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豬保育與原住民狩獵

中原大學永續環境營造研究中心主任 戴永禔

  台灣師範大學生命科學系去年(2009年)通過了第一本有關台灣野豬的博士論文口試,研究內容為台灣野豬的狩獵與農作危害防治問題。鑒於作者吳幸如推估中低海拔野豬為數種中大型野生動物族群之中唯一減少者,所以引發了是否要將野豬由野生動物保育法定一般類提升為保育類的議題,開始對此特定物種採取法律上相對嚴格地規範。若然,受到最大影響的將會是原住民。而該論文引發了一個久懸未決的問題,也就是到底要如何處理原住民狩獵與野豬資源保育的問題。

  本人在中原大學的研究團隊經過長期參與阿美族撒屋瓦知河邊部落的生活與相處,最近才研究得知,撒屋瓦知人的生業其實在於營造一個可採集動植物供生活所需的居住環境。這個文化生態學上的發現,重新洗刷吾人以往對原住民以狩獵漁撈維生的刻版印象。這種人造的採集環境,利用自然演替的原理在一塊土地上,分階段地種植草本、灌木、喬木的各類植物。並以多層次植栽,在樹豆樹下種植龍葵、山蘇等耐陰植物,使陽光充分被利用且不需要肥料。圍堵流水形成溼地,種植芋頭與茭白筍。收成時僅提供部落足夠即可,其採集量僅約種植產量的十分之一。因此,各式各樣的動物,就會依附這些作物而形成一個以人生活為主的生態系統。除此之外,撒屋瓦知人還會隨機地丟些動物進來,方便就近採集,舉凡青蛙、溪魚、蝌蚪都是可以吃的食物。也會不斷引進新的作物試吃。河邊部落的阿美人有句諺語:「只要牛可以吃的,人就可以吃」。

  雖然就單一部落的觀察並不能推衍解釋其他原生部落的生業模式,不過可斷言的是,我們沒有那樣的生活經驗與文化背景來了解各個部落的生業。但是就目前來自西方文化之自然資源管理、生態系服務觀點所制定的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等,其法理實有被檢討的必要。

  野保法以禁獵、獵具管制、保育等管理措施,僅開放傳統祭典與保留地之紹獵權。即使正在修法中的《國家公園法》,也採原住民開放狩獵是恩典的極限。殊不知若要原住民成為保育山林的夥伴,就必須周全提供可居的整體環境,生活不是只要狩獵就可以了。在充分了解各部落如何維生之前(學者也不可能研究完全,何況文化也會隨時間而演變)。我建議:一,恢復原住民傳統自治體系,在原住民自治區以習慣法適用之(台大教授王曉波認為所有的原生氏族社會都是民主社會);或二,以協助原住民構建其維持完整生業的系統為法理依據,重新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律。

(原文刊載於2009年7月1日中國時報之時論廣場,首段文字有部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