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憲法賦予人民之平等權

輔大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學分班 蔡金龍

壹:前言

   因在2005年6月7日,任務型國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第七次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將原本立法委員總席次225席減少一半降至113席。之後再重新劃分選區的結果,造成2008年年初時,立法委員選舉的情形變成:國民黨、民進黨這兩大政黨聯合壟斷,取得將到全部立法委員的席次,也導致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平等權受到質疑,連帶的將原來台灣多黨政治的政治形態,換成兩黨獨佔的局面,故這次的選舉制度改變,消滅了新黨、台聯黨、親民黨,使台灣社會多元的意見,被壓迫成二種意見。換句話說,在目前的台灣社會僅有國民黨和民進黨才能夠表達政治意見,因為代表民意的立法委員大約全都是他們兩政黨的黨員。這種選舉制度的改變也使原本立法院原本最大黨的民進黨變成了少數黨,依2008年初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國民黨得到約55%的選票,民進黨得到37%的選票,但是民進黨總共僅分配到27席,而國民黨分配到79席,而分別得到3.5%的新黨、台聯黨都無法分配到席次,也又發生所得與分配不平等的怪現象。因此,目前的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是自人類有選舉制度開始最不公平、最不等值的制度。

貳:席次減少及選制改變的真正目的

  因為目前在台灣擔任的立法委員,相當世界各國的國會議員,但是從台灣有立法委員以來,他們的所作所為不被臺灣人民肯定,因此一批無知的人士就提出減少立法委員的言論。最早提出減少立法委員席次的是企業家許文龍先生。他在大約20年前左右,曾經主張立法委員席次只需30席即可,因為它是企業家以經營公司的角度思考,因為一般大公司董事人數也只有約30人左右。因此,他才會主張立法委員席次只要30席即可的理念。由於管理政府與管理公司不同,而國家中的人民人數是公司股東人數千倍萬倍以上,因為他的主張與事實不符,從此之後也陸陸續續有人提出減少立法委員的言論主張。也因為如此,國民黨眼見親民黨、新黨和它搶奪同屬性的藍營選票分食利益,而民進黨為了防止綠黨、建國黨、台聯黨和它競爭取得綠營激進派人士選票,而無法為所欲為的獨占本土選民的票源,而使政治資源減少。因此,經過研究之後才想出殲滅小黨的方法。這就是目前所適用立法委員選舉制度的小單一選區兩票制,這一制度表面看起來美其名,為主要減少立法委員的席次,但是其手段是以消滅小黨為目的。

  因為從2008年新選制的立法委員選舉後,至目前已逾兩年,立法院也不因立法委員的減少而改變台灣人民對他們的評價,就如有人說:瘋人院裡住的是瘋人,將一半的人趕走剩下的一半住再那裡的還是瘋人,無法改變他們不是瘋人。因此證明減少立法委員席次,改變選舉制度,並無法改善立法委員給台灣人民的印象,只是達成兩大黨殲滅小黨的目的而已,為什麼兩大黨敢用如此方法來達成政治壟斷?因為當時民進黨是執政黨夾有執政優勢,再加上台灣本土綠營選民大致認為民進黨不可沒有勢力,如果民進黨失去勢力,將無其他本土政黨可以對抗外來的國民黨,這也是民進黨經過精算後,認為此種單一選區兩票制的選制如果實施的話,綠營選票因為小選區當選名額只有1人,所以選票一定會集中投給它所提名的候選人,然而,政黨選票也一定會集中投給民進黨,因此採取此種新選制它們才不吃虧。至於國民黨為何要同意?因為當時國民黨雖是在野黨,但是他們有龐大的黨產來作後盾,每到選舉時只要利用它們的黨產資源及影響力,再加上台灣有一部分的人民,因受國民黨的長期控制教育而用思想灌輸國民黨是代表國家,如果國民黨垮掉了那中華民國也就滅亡了!所以藍營選民也不希望國民黨勢力減弱,他們也深信如果國民黨勢力減弱,也沒有一個政黨可以對抗民進黨,只要新制的立法委員選舉時,藍營選票也會集中投給國民黨所提名之候選人,政黨選票也會集中投給國民黨。這也是它們精算後認為新制立法委員選舉,對它們而言有利無弊。所以為了它們黨的利益,才會與原本帶有敵對的民進黨合作,然而民進黨也如此發現國民黨不反對,也為了維護它們黨的利益,和國民黨套招,台灣兩大政黨合作演出一場美其名是減少立法委員席次,縮減國庫支出,但真實陰謀是為了達成殲滅其他弱小政黨的目的。在2008年的立法委員選舉的結果,也證明國民黨與民進黨的策略成功,因為大部分的立法委員席次都被這兩大黨鯨吞而獨佔,台灣的政治形態也再走回頭路,造成寡頭壟斷的局面。

