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母性關懷為本的公民概念反思

台南藝術大學通識中心兼任講師 黃肇輝

前言
  英國近代女作家Virginia Woolf在其「三枚金幣」這本書中,諷刺地指出她那時候國家會陷入戰爭危機之中,其實都是男人自己搞出來的。因為當時只有男性可以接受教育,而男人的教育就是教競爭,在學校競爭、出了社會也競爭,到最後就變成由男性帶頭的國家與國家競爭,當然最終免不了走上戰爭一途。在長久以男性為主導的政治範疇中,或許真的已經是危機重重了,Woolf只是點出其中一樣而已。在其之後的許許多多女性主義學者,在不同的關注下,一一地陳列出當前的政治思想與政治制度是如何在排擠女性下形成的,以及當前仍存有的種種政治問題與困境。簡單而言,在女性主義的關注之下,當代包含公民概念的政治觀點,似乎都是男性思考下的產物。雖然有著平等、正義等陽剛氣質的價值,但是卻往往落入強調競爭、甚至變成鬥爭的慘烈情況。於是,女性主義者中有一群人,期望以母性關懷的本性來加入陽剛十足的政治環境中,而本文也企圖從關懷倫理作為出發點,分析在已習慣於男性主導的政治領域裡,是否能加入女性的柔性成分,並用以提出就當前的公民概念上,可以有何種改善的作為。

公私領域之區分
  「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二分......最終是女性主義關注的內容」(Pateman,引自Kymlicka,2003:500)。的確,在種種女性主義對於政治哲學與政治實踐的批判中,最關鍵的就是認為過去的政治思想一直企圖區分出公私領域,並自然地把女性劃歸到私領域。他們認為在這些論點中的公私領域區分,似乎存在著所謂的「性別歧視」與「性別盲」。所謂的性別歧視是指過去的政治理論幾乎將女性置於政治事務之外,認為其只適合待在家裡相夫教子,政治的事應該交由男性來處理,並歧視女性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而所謂「性別盲」,即許多論點雖以「個人」為出發點,性別在其論點中皆為一視同仁,但是其盲點卻忽略了實際上在區分出公私領域後,實際上只有男性能進入公共領域、而女性只能留在私人領域-家庭裡,導致過去一直將女性限制在私領域之內,無法在公領域中有著與男性一樣平等參與政治的機會與權利。因此我們可以說,過去的政治思想、政治理論所提到的人人平等、公民資格等等,其實只指涉著男性(更嚴格說應該是非奴隸、有財產的男性)。

  而女性主義對於公私領域二分的批判中,其最關鍵的核心應當在於傳統政治理論是以「家庭」作為公私領域之區分的界線,而這是導致其忽略了或是刻意排擠女性進入公共領域的主要原因。如女性主義者Susan Moller Okin所言:「對家庭的看法,是影響哲學家對於女性之觀念和論證中最重要的因素。那些把家庭看成是自然的、必要的單位的人,都是根據性別、生育和撫養小孩等特性來界定女性」(Okin,1978:199)。這樣的界定,其實就是一種性別歧視。

  而將家庭與公共生活二分並區隔出男女本質差異的根源,可追溯至古希臘城邦時代。好比在Plato的對話錄「米諾篇」中,就認為:男人的美德是在公共領域管理國家;而女人的美德卻是治理家庭、料理家務與服從丈夫(轉引自Arneil,2005:36)。而這當中,又存在著家庭領域是劣於公共領域的觀念,因為在《理想國》中,Plato就認為私人家庭領域是分裂社會、破壞城邦統一的源頭,因此理想上必須廢除私人領域(37)。而Aristotle卻表示每個人都需要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私人家庭領域滿足了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公共領域則是追求善的生活與更高精神需要的地方。只是,只有男性才適合進入公共領域(39),而女性,如Okin所指出,一開始就被驅逐到私人領域,其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家庭的目的,她們並沒有資格成為公共領域政治的一部分(67),也因此一直未賦予女性和男性同樣具有公民身份的認可與公民權利(Pateman,1992:19)。由此可見,早期的政治思想將女性置於家庭領域裡,並限制其參與政治事務,並且認為這是天經地義的。而這種區分,似乎也與當時哲學區分出文化與自然的二分有關(Arneil,2005:5-6;Kymlicka,2003:506)。

