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人權談地球環境

神達電腦/工程師 張慶保

  革命家孫文曾在民權主義第二講中引述彌爾所說:「一個人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範圍,便不是自由。」

  絕對的自由在理論上可能存在,但由於社會是由人與人所組成,自由不僅是個人的議題,而是社會中各個主體之間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因此有人認為個人的自由受制於他人的同等的自由,進而有人認為自由與責任相關,有相關之自由即應負相關之責任。

自由是政治哲學的核心概念。自由也是一種社會概念。自由是社會人的權利。與自由相對的,是奴役。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美國總統羅斯福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

  • 表達自由
  • 信仰自由
  • 免於匱乏的自由
  • 免於恐懼的自由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重申了這四大自由的精神。

   20世紀下半葉,以賽亞伯林開始用「兩種自由」的概念來劃分自由:「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他認為,積極自由是指人在「主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作為主體的人做的決定和選擇,均基於自身的主動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當一個人是自主的或自決的,他就處於「積極」自由的狀態之中。這種自由是「去做……的自由」。而消極自由指的是在「被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強制,在行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於強制和干涉」的狀態。

  西方由資產階級組成的政治團體,以及自由意志主義者,認同的自由,是消極自由。他們認為,積極自由實際上會去干涉他人的消極自由。因此自由的底線和原則,是保護每一個個體的消極自由,而不是去推崇積極自由。他們保護公民的私人勞動所得財產不受侵犯,非法財產可以由人民共同決定起草的法律來解決。應該保證公民人權不受侵犯,他們主張包括法西斯主義者,馬克思主義者在內被看作不益於西方社會穩定的政治團體在西方的人權,遊行集會權也應該得到保障。這些人的核心思想是「人權高於主權」,即「愛自己就等於愛國家」,堅持人文主義,以人為本,現在已經是西方的主流思潮。

  西方的一些其他在野政治團體,當代馬克思主義者,社會主義者,納粹主義者,則批評消極自由過分強調個人的權利,忽視社會權利,忽視平等。他們更傾向於積極自由,認為社會的積極干預可以在更大範圍內實現平等。由於這些人在過去過於強調所謂的「領袖」的作用,導致個人崇拜泛濫,被西方認為是極權主義。

  而人權基本人權自然權利)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徵。

  在當今的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是一項基本道義原則。是否合乎保障人權的要求已成為評判一個集體(無論是政治上的還是經濟上的)優劣的重要標准。但是,在具體實踐的層面上,對於人權的具體定義,以及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都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甚至引發了很嚴重的衝突。

  「人權」通常是指普遍的人類權利,不論其管轄範圍內或其他因素,諸如種族、國籍或宗教。被多數國家認同的人權立法包含如下:

  • 安全的權利:有關禁止犯罪行為,如謀殺、屠殺、酷刑和強姦。
  • 自由的權利:有關自由的範疇,如:宗教和信仰自由、集會、結社。
  • 政治的權利:有關人民的自由參政權,如抗議或入黨。
  • 訴訟的權利:有關防止濫用法律制度,如監禁審訊、秘密審訊和過度懲罰。
  • 平等的權利:有關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 福利的權利(經濟的權利):有關提供教育和免於遭受嚴重的貧窮和飢餓。
  • 民族的權利:有關群體免受種族屠殺和其建立民族國家之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由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是國際社會第一次就人權作出的世界性宣言,對於指導和促進全人類的人權事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1950年,聯合國大會將每年的12月10日定為「世界人權日」。《世界人權宣言》通過後20周年即1968年,也被聯合國定為「國際人權年」。

  《世界人權宣言》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論其種族、膚色、性別、語言、財產、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其他出身、身份。這些權利和自由可分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兩大類。」其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包括:生命權、人身權、不受奴役和酷刑權、人格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無罪推定權、財產權、婚姻家庭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權、參政權和選舉權等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包括:工作權、同工同酬權、休息和定期帶薪休假權、組織和參加工會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和享受適當生活水準權、參加文化生活權等等。《世界人權宣言》同時規定,權利和義務不可分離,個人在享受權利時,應依法尊重他人的權利,並服從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需要。

《人權與公民權宣言》,1789年8月26日

  雖然存在著對《世界人權宣言》的代表性和時代局限性的質疑,但其作為人類有史以來的一次人權共同宣言,被廣泛認為是國際人權事業的總章程,以下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它的兩個重要補充和細化。更為重要的是,這兩個公約將《世界人權宣言》法律化,並構成了《國際人權憲章》,標誌著全人類的人權事業進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階段。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該通過,並交由各成員國批准。該公約於1976年1月3日生效。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第一個明確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條約,並第一次援引《世界人權宣言》,強調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與公民、政治權利的同等重要性和不可分割性,確立了民族自決的權利。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了公民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不得使為奴隸和免於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權,司法補救權,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開審訊權,無罪推定權,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遷徙自由,享有國籍的權利,婚姻家庭權,財產所有權,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結社和集會的自由,參政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時也明確了部分權利的有條件性或者絕對性。比如,第四條允許締約國在國家生存受到威脅並且正式宣布社會緊急狀態的情況下,減少原本應承擔的義務,但減少的程度必須是客觀需要前提下的最低限度,而且不得包括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的理由的歧視。而生命權,人格權等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限制。第二十八條規定,設立人權事務委員會,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