参:新選制實施後造成的損害

一、破壞憲法賦予人民的平等權: (一)先論平等之意義:平等原則最根深的意義乃是「恣意的禁止」,且要求「相同的事情為相同的對待,不同的事情為不同的對待」,不得將與「事務本質」不相關的因素納入考慮,而作為差別對待的基準。換言之,平等原則並非要求不得差別待遇,而是要求不得「恣意地差別對待」,如果立法者或有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對於差別對待的基準選擇,並不違反事務之本質,及無違反平等原則的問題。相反的,某些情形應區別對待而未區別,亦屬違反平等原則。(註1)又關於法律上的平等權,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憲法第七條所訂之平等原則,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之地位有實質平等,亦即法律得依事務之性質,就事實情況之差異及立法目的,而為不同之規範。法律就其所訂事實上之差異,亦得授權行政機關發布施行細則為合理必要之規定。(註2)

(註1)引自,李惠宗著,憲法要義,元照出版2008年版,P.123~124 (註2)引自,李惠宗著,憲法要義,元照出版2008年版,P. 124

  再者,關於事務本質要素的探討,在確定制定上的合憲目的後,則需進一步探討何此事務本質要素可作為差別對待,甚或應作為差別對待之基準。所謂「事物本質要素」須與制度目的具有邏輯上正當合理的關連性,不以有「相關性」為已足。此一探求過程,旨在防止非事物本質要素的引進。故平等原則在此所要求的「不當連結之禁止」(行政程序法第94條參照),須在此一過程中充分體現。一項制度最根本的目的,不能因某些差別對待之需要,而被破壞殆盡,否則事物本質的基礎及不復存在,因正義固需要區別,但因區別而破壞正義,則何須區別?(註3)

判斷合理差別的形成,必須是否合乎平等原則的第三步驟乃是,繹出「合理的差別對待」,亦即,縱使認某些情形需有差別對待,亦須採用「合理」之方式。所謂「合理之差別對待」,需不得過度之差別,且差別對待之結果不得破壞原來該制度之目的。換言之,合理之差別對待仍須符合「比例原則」與「本質目的」(註4),綜合上述,此為平等之依據。

(二)人民代表權不平等之事實:依據憲法第7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新選制也是由立法院同意後所實施,也就視同法律案,因此確定立法院同意該新選制,違反法律平等。既然在法律上要平等,可是新選制依下列分析是絕對的不平等: 人口數:

地區

人口數

地區

人口數

連江縣 ( 馬祖 )

10,130

金門

70,398

澎湖

92,367

台東縣

159,717

花蓮縣

25,845

嘉義市

270,859

基隆市

83,900

新竹市

388,859

宜蘭縣

447,530

新竹縣

460,667

上表,為以一縣市一選區之人口數。至於一縣市分為兩個選區以上者為南投縣一個選區人口數有255,195人,又其他各縣市每一個選區人口數從275,322人至377,639人之間。由上述分析可得知新竹縣與宜蘭縣要45萬人才能分配至1位立法委員,而連江縣只需有10,130人就可分配至1位立法委員,顯示一個連江縣選民比新竹縣選民多出45倍的代表權,比宜蘭縣多出43倍多的代表權,和差距最小的金門縣、連江縣選民代表權也高出近6倍,由上述的比較可確定2008年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嚴重的破壞憲法的平等權。

(註3) 李惠宗著,憲法要義,元照出版2008年版,P.135 (註4) 李惠宗著,憲法要義,元照出版2008年版,P.137

二、造成立法委員狹小的小地方觀念:按立法委員身分地位和外國的國會議員相同,所以關心的事務應該是台灣全島及附屬島嶼之事務,因為它們所領的薪資是全島人民向中央政府繳稅,然後中央政府才能將部分的稅收,作為支付立法委員的報酬,所以全島的每位人民在理論上都是每一位立法委員的頭家,在法律上也有契約關係,因此它們所要處理的事物必須是全島性的,而非單單小小鄉鎮縣市。但是2008年所實施單一小選區制的立法委員選舉,導致當選後的立法委員認為只需要關心及處理小選區的事務即可,就以臺北縣板橋市為例,板橋市是台北縣的縣轄市,實施新選制後,將板橋市區分為二個選區,依目前的社會現況及選民結構,板橋市其中一區當選的立法委員,不必關心及處理全板橋市的事物,只要處理他當選的選區事務即可。