  然而,古希臘城邦時代的生活模式與當代已相差十萬八千里,而關於公領域與私領域之區分,在這千年中似乎不再像古希臘時代一樣是以家庭的界線做區分。尤其近代政治思想的主流-自由主義,其在公私領域的界定上是與古希臘共和思想大相逕庭的,因為其著重點不在強調公共領域中的參與,而是思辨私人性的關係不受外在的干涉(蔡英文,2005:225)。Will Kymlicka指出自由主義對於公私領域的區分,其實是有兩種不同的觀念:一是政治領域與社會領域的區分;二是社會領域與個人領域的區分(Kymlicka,2003:501)。然而,這兩種不同的觀念,其實也是同樣忽視了受限於家庭中的女性,也就是帶著「性別盲」。

  第一種自由主義將公私界線等同於國家與社會的區分觀點,似乎是將重點置於在私之社會領域(也就是一般所謂市民社會),因為其強調政治的功能在於保障個人在市民社會當中的自由。然而,在這區分之中,家庭領域並未包含在其所要保障的私領域中,這國家與社會的區分都是在男人世界裡的劃分(Kymlicka,2003:501-502)。針對自由主義所論述的社會領域,Carole Pateman從其關鍵的契約論中指出,這從Hobbes、Locke以來看似人人平等的社會契約其實還隱藏著另一個被忽視的性契約,而這性契約正是男性與女性在家庭裡的不平等契約(Pateman,1988:1-2)。這個在家庭領域裡的性別不對等關係,甚至是被刻意忽略。即便自由主義談了許多的自由與平等,但實際上並不包含在家庭中的女性。

  而第二種自由主義的公私界線是以個人隱私的不受侵犯作為依據,但很弔詭地,這時自由主義卻又把家庭生活置於在這隱私當中,正好把原本刻意不談論的家庭內不平等以此論點強化了其不應受國家社會干涉的企圖。Catharine MacKinnon就指出隱私權主張雖使得私領域不受制於公共的矯正措施,但也同時使得女性在私領域之內的從屬地位失去了政治意義(轉引自Kymlicka,2003:511)。Okin也指出在家庭內男性對女性的不公平、甚至是家庭暴力問題,在自由主義對隱私權的保障下,必然也反對公權力介入,讓在家庭領域內的弱勢女性權益與安全根本不受保障。而對男性而言是個放鬆自我的私領域,相對於女性卻是一種牢籠(Okin,1998:130-36)。

  即使到了近代,在早期女權運動的推動下,使得原本被限制於家庭中的女性逐漸得以進入到公共領域了,但是既有的家庭束縛仍然影響著女性,而相關的政治理論依然存有性別盲點。例如,MacKinnon就指出當代女性雖然在就業上權已獲得法律的保障,但是家庭的束縛如扶養小孩與家務勞動等等卻深深地影響了其在職場上的表現與機會(Kymlicka,2003:490-491)。更進一步,MacKinnon認為雖然自由主義主張國家必須對各個團體在公平競逐與交換利益時保持中立的觀點,但所謂的國家與法律客觀中立,其實並未注意到男女在其他非公共領域外的不平等,甚至其所謂的平等原則其實也只是以男性為標竿,導致表面上雖標榜人人平等,但實際上卻是只利於男性(MacKinnon,1998)。Iris Marion Young也指出女性長久以來被限制於家庭中,因此也會因著在當中的刻板印象而受到各式各樣程度不等的歧視,這歧視並不是透過男性制訂的法律就能解決,甚至會因為國家表示中立不干涉而更加深(Young,1998)。另外,當代共和主義如Hannah Arendt所提出之個人需實際參與政治事務以實踐其為人之道德與價值的公共領域概念,同樣若忽視女性在以往的不平等待遇下其實很難平等地在公共領域中與她人溝通、呈現一己之特性的話,這仍然是一種性別盲的論點。

被刻意侷限於家庭中的母性
  綜合以上這些女性主義對於公私領域區分的批判觀點,我們可以發現其最關鍵之處,還是公私領域之區分在過去主要以「家庭」為分界:家庭以內為私人領域,而家庭以外則是公共的。而過去女性的生活範圍被限制在家庭之內,而男性卻可以自由穿梭於家庭內外之兩領域。也正因為女性在過去一直被限制在家庭領域裡,因此政治理論的發展過程中,便也一直忽視女性的參與,甚至排斥了女性之參與。所以,自由主義當中的個人概念、公民身份概念,必然不包含女性。而在公民共和主義中的政治參與,也同樣因為將女性限制在家庭中而將之排斥在外。更進一步,將女性限制於家庭之後,又以反對公權力干涉家庭領域的主張來確保私領域中的不平等得以維繫。而忽視了女性在家庭私領域裡的不公平地位之下,雖有國家法律的平等中立概念,但這平等是男性規定的平等、中立是男性眼中的中立,當然無助於女性在進入公共領域之後依然受歧視的情形(Kymlicka,2003:492)。

