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究竟是要保護誰?

景文科技大學/講師 萬衛華

  讀完2010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主席洪道子博士的兩篇文章,”響應「國際人權日」--以民為本.以法為規”,”世界公民應重視世界公民的人權發展”,不禁讓我想起十年前的一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而被處以罰鍰的事件。

  當時收到一張罰單,說我的自用車在某年某月停在板橋某地逾15日未繳80元停車費,因此要處以罰金600元。收到罰單當時真的是莫名其妙,因為我路邊停車向來都是當天就將停車費繳清,避免忘記而漏繳;更何況罰單上面所記載的地點是我不曾去停過車的地方,同時罰單上的停車日期我確定人在新店學校上課,所以車是停在學校的,根本不可能去板橋那裡停車,一切都覺得真是冤枉。為此打電話到相關單位,對方要我寫申訴書,申訴書寫過去數日之後,收到回覆仍是認定我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令,同時說明若還是有疑義,則需以司法狀紙提送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看到要上法庭,身為小老百姓的我,想想要為了600元而浪費時間、精神,再去申訴嗎?於是就心不甘情不願的繳了600元罰金。

  如今想來,覺得政府在訂定相關法令時,究竟是什麼心態?為何是我們老百姓自己要去舉證,說我沒有犯法?以我當時的例子,很可能是路邊的收費員在寫車號時筆誤所造成,更何況,完全沒有任何的憑證(如停車的照片、停車的收費單…等),就認定我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令而處以罰金,真是讓人不服。或許我如果再去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就會有不一樣的結果,也許會還我清白,給我一個公道,但是對一向奉公守法的人,要她上法庭,就是一件很恐怖的事,這樣擾民的做法與流程,實在不該是民主自由國家該有的行徑。600元事小,但影響民眾對於政府的信任事大,法律不該是只能保護懂法的人,我相信因為收費員筆誤而造成誤罰誤判的案例絕對不會只有一件,我也看到新聞曾報導有不肖民眾為了省停車費故意不繳欠款造成政府負擔,但是如何制定一個更好的辦法,而不是讓善良老百姓需要自己去舉證,證明自己沒有犯罪,才能真正落實民主國家無罪推定的原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