三、使立法院通過法案粗糙:因立法院要通過所有的法律案或其他法案或決議,都牽涉到全島性及適用全島性,但是以小地方選出的立法委員做同意表決的依據,實在不妥!因為這些小選區選出的立法委員,若是要行使法律案或法案的表決權,只要該法案的通過對其選區的選民沒有害處,通常該選區所選出的立法委員,都不會去研究該法案通過後對社會是否造成不良影響,或是對他人造成損失,只會依黨團的意思進行表決,不管該法案是如何不好,但是只要其選區的選民不反對就行了,因為它們的權力來源只有它們選區的選民。

四、造成立法委員的代表性小於縣議員:這次的2008年的新制立法委員選制,以台北縣板橋市、新莊市的選區為例,板橋市的縣議員選區是臺北縣第一選區,選區範圍包括整個板橋市,而立法委員選舉將板橋劃分為二個選區;再依新莊市的立法委員選區有劃分出八個里歸樹林市,簡單的說,新莊市所選出的立法委員代表性不及於整個新莊市,而縣議員選舉此區為台北縣第六選區,選區範圍包括整個新莊市、泰山鄉、五股鄉、林口鄉,本選區議員選區比立法委員選區大好幾倍,因此也確定新制的立法委員所代表的區域性小於縣議員,這是自人類有選舉制度以來未曾有過的怪現象。例如美國的聯邦國會眾議員的選區絕對不會比州議員的選區小。依新選制在大都會區所產生的立法委員地區代表性不及於縣轄市市長,所以就有人諷刺的說目前的立法委員代表性只是一個大里長!

五、造成「密室分贓」的政治勒索更加嚴重:以往財團企業個人利用立法院的立法委員通過對它們有利的法案是不爭的事實,但是在總席次225席比較不方便,因席次多要進行收買更加困難。但是自立法委員席次減半後,院會出席人數在不到60人的情況下即可議決法律案及預算案,換言之,各黨大約只要出席十幾人或二十幾人就可以決定政府政策。再者,以目前立法院12個的委員平均計算,立法委員減半後,每個委員會組成將不到十人,在目前五人出席即可開會的情況下,只要三位立法委員就可在委員會作成決議,如此將出現「密室分贓」、「政治勒索」的亂象!因此,立法院以往的習慣法案如在委員會通過,除非有重大爭議,到院會表決只是形式審查而已,都會依委員會的決議院會照常通過。(註5)因此,若是有人要利用立法院通過法案圖利,只要先收買三位有提案權的立法委員,在該委員會提案通過圖利之法案,然後進行買通一些立法委員,該法案就很快的順利通過。這也是新制之立法委員選制所造成「密室分贓」、「政治勒索」更加嚴重的原因!

六、助長賄選買賣歪風:立法委員選區在2008年,變成小選區後該次的立法委員選舉時各種賄賂及買票的情形,確實比以往嚴重,在選後就可立即證明。首先,就苗栗縣一名立法委員當選人因賄選被判當選無效,然後又再重新改選,後來,雲林縣、桃園縣、台中縣各出現一位,依事實在該次立法委員選舉買票的候選人很多,上述四位皆因買票被判決當選無效的立法委員,是因為他們買票方法比其他候選人公然,而使用新台幣做為買票工具,因此才會被認定有買票之事實。至於其他賄選未被查獲的候選人,因為他們賄選、收買的手段、技術都是一流,所以才沒有被查獲。由此可證實,立法委員實施小選區的選舉制度,其實對選風除沒有改善外,更助長了賄選、買票的歪風!