  公私領域的劃分,基本上是沿著將女性侷限於家庭內之界定而來。因此,當代許多女性主義便試圖解放女性在家庭裡的束縛,並讓女性走進公共領域。而這方面女性主義的成果,也幾乎達成其目標。從十八世紀Mary Wollstonecraft《女權辯》到現在,女性起碼在法律上已獲得受教育的權利、就業的權利、參與政治的權利,性別平等也成為各教育體系中宣導的重點。而在家庭領域中,對於家務勞動社會化、家務計酬、男女平均分擔家務、性別同工同酬等等的馬克思女性主義主張(Tong,1996:86-101),也逐漸提醒論者需注意女性長期在家庭裡被賦予負擔家事的不平等狀態,以避免陷入性別盲中。逐漸地,女性在當代已非完全被限制在家庭領域中,也未被排擠於公共領域之外。甚至也有論者認為,若過去自由主義僅忽略的家庭領域而遭受批評,那就把家庭領域納進來,讓家庭中的性別關係也適用自由主義的自由平等正義概念。好比自由主義的隱私觀念若穿越了家庭,使其不是被男性用來確保其在家庭中的支配權時,則女性應當不會反對能有隱私的保障(Kymlicka,2003:505、514-15)。如此一來,若公私領域的區分能夠將女性只能局現在家庭內的傳統偏見去除的話,是否就能真正去除理論中的性別歧視與性別盲呢?又假設若在政治理論中的公私領域區分已完全排除了性別歧視與性別盲,則我們是否不再需要女性主義的批判了呢?

  若我們在去除了家庭領域傳統對女性的枷鎖之後仍維持著公私領域之區分,也就是將公共領域視為是個人(無論各種性別)在隱私之外所參與與他人互動、溝通的場合(包含了家庭、社會、國家),則公私領域之區分就單純地是個人與他人(包含群體)之間的區別,或者簡單來說:除了John Mill所謂「涉己」的個人事務1之外,其餘皆是公共領域的範圍。在這單純的個人領域中,自由主義的概念則要保障個人的隱私、基本權利、自由等不受其他人的干涉;而在公共領域中則可以主張自由主義的平等、正義、國家中立,或主張共和主義的主動參與以在如Habermas的理性溝通概念。而這或許可以簡化成在市民社會中之公民資格概念來討論。

  無論是共和主義還是自由主義,其對於公民資格的論點若不再有性別盲,且一體適用於所有性別的話,其實是無可指責的。然而,女性主義又進一步指出,在女性已長期在公共領域與公民社會中缺席的情形下,現在參與在其中是否真有平等的立足點?而長期由男性主導的公共領域實際上已充斥著男性思維,所以即使當前去除了性別盲,是否該公民資格的論點還是帶有男性氣質的標準?好比當前的審議式民主概念,雖然標榜著公平理性參與政治審議,但是女性主義卻質疑其「公共理性」、「理性共識」,藉標榜理性以貶抑情感,因此實際上限制了許多參與政治的模式,特別是女性表現溝通的模式(黃競涓,2008:52-53)。因此,這樣的公民資格規範其實仍是不利於女性。

  又例如Iris Marion Young也認為共和主義和自由主義一樣都在尋求一種普遍適用主義(universalism),而這樣的普遍適用主義必然要排除威脅政體統一的所有團體,這就是一種傳統的男性思維(轉引自Squires,1999:180-182)。她認為就是現代化和啟蒙追求平等的理想,才會將具差異性的東西排出公領域而打入私領域,而結果就是次要的社會團體成員被排除在公民資格之外。所以她認為普及化的公民資格應該是一種參與、但不過份要求一致共善,並可以承認政體內差異性的公民資格形式。所以必須特別關注於因認同而非利益結合而形成的被壓迫團體,並促進公共討論的出現(182-184)。所以,Young提出「差異性公民身份概念」(differentiated citizenship)(Young,1998:402),認為要把某些團體的成員整合進一個特定的政治共同體當中,他們不僅需要以一個個體的方式被整合,而且也能以一個「群體」的意涵被整合,而他們的權利將部分依賴於其特殊群體的成員身份而來。她認為必須去正視在歷史上被排斥的群體,並賦予他們特別的權利。

  從Young的論點中我們可以看出,即使將家庭領域對女性的束縛瓦解之後,我們還是會發現許許多多不同的束縛,或許來自階級、或許來自種族、或許來自宗教信仰、或許是家庭束縛的殘留,這些都可能在要求公共理性、公共利益的主張下再度被劃入私領域,而被忽略、被鄙視。因此,消除了家庭這個私領域之性別歧視與性別盲之後,我們的政治理論似乎還存在著許多的歧視與盲點。所以,將公共領域擴大至除了個人涉己事務之外的作法,似乎也非真正解決之道。

