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盡頭的尊重

國立台北護理學院護理博士 邱秀渝
  生命誠可貴,但長生不老仍是個夢想。一旦生命走至必然的盡頭時,更讓人回顧思考著生命的意義與價值。在照顧癌症病人近20年的護理生涯中,病人及他們的家屬引導我體會到當個體因疾病而走到生命盡頭時,不是無邊的痛苦與害怕,而可以是最有意義最有價值的自我實踐;那就是依病人自己的意願走到生命的終點。一種「自主」的實踐與尊重。

  當個體因疾病而走到生命的盡頭時,尊重他的自主權且維護其自主權的實踐可從很多層面做到,如依他的意願提供他認為有需要的照顧、選擇他認為可接受的治療、協助達成其願望等。甚至是決定當沒心跳、呼吸衰竭或呼吸停止時,依其意願而決定施行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心肺復甦術(就是醫療的CPR措施,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是拯救生命、恢復病人生命徵象的急救措施。也是在法律的約制之下,當病情危急心跳或呼吸停止之時,醫療人員可不必徵求病人同意之下直接執行的救命措施。當一個生命體心跳或呼吸停止時,若不即時施予心肺復甦術,生命必然會終結。該個體即失去了最重要的生存權,而走到死亡的終點。站在醫護救人的天職上,對於生命危急的病人有立即施予心肺復甦術或更進一步的急救措施的義務。基礎的心肺復甦術在經由學習演練之後,一般民眾可提供體外心臟按摩與口對口的人工呼吸。在醫療環境之下,心肺復甦的急救措施更可能包含心臟電擊去顫、插入人工氣管以建立人工呼吸道、使用人工呼吸器、施予急救藥物等等更侵入性的措施。即使心肺復甦術以救命為旨,部分措施可能帶來身體傷害,且不一定能100%急救成功。若對心或肺功能已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的重症病人或癌症末期的病人施予心肺復甦術,可能不但無法有效的延長生命,反而增加病患無邊的痛苦。所以在尊重生命的意義與價值之下,對於疾病已不可治癒的生命末期病人,依其自主意願,若事先簽下拒絕心肺復甦術的同意書(DNR,Do Not Resuscitation同意書),醫生即可不施予CPR。

  生命的價值在於個體自主的決定之下。在尊重生命維護人權的信念之下,是否接受心肺復甦術是疾病末期病人對於生命價值的自主決定權。即使行使DNR同意權,簽署DNR同意書可以確保「不願接受CPR」者接受無效的CPR醫療措施,可維護其生命價值,尊重其生命的自主權。但DNR同意書所賦予的是個選擇;並非所有癌症末期的病人都希望「不施予心肺復甦術」。國民健康局93年委託的研究中,詢問3000多名的癌症末期病人或家屬。該調查發現,有17%的癌末病人認為在危急時仍要急救,15%不確定是否要急救。尊重自主的實踐,是個體在接受充分足夠的說明或資料之後,經了解決策情境及其影響之後,自我意願之下的抉擇。DNR的決定是個衝擊生命存在與否的決定,是個困難的抉擇。若疾病末期的病人或代理的家屬決定「在危急時仍要接受心肺復甦術」,即使醫護人員或其他親朋好友相信DNR才能更為護患者的生命品質時,仍應尊重決策者對生命的自主性。

  除了安寧病房之外,在生命末期或疾病末期時尊重病患自主的照顧方式一直是個難以順利推動的照護模式。尊重自主需在關懷的元素中告知、協助充分的了解後,尊重決策者的決定之下才能落實。中國人是個強調人和的民族,生命的意義多著重在家庭團體的價值而非自我的價值。培育孩子的「自主」並非是國人養兒育女中重要的目標。學校中強調順從性,乖、聽話、配合老師教誨或學校命令而有好表現的孩子,常是學校中的模範生。疾病經驗中,家屬習慣於承擔照顧的責任與親情的牽絆,病人也在求生的意願中加入了家庭或重要他人的意義與價值。所以生命盡頭的自主實踐常帶著家庭或家人的價值;顯得更有挑戰性更複雜。特別是病人已昏迷且意願未知,而代理決定的家屬需在焦慮悲傷之下,在不捨與尊重之下,短時間內決定親愛家人的「急救與否」。在危急時,決定接受DNR後,就是親情的永別與後事的處理。若決定要急救,則要面對病重的親人繼續接受連醫生都認為可能機會渺茫卻帶著無法避免傷害的醫療處置的不捨與傷痛。筆者發現,困擾痛苦的家屬,常會出現有「希望不要急救但不要簽DNR同意書」的不合邏輯的決定。當重病的家人走到生命盡頭時,家屬的困境需要我們的關懷。

  同時,我們的社會結構也不以「自主」為重,社會結構中強調權威性。初入社會就業的學生需要一再教育其權利的概念才能保護自己。在醫院或醫療照護的情境中,也是以權威導向。「病人權利」,如此自然的理念,也只能在醫院評鑑政策的推動下才會出現在醫院的佈告欄與電梯旁。我們的醫療照顧早以習慣於在不多加討論說明之下直接提供醫護人員認為對病人好的治療。民眾也認為住院了就是聽醫生的話,「表達意見或拒絕治療」的行為常被歸為不合作的行為,最終受害者還是自己的觀念來接受醫療照顧。所以對攸關生命權的「不施予心肺復甦術」的自主同意的行使,更難以落實。DNR的同意容易流於醫療權威、病患家屬不諳自主權的行使下的產品,並非在尊重自主 的決定。所以如何落實生命末期時的尊重,不僅是政策性的推動安寧照護與DNR,而須從基礎的「尊重個體的自主性」的落實,強調彼此尊重的親情關係與醫病關係,才能真正認生命的終點抵達彩虹的那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