肆:符合憲法平等權,及世界國家會國會議員代表權依據

一、 國會議員代表權分析: (1)美國在建國初期也是18世紀初聯邦憲法草案,規定美國公民每三萬人有權推選一位聯邦眾議員。(註6)目前的美國是全世界採取最完全的聯邦制國家,除聯邦政府外,州政府權力也相當大。因此,美國的州如歐洲聯盟,各個獨立國的權利,依目前美國有三億三百萬人,參、眾兩院議員合計535席,在加上權利和眾議員相當的州議員席次約二千五百席左右,加上參、眾議員總共約3000席左右,因此,依此計算美國人民大約四萬多人左右就可以推選一位相當是國會議員之民意代表。

比較表:

 

國家

人口數

席位

推選一位國會議員平均值

(2)

德國

82,797,484

656

1262,61

(3)

荷蘭

15,863,950

150

105,760

(4)

芬蘭

5,169,015

200

25,845

(5)

丹麥

5,330,020

175

30,457

(6)

冰島

275,277

63

4,369

(7)

義大利

57,634,327

630

91,483

(8)

希臘

10,707,135

300

35,690

(9)

西班牙

39,852,651

350

1,138,65

 

國家

人口數

席位

推選一位國會議員平均值

(10)

葡萄牙

10,048,232

230

43,688

(11)

英國

61,000,000

659

92,257

( 貴族院議員相當於其他國家參議員 700 席 )

(12)

加拿大

31,281,092

301

103,924

(13)

澳洲

19,104,600

148

129,085

(14)

紐西蘭

3,843,460

120

32,029

(15)

南韓

49,000,000

299

172,007

(16)

新加坡

4,017,700

83

48,406

(17)

馬來西亞

23,260,000

192

121,146

(18)

泰國

61,230,847

393

155,804

(19)

菲律賓

81,159,644

233

348,325

(20)

印度

984,003,683

54

1,815,161

(21)

印尼

212,941,810

462

460,913

(22)

日本人

126,919,288

480( 國)

460,913

242( 參)

以上表格二(註7)

  由上述之分析而知,世界各國公民國會議員代表權,除了人權落後的印度、印尼、菲律賓代表權比一般國家超過太多倍數以外,有11個國家在17萬人至9萬人之間,有6個國家在5萬至3萬人之間。由此分析研究,最適當及平等國會議員代表權數應該在10萬公民左右最為合適。

伍:台灣所規定政黨得票之門檻是否合理平等

  要分析台灣所規定的政黨得票門檻,需要有政黨票的總投票數的5%,才能夠分配政黨代表的立法委員席次,是否合理平等,要參考世界各國的事實狀況,做為分析比較才有客觀性,不得僅依得票率做為比較依據,因此下列分析之:

一、 世界各國政黨得票數門檻之分析:(註8) (1) 最低國者僅2%,如:日本、墨西哥、菲律賓等三國。 (2) 近低國者僅3%,如:玻利維亞、南韓等二國。 (3) 近高國者僅4%,如:義大利、烏克蘭等二國。 (4) 高者國要5%,如:德國、亞美尼亞、立陶宛、泰國、俄羅斯、匈牙利及台灣、紐西蘭等國。 (5) 最高者國家要7%,僅有喬治亞一國。

(註5) 引自,蔡學儀 著,單一選區兩票制新解,五南出版,2009年版,P.106 (註6) 引自,謝淑斐 譯,聯邦論(The Federalistpapers),左岸出版,2006年1月初版,P.384 (註7) 引自,蔡學儀 著,單一選區兩票制新解,五南圖書出版,2009年1月二版一刷 (註8) 引自,王業立 著,比較選舉制度,五南圖書出版,2008年,P.35

二、 台灣所實施的政黨得票門檻是否實質合理平等?   台灣在2008年所實施的單一選區及政黨得票,分配政黨代表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形式上雖然似乎平等,因世界各國也有採5%的政黨分配席位之門檻,但是依目前台灣之事實情況是不平等也不合理的。因為世界各國所有的政黨在立足點都是平等的,也只有在台灣發生了舉世獨一無二之怪現象,就是各政黨之立足點不平等,例如國民黨除占有龐大的黨產外,又藉早期高壓統治的手腕,控制了軍公教人員的思想,每到選舉時它們就有固定的投票機器,又因此占有龐大的黨產可利用,黨產所更換現金及其他資源,作為各種競選工具。然而,民進黨持著地方執政及中央執政的優勢,在競選上也佔的不少優勢,由此在2008年立法委員選舉之結果,可以分配到政黨代表席次的僅有國民黨及民進黨,其他政黨都被殲滅了!