母性之關懷倫理
  於是,便另有女性主義學者反過來從家庭私領域中的女性角度出發,以此論述另一種公民資格以企圖改善這種情況。例如Jean Bethke Elshtain就認為在自利、掠奪性的自由主義個人觀念下的政治生活,將沒有公民道德、沒有以政治社群為共同生活基礎的觀點,因此提出「母性論」的觀點,以女性在私領域身為母親的經驗,以及其天生具有的特殊能力與道德責任,來反擊自由主義傳統下的男性個人世界觀以及公民資格中的男性特質觀念。同時也以女性道德為標準,建立一個以母性道德為主的家庭,並將私領域的概念擴大到公共領域,以關係取向、充滿愛心與照顧他人的特徵取代男性的中央集權與個人主義政治(引自Dietz,1998:386-89)。因此,母性論的公民概念是非形式化的、特殊化的、以及社群主義式的,並且追求母親照養(caring)的美德,強調私領域的價值、感性優於理性以及對於差異的承認(引自Squires,1999:175)。另外,Pateman同樣也認為應該要著重於男女之間的差異,女性除了獲得政治上的權利之外,還要將女性特徵概念加入到傳統只具有陽性特徵的公民概念之中。因此主張把男人當男人,把女人當女人(men as men & women as women),而非讓男性特徵佔據整個公民概念(引自Mouffe,1993:80)。

  而這種以母性論為出發點,企圖將過去被男性貶抑的家庭私領域特質彰顯出來的觀點,更進一步有所謂的「關懷倫理」論點之提出。而關懷倫理主要便是要用來抗衡過去政治理論中主流的「正義倫理」,因此,被認為可以用來成為反思群體生活的一個基礎論點。

  關懷倫理的提出,要歸功於Carol Gilligan對於女性道德發展之研究。在其《不同的語音》書中,說明了女性的道德發展關注是不同於傳統男性界定下的道德發展標準,因為在女性的道德推論中,其面對的道德問題是從衝突的責任而非競爭的權利中形成,因而需要一個脈絡敘事性而非形式抽象的解決方案。這種道德觀念關注聚焦在責任與關係之照養關懷行動上,正如公平正義與權利之間的道德論述一樣(Gilligan,1982:19)。這責任與衝突、脈絡與抽象、關懷與正義之間的對照,後來即稱為「關懷倫理」與「正義倫理」之爭論。進一步延伸,「正義倫理就是訴諸一套抽象的原則來化解道德糾紛;透過一些普遍、一般性的特徵來界定自我和他人,而在解決道德問題時是以公正為至高目標,要求對所有人皆一視同仁給予平等的關切和尊重。而相對地,關懷倫理的特徵在於:道德問題是圍繞在特殊的人際關係之上;如何維繫特殊的人際關係、如何履行在此關係中的責任,是此一倫理最關切的問題;而這些問題也只能在人際關係的脈絡中解決,不能訴諸普遍、一般化的抽象原則」(戴華,2001:8)。雖然Gilligan提出關懷倫理的用意在於反駁由男性界定的道德發展階段認為女性的道德發展不如男性,但是這關懷倫理卻能成為瓦解公私領域區分的一個踏板。

  關懷倫理與正義倫理之區分,時常被等同於因為公私領域區隔下的另一種性別道德發展之分野,如Marilyn Friedman指出:道德在性別上被分成有關政治統治、規範社會秩序、管理公共制度的任務成為男性專屬的領域,而維繫私人關係的任務則加給了或留給了女性。於是正義與權利構成了男性的規範、價值與德行;而關懷的職責則界定了女性的道德規範、價值和德行(轉引自Kymlicka,2003:516)。也就是說,男性因為必須在公共領域中與人交往、培養德行,因而比較關注於正義倫理;而女性因為被限制在私人(家庭)領域中,所以比較重視關懷倫理。而在過去的性別歧視下,自然貶抑在私領域中女性的關懷倫理,認為那是未發展的、發展不完全的道德,因此也再一次地限制了女性進入需有更高道德要求的公共領域中。但隨著Gilligan的論點提出,以及後繼許多關懷倫理學者的主張,使得過去被排擠、被貶抑的關懷倫理逐漸受到重視,甚至論者企圖讓關懷倫理與正義倫理等齊,更有人期望推翻正義倫理。而從這些主張中,也表示關懷倫理逐漸要從私領域中跨越到公共領域裡去了。

