法理之下要想以小博大,與上法院如同家常便飯的專業公司抗衡,談何容易。地方法院受理此案之時,其實我們早已喪失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

法官對特定法律條文的釋義各有不同,這反倒使得法官的公正性值得懷疑,與上面提到的「一視同仁」有所牴觸。法庭上法官最大,法官對法律條文如何詮釋,完全不是我們個人所能掌控的,一切只能靠運氣。拿我們的例子來看,法官判定華盛頓州房東退還押金的14日期限不需要「正好」14日,考慮到「合理的延誤」。這一點在很多組織機構「免責條款」中可以發現,多半撇清關係,表示此類延誤非人力所能控制,故不予承認。法官卻判決應該予以考慮,這明顯是對對方有利,我們甚至不得不懷疑法官與律師是否因私交而偏袒對方,或是因為我們的黃皮膚而歧視我們。政府之所以設定這個條文的目的就是要保護租戶,否則每個人退房之後,以何為憑以何為據來獲得退還押金?試問如果白紙黑字的法律規定都可以不必遵守,也可以任意超過規定的期限,那麼租戶的權利何在?

物業經理與討債公司聯手告惡狀,諮詢律師建議租戶可要求對方先向法院繳納250元保證金,證明他們有正當理由討債,而非惡意敲詐。但法官卻不顧被告請求,准許對方不必支付保證金。其實如果對方勝訴,保證金本就可以抵免,因此他們不會白白損失這筆錢。反之,如同我們的房東這樣不當討債者,保證金可以遏止他們繼續進行訴訟案。法官如果願意幫助我們,在審理前先判對方必須支付保證金的話,對方也許就會知難而退。但法官不這麼做,筆者認為有兩個理由,其一,對方撤銷告訴讓法官無案可審,此絕非法官所樂見。其二,法官非但不保護我們這些受欺負的人,反而站在討債公司那邊。他的做法讓法院和對方律師都有錢賺,只是苦了我們這一家可憐人。也再次印證了上述法官缺乏公正性,犧牲移民權力的疑點。

建議如何處理爭議甚至訴訟。

若不慎惹出爭議,甚至不幸吃上官司,具體應該如何做,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呢?筆者建議:
* 當機立斷。事情發生之初,最好立即尋求雙方私下和解,互相退一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 利用資源。若私下談判無法達成共識,下一步是請可信的第三者進行調解。許多州政府部門底下都設有調解機構,可供一般大眾利用。這也是我們小市民的基本權利。
* 先下手為強。再不成功,可諮詢公設免費法律顧問下一步該怎麼做。很多時候如果涉及金額不大,可自行向小額賠償法院提出訴訟,先將對方告上法庭。此舉可將法院級別限制在最低等,情況比較容易掌握,敗訴機會或罰款較小。有時候對方十分熟悉法律條文及運作,經驗老到,根本沒有和解之意,一早便準備狀告到底。如果未先在小法庭提出告訴,對方會直接從地方法院下手。一般人不熟悉這項規定,等收到傳票,就錯過了好時機,一切可能都太晚了。
* 亡羊補牢。這時候可能沒有太多選擇,為了將傷害減至最低,只好儘快為自己聘請辯護律師了。千萬不要想著還可以自己解決問題,反正花大錢是免不了了。問題只在於是怎麼個花法。在沒有辯護律師的情況下,不論原告或被告,十之八九會敗訴,法官即判賠對方要求的賠償金或可能加倍。另外還要加上對方的律師費、法院規費、申請費、利息等等。如果想賭一賭運氣,請辯護律師雖無十成的把握,但或許還有一半的勝算,運氣好的話,勝訴後由對方負擔費用,運氣不好,則全部費用自己扛下。此外別無它法。

移民應當設法維護自我權益。

要能在現今法制社會立足,不論是在海外或國內,最可靠的方法還是自立自強。平日即多關注法律相關資訊,多多利用社區或官方提供的可用資源,透過各種管道,與同病相憐的人分享經驗,交流。遇到問題時要不怕麻煩,不恥下問,四處求助,主動爭取自己的權益,最重要的是,不能抱著得饒人處且饒人的心態。中國人儒家思想講求的謙遜人和等美德,在西方社會是行不通的,即便是在現今的亞洲,也未必吃得開。所謂弱肉強食,正是這個道理。最後奉勸大家,旅居海外生活不易,我們作為移民,一定要彼此團結,互相扶持。社區的力量也是不容忽視的,這股力量正是作為移民背後維護人權的最大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