三、 外國所實施的政黨得票門檻合理平等之實例: (1) 德國之例:在德國因為各政黨的立足點都是很平等,亦無任何一個政黨有龐大的黨產,也沒有一個政黨會利用不正當的手段控制選票,雖然自建國開始只有基民/基社黨與社民黨兩大政黨壟斷所有政治資源外,在1989年6月歐洲議會選舉之後,基民/基社黨與社民黨勢力下降,小型政黨共和黨崛起,促成政黨體系出現五體系的雛型:基民/基社黨、社民黨、自民黨、綠黨與共和黨。

   由於德國之政黨在立足點都是平等的,亦有政黨法之規範,反之,德國沒有一個政黨在立足點不平等,最能代表政黨平等的是,德國政黨法第五條規定同等待遇,①如果某一具有權力之主體提供設施給政黨使用,或賦予其他公共給付,則所有之政黨應共同享有同等之待遇。

  由德國政黨法的分析,可以得知政黨在德國是不能有不公平之對待,也因為如此,德國現行的多黨制的政治體系,是在平等的立足點,自由的發展出來的政治體制。因此如是,各政黨立足點都是平等,因此政黨得票門檻只要不超過4%就算合理平等。

(2) 日本之例:在日本也因為各政黨的立足點也是很平等,亦無任何一個政黨有龐大的黨產,作為競選的後盾,也沒有一個政黨會利用不正當的手段控制選票,雖然大約在1990年以前後民主黨也崛起,其他還有公明黨、共產黨等政黨,這也是日本政黨在立足點平等的基礎上而產生的多黨制政治體系。

(註9) 引自,郭秋慶 著,德國選舉制度與政黨政治,志一出版,1996年4月第一版,P.223 (註10) 引自,郭秋慶 著,德國選舉制度與政黨政治,志一出版,1996年4月第一版,P.305

陸:國外之選舉權不平等的判例

一、 德國:德國第一屆聯邦眾院選區候選人為242名,因此全國劃分成242個選區,其劃分標準依據當時行政區域,並儘量配合城中與縣的範圍。一般而言,調整選區大小需要修改法律,依照過去經驗顯示,國會從事修法工作並不容易,因為政黨通常會將選區劃分成為有利於自己當選的狀況,這種選區幾何學變成為德國聯邦選舉法避免的對象,而且規定總統召集的超政黨常設選區委員會,由聯邦主計長、一位聯邦行政法官以及五位各其他成員組成,隨時觀察選區人口的增減,向聯邦政府做調整選區的建設性報告,再由聯邦政府轉交聯邦眾院,然後發表於聯邦政府公報。起初,選區委員會並沒有實際運作,雖然選區內人口的變遷與選區人口的差異趨於明顯,例如1953年全國一個選區平均約有十三萬七千人,而最大的格森基爾遜選區卻高達二十四萬七千人;最小的雷克林豪森市選區則僅有七萬九千三百人。再者,全國境內有12個選區人口高於聯邦平均值的30%,且有97個選區人口低於聯邦平均值的10%。(註12)這種人口不均衡的現象,最後不由選區委員會調查,而是在聯邦主計處調查下,達成1956年聯邦選區法第三條修訂為:一個選區人口數與各選區平均人口數,不超過25%為限,若相差超過30%又1/3,應重新劃分。此外,對於選區人口不均衡,當時內政部選舉權委員會亦指出;直到1957年仍會出現人口變遷,為此應檢視第三屆聯邦眾院的選舉區劃分,以因更新人口數。而且該選舉權委員會曾寄送報告給聯邦眾院,希望聯邦眾院了解實際情形,然而社民黨聽從其議員施德勒的建議,並沒有交送「考核與諮議委員會」研議?加上其他政黨也不關心,從此逐被擱置不再受人注意,其實對選區的調整議員而言,有可能會產生風險,因此他們考慮獲取議席便較尊重憲法原則更為重要。到了1958年一月時,選區劃分的不公平更加明朗化,因為全國平均一個選區21萬人,其中最大選竟高達38萬5千人;而最小選區僅祇有12萬7千人,依照聯邦選舉法第3條規定,不少選區顯然人口數與各選區平均之人口數相差超過30%又1/3,已符合重新劃分的標準。這次選區委員會終於在當年6月基於選舉權平等原則,向聯邦政府提出調整選區的報告,不過實現選區委員會報告需要著手修法,聯邦眾院的政黨卻仍不願採取具體行動。有鑒於此,不少選民便依據基本法第3條與第30條規定的基本權利,向聯邦憲法法庭擬提出訴訟,藉著聯邦憲法法院的判決,強迫聯邦立法者重新劃分選區。再者,1961年6月,政治家艾興堡在時代雜誌指出,28個選區的人口數與選區平均人口數相差30%又1/3,甚到有若干選區高達83% (註13),然而聯邦憲法法院後來的判決卻指出,值聯邦眾院選舉前,政黨競爭激烈,不宜調整選區而危及選舉的正常運作。因此選區的劃分不公平,在聯邦憲法法院擔心被選舉牽累招致政黨的壓恨,便一時無法獲得改善。最後在聯邦眾院選舉結速後,聯邦憲法法院才於1963年底宣佈當前選區劃分為違憲,其判決如下:「在目前聯邦眾院會期中,有待關心選區的調整,選區人口數偏離聯邦平均值的情形使需要引導到憲法允許的範圍,而且分配給聯邦的選區,其人口數仍要重新適應全國人口數。」(註14)