  吳秀瑾教授從相關的關懷主義論者的論述,將關懷倫理的道德蘊涵區分為三種內容:道德等差性、道德個別主義、與信賴道德觀,而這三種內容也針對了正義倫理當中的道德無私、道德普遍主義、與道德契約論相抗衡(吳秀瑾,2006:110)。似乎表明了可以透過關懷倫理補足、甚至取代正義倫理,進一步能補足、取代在正義倫理所適用之公共領域道德觀。簡單摘要如下:
(1) 道德等差性 vs. 道德無私主義
依據Gilligan與Nel Noddings的關懷論點,關懷倫理的道德等差性指的是人際關係的親密、責任、友誼等,實際上是有親疏遠近的,這是我們每個人的日常生活處境。這親密關係當然從家庭內建立之後往外擴散,並藉著移情作用,可以將我們的關懷推廣到我們所接觸的人。而正義倫理之道德無私,依據Marilyn Friedman的論述,那是一種太好高騖遠、無法真正落實的人際互動關係,因為我們無法真正做到一視同仁。(吳秀瑾,2006:116-119)
(2) 道德個別主義 vs. 道德普遍主義
在Lawrence Blum的分析中,關懷倫理的道德個別性有幾項特色:首先是關懷必須對被關懷者有充分的認識才能付出關懷,而不同的被關懷者自然會有不同的處境、不同的關懷方式;而愈深入不同處境,就會發現難以套用普遍原則;接著,只有在面對具體的他者時,才能產生敏感的道德能力;最後,敏感的道德能力來自「道德知覺」,這是能察覺出哪些情境具有道德重要性。相較於正義倫理只強調普遍原則,那是無法實踐的空話,關懷倫理反而比較像是一種實際技能(123-27)。
(3) 信賴道德觀 vs. 道德契約論
吳秀瑾教授特別以Annette Baier提出的「信賴」道德觀來說明關懷倫理,因為Baier認為女性的道德觀是愛的道德觀,而這種愛必然包含雙方的信賴。而信賴包含了不對等關係之間可以信賴、是一種無形中形成的、同時是一種施與受的禮物交換。相較於正義理論的道德契約,契約依靠的是獨立的個人、而非彼此依賴的人際關係,契約也把人際關係等同於商品間的市場交易,講求成本效益、斤斤計較,最終失去了人的價值(138-41)。

  吳教授期望透過關懷倫理這三個內容所形的鐵三角,來對正義倫理之道德無私、道德普遍、契約道德之鐵三角進行反思。從這些論點我們也能感受到,的確在當代自由資本主義的世界,許多關懷倫理的道德已逐漸喪失,也形成了種種的危機。雖然當前學界對於關懷倫理仍有種種的批判,或是認為其其實已包含在正義倫理裡(戴華,2001),但這些都太過鑽牛角尖。關懷倫理置於公共領域之期望,最初也只是希望我們的政治社會能更重視關懷與愛,更關心弱勢與差異性,而非將它如限制女性般地限制在家庭私領域中。

結論
  或許關懷倫理可以給我們一個啟發:我們可以說,傳統的公私領域區分是將重點置於公共領域,探討個人之公民資格。然而在關懷倫理下,卻成了主張將原本在私領域中被貶抑的內涵,倒反過來滲透進公共領域之中。如此一來,便不再需要刻意區分出公共領域與私領域。或許,我們可以說若將原本被忽視或被貶抑的家庭領域扶正,將家庭內的關懷倫理跨大到整個公共領域,或許我們就不需要以「公民資格」來界定個人,而是以「親屬資格」來看待。

  或許這樣的論調太過天真,不過,中文有句成語叫「四海一家」,這不就是將家庭的關懷關係擴散到公共領域的一種理想嗎?為何我們不能反其道以消除公共領域正義倫理來成就四海一家的理想世界呢?今日我們在重視世界公民人權的發展之時,似乎也可以將女性主義所提出的關懷倫理放入我們的思考之中。這是從尊重女性價值觀的角度來反省公民身份與公民資格,讓我們的人權除了基本權利的保障之外,更能多了人與人之間的關懷情感,而少了競爭與衝突。以關懷為基調的人權概念,或許在理論上還很粗淺,但是在我們意識到人權議題時,其實便是朝關懷倫理的目標前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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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ohn Stuart Mill在其名著《論自由》中,將個人事務分為「涉己」與「涉他」兩類,前者不會影響他人,因此應有無限自由,但後者會影響他人,所以需要加以規制(黃克武,2005: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