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與台灣人權

台灣北社科技環保組副召集人/教授 陳逸南

  20世紀上半葉的兩次世界大戰,摧毀無數家園,億萬生靈塗炭,聯合國在1945年創建時,乃將尊重人權和保護人權作為其成立宗旨之一。《聯合國憲章》許多條款都提到應尊重人權和保護人權。人權條款載入《聯合國憲章》,開啟世界普遍重視人權的新篇章,也使人權事務成為聯合國機構必須推展的活動內容之一,同時也讓人權問題全面進入國際法領域,為人權的國際保護開啟新道路。

  60多年來,聯合國為實現普及人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主要包括不斷地豐富和發展人權概念,建立較完整的人權保護條約體系,不斷地健全人權機構,設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以及積極推展人權教育等。尤其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分別於1976年3月23日及1月3日正式生效,讓全世界各國在人權保障上向前邁進ㄧ大步。

  聯合國推展人權教育,讓各國人民了解自己擁有上天賦予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同時各成員國的司法和刑事體系透過聯合國培訓方案和諮詢獲得強化。多年來,台灣一直處在聯合國門外,但為迎合人權時代的來臨,聯合國NGO台灣區世界公民總會、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各種人權團體等,在推展人權教育方面,大量散播種子,目前正萌芽、茁壯起來,是一件令人欣慰的事。

  弱勢族群主要包括婦女、兒童、殘障人士、移民工人、難民、及原住民族等。這些弱勢族群往往被排除在主流社會之外,且為貧困、被歧視所困擾。長久以來,台灣的弱勢族群,尤其是原住民族問題一直存在著,尤其1999年「921大地震」及2009年「88大水災」發生後,情況更為嚴重。

  聯合國是弱勢族群的喉舌,為改善他們的困境而努力。聯合國召開了一系列關於弱勢族群的國際會議。聯合國還發起國際運動,提高全球人們對弱勢族群問題的認識。例如:1993年聯合國為原住民族發起「世界原住民族國際年」和「原住民族國際十年」,對保護弱勢族群的人權,具有重大意義。

  目前,聯合國「人權委員會」(1946年2月成立,為經濟、社會理事會之下屬機構),已於2006年3月15日經聯大會議通過升級為「人權理事會」,直接隸屬聯合國大會之下,顯示人權在聯合國系統中的地位得到進一步的提升。聯合國對人權問題重視程度的提高,對於尊重人權和保護人權將發生積極的推動作用。人權理事會的職能包括處理各種侵犯人權的情況以及對成員國資格的嚴格規定,督促理事會成員國和其他成員國不斷做出努力,改善自己國內的人權狀況,並提高自己的人權水準。

  充分享受人權為全世界人民共同追求的目標,台灣為地球村的一份子,台灣人民愛好自由、民主與和平。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之後,台灣與聯合國的關係斷了線,台灣人民成為國際人權社會的孤兒。

  馬總統2009年簽署聯合國人權兩公約,法務部制定施行法,讓兩公約內國法化,期望馬政府效法學習聯合國各種保護人權的措施,積極處理國內各種侵犯人權的情況,讓台灣的人權水準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所見,讓台灣成為地球村人權體系不可缺少的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