  在1964年2月聯邦眾院依聯邦憲法法院判決重新修定選區大小,新的選區數目增加到248個,其中除了布萊梅市3個選區,漢堡市8個選區、黑森邦22個選區,以及薩爾邦5個選區維持不變,也登一荷騰堡邦由33個增加至36個選區,北萊因一西伐利亞邦由66個增加至73個選區,萊因一法爾茲邦由15個增加至16個選區,此外,下薩克森邦由34個降至30個選區,拜恩邦由47個降至44個選區,以及石勒蘇益格一荷爾斯坦邦由14個降至11個選區(註15)。從此,只要選區人口數不符合聯邦選舉法第3條之規定,即應由選區委員會做出決定,以便重新劃分選區,使政黨在選舉中有公平競爭的環境,遂在政黨之間建立切實可行的共識。

柒:檢討及改善措施

  由上述可知德國早在60年代,離今50年前對人民的平等權就非常重視,如有不平等就會透過制度的調整,使其平等。而觀台灣由於兩大政黨的自私自利,將立法委員選舉代表權,原就比較合乎平等的制度,以多數暴力、消滅人民憲法上賦予的平等權,而將它變成代表權極不平等的選舉制度,才使目前所產生的立法委員所組成的立法院有①密室分贓、②政治勒索、③決策粗糙、關說方便、監督行政部門無力…等弊端。也對臺灣人民造成重大之損害!因此立法委員減半後也無任何資料可以證明,目前的立法院有比立法委員減半前有任何進步、改善,反而將以往可表達多種意見言論的立法院,變成只有兩黨才能表達的工具。這可證明立委減半對台灣人民而言,無任何實際利益反而造成傷害,再者自人類有民主代議政治以來,除非該國發生重大變故外,從來沒有一個國家將國會議員席次減少的先例,例如:美國在建國初期聯邦眾議員只有65席,後來因人口之成長逐漸增加,到目前總共435席。(註15)

(註11) 引自,郭秋慶 著,德國選舉制度與政黨政治,志一出版社,1998年4月第一版,P.139 (註12) 引自,引自,郭秋慶 著,德國選舉制度與政黨政治,志一出版社,1998年4月第一版,P.139 (註13) 引自,引自,郭秋慶 著,德國選舉制度與政黨政治,志一出版社,1998年4月第一版,P.140 (註14) 引自,引自,郭秋慶 著,德國選舉制度與政黨政治,志一出版社,1998年4月第一版,P.141 (註15) 引自,謝淑斐 譯,聯邦論(The Federalistpapers),左岸出版,2006年1月初版,P.384

  為確保憲法賦予人民的平等權,使立法委員選舉人民代表性較接近平等,及使政黨立足點之平等,應做到下列之措施:

(1) 仿效德國的政黨法制訂台灣的政黨法,使各政黨在立足點上趨向平等,任何政黨都不得有特別的保護及優勢。 (2) 將立法委員席次回復原有的225席。 (3) 將政黨代表席次,提升100席,每一政黨只有得票率超過1%就可以依得票率分配席次。 (4) 將目前方便賄選、買票的小選區畫成大選區。 (5) 將原本的監察院院改成參議院,以各地區選出代表,調解代表權不足,及強化權力來源,和解除監察委員需被總統提名之矛盾。 (6) 徹底督促檢調單位查辦賄選。 (7) 加強人民之政治教育。