  人類經由一些過程得到了應有的人權,但是過度的濫權將導致人類無可挽回的浩劫,誰又可賦予權力給地球這無法發言的生命體呢?我們從古至今生生世世活在這生命體上,每個人、族群、國家、聯盟等都在爭取其應有的權利與利益,但是有誰為地球爭取其權益呢?如當地球發出無言的怒吼與反撲,那再來反應則是否太慢了呢?還好現今有一些團體在發現一些徵兆時即發起一連串愛護地球與保護地球的運動,這不是ㄧ個人、族群、國家、聯盟各自的義務,而是全人類的義務,因為地球只有一個,如果地球沒了,我們地球上的人類與生生世世的心血結晶將也一同化為烏有,還能考慮各自的利益嗎?而目前首要則是需集合全人類的力量,沒有任何個人、族群、國家、聯盟等劃分,一同解決全球暖化的問題,讓地球恢復以往的正常氣候。

全球暖化指的是在一段時間中,地球的大氣和海洋溫度上升的現象所產生的公地悲劇。在20世紀,全球平均接近地面的大氣層溫度上升了攝氏0.74度。普遍來說,科學界發現過去50年可觀察的氣候改變的速度是過去100年的雙倍,有理由認為該時期的氣候改變是由人類活動所推動。

  二氧化碳和其他溫室氣體的含量不斷增加。正是全球暖化的人為因素中主要部分。燃燒化石燃料、清理林木和耕作等等都增強了溫室效應。自從1950年,太陽輻射的變化與火山活動所產生的變暖效果比人類所排放的溫室氣體的還要低。這些結論得到30多個來自八大工業國家的研究團體所確認。

  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的科學家在茂納羅亞峰上設立4個7米高和一個27米高的採樣塔,每小時採樣4次,分析二氧化碳的變化情況。

  目前全球平均溫度的變化,幾乎和二氧化碳含量的變化是同步上升的,從工業革命開始,二氧化碳的含量急劇增加,雖然植物的光合作用吸收了很大一部分二氧化碳,海洋也溶解一部分二氧化碳並固定成碳酸鈣,但空氣中二氧化碳的含量還是逐步增加。根據美國維吉尼亞大學和英國東安格里亞大學聯合研究的結果,在進入20世紀後半葉,全球溫度上升的趨勢非常明顯,溫度變化情況見下圖。

  全球性的溫度增量帶來包括海平面上升和降雨量及降雪量在數額上和樣式上的變化。這些變動也許促使極端天氣事件更強更頻繁,譬如洪水、旱災、熱浪、颶風和龍捲風。除此之外,還有其它後果,包括更高或更低的農產量、冰河撤退、夏天時河流流量減少、物種消失及疾病肆虐。預計全球暖化所因致事件的數量和強度;但是很難把這些特殊事件連接到全球暖化。雖然很多研究集中在2100年或之前的時間,。因為二氧化碳在大氣中有50年到200年的壽命。但是無論氣候變化的成因或結果為何,許多人是非常關心的;而且對於應付預言後果的政策應該如何實施,引起了全球廣泛的政治爭論、公開辯論及各種學術研究。這些政策討論重點是應該減少還是扭轉未來的暖化及怎麼應付預計的後果。

碳交易是京都議定書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排減,以國際公法作為依據的溫室氣體排減量交易。在6種被要求排減的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CO2)為最大宗,所以這種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計算單位,所以通稱為「碳交易」。其交易市場稱為碳市(Carbon Market)。

法律依據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又稱為「地球高峰會」)上,155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此係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根本母法。

  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屆締約國會議,通過具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用10款文字「確定一種清潔發展機制」。

   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屆締約國會議,通過落實《京都議定書》機制的一系列決定文件,稱為「馬拉喀什文件」,包括:

  • 第15/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機制的原則、性質和範圍」
  • 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 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 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據以上的法律文件進行。

碳交易的三種機制

  為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

  •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 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這三種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範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開發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CDM Registry)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並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專用於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清潔發展機制詳細規定於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範的「聯合履行」,係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 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聯合履行詳細規定於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範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National Registry)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單位」(Removal Unit,RMUs)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詳細規定於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預計在2007年起,「排放交易」將在「國際交易日誌」(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 Log,ITL,各種減排單位核證的交易所)機制下進行。

碳交易的兩種型態

根據以上的三種機制,碳交易被區分為兩種型態:

  • 配額型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總量管制下所產生的排減單位的交易,如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的「歐盟排放配額」(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議定書》排減的國家之間超額排減量的交易,通常是現貨交易。
  • 項目型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進行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單位的交易,如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排放減量權證」、聯合履行機制下的「排放減量單位」,主要是透過國與國合作的排減計畫產生的減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貨方式預先買賣。

目前的碳市場

  目前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個:

  • 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 英國的英國排放權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
  • 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 澳洲的澳洲國家信託(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由於美國及澳洲均非《京都議定書》成員國,所以只有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及英國排放權交易制是國際性的交易所,美澳的兩個交易所只有象徵性意義。截至第3季,歐盟排放權交易制2006年的交易金額達188億美元。

環境保護(簡稱環保)是由於工業發展導致環境污染問題過於嚴重,首先引起工業化國家的重視而產生的,利用國家法律法規和輿論宣傳而使全社會重視和處理污染問題。

1962年美國生物學家蕾切爾·卡遜出版了一本名為《寂靜的春天》的書,書中闡釋了農藥殺蟲劑滴滴涕(DDT)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作用,由於該書的警示,美國政府開始對劇毒殺蟲劑問題進行調查,並於1970年成立了環境保護局,各州也相繼通過禁止生產和使用劇毒殺蟲劑的法律。該書被認為是20世紀環境生態學的標誌性起點。

  972年6月5日至16日由聯合國發起,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第一屆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提出了著名的《人類環境宣言》,是環境保護事業正式引起世界各國政府重視的開端。中國政府也參加了這個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環境保護事業也是從1972年開始起步,北京市成立了官廳水庫保護辦公室,河北省成立了三廢處理辦公室共同研究處理位於官廳水庫畔屬於河北省的沙城農藥廠污染官廳水庫問題,導致中國頒布法律正式規定在全國範圍內禁止生產和使用>滴滴涕1973年成立國家建委下設的環境保護辦公室,後來改為有國務院直屬的部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各省(市、區)也相繼成立了環境保護局(廳)並設立環保舉報熱線12369和網上12369中心接受群眾舉報環境污染事件。

  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主要職責是執行各級議會(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控制污染物排放政策,鼓勵開發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以控制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

低碳經濟Low-Carbon EconomyLCE)是指一個經濟系統只有很少或沒有溫室氣體排出到大氣層,或指一個經濟系統的碳足跡接近於或等於零。低碳經濟可讓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避免劇烈的氣候改變,減少惡劣氣候令人類造成傷害的機會,因過高的溫室氣體濃度可以會引致災難性的全球氣候變化,會為人類的將來帶來負面影響。

全球平均溫度至今已經上升0.8℃了!

  身為二十一世紀的人類,我們必須面對全球氣候的轉變,你還有機會不必走進生離死別的想像,從現在起,每一度的變化都是我們必需守住的界限……

˙升高 1℃:全球糧食短缺
  北極冰層加快融化,造成氣候巨變;環礁島即將沈沒、珊瑚礁持續嚴重白化、範圍更廣的乾旱愈加頻繁、非洲高山冰雪絕跡、全球會有三分之一的地表缺乏淡水,不再適合人居。
˙升高 2℃:超過一百萬種生物步向衰亡
  海洋持續暖化和酸化,破壞食物鏈,摧毀所有僅剩的珊瑚礁、格陵蘭冰原持續融化、北極海冰消失造成北極熊絕跡、水源危機更嚴重,全球糧食如何分配更顯困難。
˙升高 3℃:大量氣候難民湧現
  整個碳循環過程都會顛倒過來,土壤和植物不再吸碳,反而開始大量吐碳、亞馬遜雨林大部分會被燒毀成一片沙漠、生物大滅絕展開。
˙升高 4℃:灼熱的高溫將主宰萬事萬物
  海平面持續上升淹沒各臨海城市、南極冰原開始崩裂、兩極將處於無冰狀態,永凍層開始融解釋放大量二氧化碳、糧食供需失衡。
˙升高 5℃:世界完全走樣
  南北極殘留的冰原將不復存在,不斷上升的海平面吞沒了沿海城市,準備進攻內陸,人類在水旱災夾擊之下,大批湧入逐漸縮小的可居地,人口大幅衰減。
˙升高 6℃:生物大滅絕

  人類將集體滅亡,地球回到白堊紀,進入恐龍生存的極端氣候環境。

  全球暖化的罪魁禍首就是一直過度消耗能源的人類,也就是你和我。據目前所知,地球是浩瀚無垠的宇宙之中,唯一擁有各種奇妙生物的星球。每一個人的生命都有獨特的價值,每一個其他物種的生命當然也是,所以我們全部都責無旁貸必須在短期之內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絕不能讓氣溫上升的幅度超過2℃,以免全球暖化到「無可挽回」的危險地步。

參考文獻
維基百科網站
http://zh.wikipedia.org/zh-tw/

馬克林納斯, 2010,改變世界的6度C,譚家瑜 譯,天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