以上,為檢討改善之建議方案,有賴全民共識。

捌:結論

  因以上分析研究可導出,2005年6月7日任務型國代,所通過的立法委員減半的決議,又經過立法通過的新選區制度,除了對全民無利益外,還破壞憲法賦予人民及政黨的平等權,如此之措施對臺灣人民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這一新的選制實施後得到一個結論,確實已達成國民黨和民進黨之兩大黨消滅他黨的惡毒目的,由於,自人類經歷而言統治者,通常都會利用種種卑劣的手段,去限制及控制被統治者的權利,按台灣國民黨利用各種伎倆統治了台灣數十年,後來因為出現一個向台灣人民謊稱,專為台灣人打拼爭取權利的民進黨,由於臺灣人民的出錢、出力的支持,使他有足夠的力量對抗龐然大物的政治怪獸-----國民黨,終於在2000年總統選舉,由代表民進黨的陳水扁先生當選總統,也完成台灣首次的政黨輪替,一些憨直的臺灣人以為從此以後台灣人就出頭了,而歡欣鼓舞,但是事與願違。直到2004年陳水扁先生再次連任,但是作夢也沒有想到在宣稱要為臺灣人謀權利的民進黨,在2005年6月7日為了本身的利益和國民黨合作,損害人民平等權的決議,因此也暴露出以往宣稱為公平正義而奮鬥的騙局。然在2008年國民黨又奪回政權,由馬英九先生當選總統,但是依目前的政治情形民進黨又有奪回政權的可能性,依此預測在未來的二、三十年內,若是沒有發生重大的變化,除非台灣被中國併吞外。依目前台灣的政治生態,是國民黨和民進黨輪流執政共同分贓,因而這兩黨也確定是台灣的統治者,所以依邏輯之推論這兩黨將不可能,自動修改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將憲法所規定的平等權歸給台灣人民。按過去台灣人民爭取民主及人權的過程及經驗,都必須付出相當的代價才完成的,例如:爭取國會全面改選、解除戒嚴、北、高二直轄市市長直接民選、總統直接民選、公民投票及婦女、兒童、勞工、農民…等,各種應有的基本權利。不知有多少的民主先進及人權前輩,犧牲生命、放棄青春、做黑牢、出錢出力等龐大的代價。

  因而累積力量,才促使台灣人民的覺醒,利用各種方式集體對抗統治者,最後才迫使統治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將被不法限制的人權歸還給台灣人民,才使得台灣人民享有與世界國民主權立憲主義之國家,相近的基本天賦人權。但是,很不幸的是國、民兩黨又聯合侵害台灣人民之人權,因目前在台灣權利的不平等不是只有立法委員的選民而已,而是存在還有很多的不平等,例如:

(1) 軍、公、教之公務員的福利,比一般人民特別優厚不平等。

(2) 在1949年從中國跑到台灣的人,又比在台灣出生的人民待遇更優厚,因眷村改建條例,僅有當時從中國跑到台灣當軍人才能分配到免費贈與的房屋,相較於同時代,在台灣出生的人民去當兵時,不可能分配到免費贈與的房屋。再者目前在台灣有一大批的農民,祖先從清朝時就居住在台灣,他們目前所在耕作的耕地大部分是從祖先的時代傳至今,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是公有地,而非私有地,不知道為了什麼原因,他們也是極力的去爭取,但是統治者都不同意將他們的土地放領,變成私有地。因此由此可證實從中國跑到台灣的人之待遇比在台灣生出的人待遇更為優渥。

(3) 利用廣電法控制人民言論的不平等,依目前法規而言,如是要設立廣播電台,必須統治當局同意核准才可設立,依目前在台灣若是要設立一個廣播電台,只要花費約新台幣五百萬元,發射的範圍就可以使用在:大台北地區、基隆地區、桃園地區,使用收音機的人收聽該電台非常清楚。但是依統治當局的規定,必須花費約台幣三千萬元以上,才會核准給予設立,非但如此,還規定強制僱用相當多的人員,而增加經營成本,如此的廣電惡法其目的是為了保護資本家,因為只有資本家才有能力依法經營廣播電台,而一般的市井小民雖然有能力使廣播電台運作,但是無能力經營,因為依法要花費三千萬元以上才能合法經營。

  以上三例僅是不平等的相關規定簡單列舉,事實上目前在台灣還是存在很多不平等事件,而這些事件都是統治者製造出來的。為了要解決存在的不平等事件,所有有識之士及人權先知,應該效仿當年民主先進、人權前輩的精神,勇敢的再出發喚醒台灣人民,再一次的覺悟共同集體向統治者對抗,強迫他歸還臺灣人民憲法賦予的平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