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家暴案件探討社會支持對原住民婦女兒童人權之提昇

以花蓮地區為例

台灣花蓮方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兼庭長 陳淑媛

壹、 原住民婦女人權

  根據 1999 年的原住民人權訪查研究,原住民婦女人權以人身安全的指標分數最差,反映出無論在家中或公共場所,性暴力、性騷擾、性商品化等情形困擾著原住民婦女,而社會的援助系統尚未能充分提供協助,使其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在各族婦女之間,若以族別評比之結果而言,泰雅族的婦女對人權的滿意度最低(吳天泰 1999 )。

  根據聯合國的報告,平均每 3 位女性就有 1 位曾遭受暴力虐待,其中 5 分之 4 的加害者是親人或熟識人所為 (Krug , Mercy , hlberg&Zwi,2002 ,轉引自陳淑娟, 2004) 。世界衛生組織以全世界 48 個母群為基礎的調查發現,約 10%-69% 的婦女報告曾經遭受男性伴侶的身體攻擊 (Krugetal , 2002 ,轉引自陳淑娟, 2004 )。

  在台灣,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截至 2009 年 12 月止,其中通報受害人為原住民的有 3427 人,據通報案件統計資料顯示以泰雅族受害人最多迄 2007 年止,泰雅族婦女受害比例為 1.35 %、賽夏族婦女受害比例為 1.08 %,全體原住民婦女受害比例為 0.92 %。台灣原住民的家庭暴力問題被許多實務工作者相信普遍的存在現象,於原住民族婦女而言,由於族群、階級、性別造成多重壓迫之社會結構問題,加上地處偏遠資訊封閉,缺乏外援,阿布梧 . 亞伊細卡那( 2002 ,轉引自陳淑娟, 2004 )能默默承受壓力不敢也無法對外界請求支援。王增勇( 2001 )到泰雅部落與當地婦女談到家庭暴力問題時,婦女的回答是「這已經不是『有沒有被打?』的問題,而是『被打得多嚴重』的問題了。」,顯示婦女已經將家庭暴力合理化成為婦女生活的一部份。

  目前「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雖已被廣泛、大力的推廣,但是卻未落實在原住民婦女身上,原統計上仍然是低於實際發生的案件。 Yang 和 Yang(2000) 調查發現有 20.3% 的山地鄉婦女在最近一年內有自殺意,這群有自殺意念的婦女很多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被毆的婦女會產生所謂的「被毆婦女症候群」,這些暴力的殘餘傷害,都會有損於婦女日後在身體和心理的功能運作。婚姻暴力的問題,對婦女身心健康之影響極大,因此更應予以關注。

家庭暴力發生之原因

一、生態系統觀點定義

  生態系統觀點建議個人或家庭的問題發生,是來自於環境資源的不足與障礙,是多項因素互動而成的,非單一因素所致,因此助協助的方向或解決之道也是多元的,應立基於生態系統觀點而建構的,主張「家庭」應被視為個人所在的微視系統或立即環境,運用家庭關係圖客觀化家庭系統,協助個人客觀地檢視自己的家庭關係,並運用生態來描述家庭與外在系統問交流的狀況,強調多重環境對人類行為與發展的影響。

  綜合來說,生態系統觀點提供一個多元層面、多元系統的全人概念架構來理解個人的社會生活功能。

二、 生態系統模型

  Bronfenbrenner(l979 ,轉引自李碧琪, 2004) 將環境與人的空間及社會距離,分成一層套一層的系統,從內到外為個人系統、微視系統、中視系統、外部系統及鉅視系統,是共生共存的組織系統,每一種系統都存在於另一系統中。分別加以說明 :

(1) 個人系統
   指個人先天的特質與認知,即受婚姻暴力傷害的婦女的先天特質與認知。是否改雙婦女的先天特質與認知,在此層面,多位學者統整婚暴受虐婦女的需求可能包括治療心理創傷、提昇做決定能力及問題解決能力、建立自信及正向自我概念、規劃未來、教育與協助逃離及保護自我計劃 ( 周月清,民 85; 盧昱嘉,民 89) 。

(2) 微視系統
   指自出生起即與個人關係最親密的家庭系統,包括 : 父母、手足、配偶、孩子等家人親屬,與個人交流最直接、最頻繁,對個人心理、人格模塑及態度行為有重大影響的家庭及人際關係系統。此層面著重家庭系統的改變,婦女可能產生的需求包括親子關係心理輔導、孩子就學、轉學、戶籍等服務、婚姻諮詢及加害者輔各或治療服務 ( 周月清,民 85; 郭玲妃,民 91) 以及娘家非正式社會支持的建立等。

(3) 中視系統
   指比家人互動疏遠,卻比組織或機構中人際關係親近的關係,包括 : 家族親屬除了家庭互動的需求外,此居面著重與鄰里、社團及親戚人際關 係。除了家庭互動的需求外,此層面著重與鄰里、社團及親戚人際關係的改變或建立,受虐婦女可能產生的需求包括情緒支持、互助團體及親戚、婆家、社團鄰里及同事等非正式社會支持的建立 ( 黃一秀,民 89)

(4) 外部系統
   指對個人發展與社會生活有直接影響的社會情境,包括 : 職場、醫療體系、法庭、警察、宗教活動、政府機構、民間機構、交通資訊等。婚暴受虐婦女外部系統需求包括建立正式社會支持、緊急庇護所、托育服務、經濟援助 ( 包括生活、法律訴訟、醫療費用等經濟協助 ) 、工作機會 ( 職業訓練、就業服務 ) 、法律諮詢、訴請離婚法律服務、陪同服務、物質提供、交通運輪、瞭解社會資源、醫療 ( 黃一秀,民 89; 盧昱嘉,民 89) 。

(5) 鉅視系統
   由意識型態、價值體系、政治生態、文化風俗、社會經濟及國際趨勢等所構成,對整個社會經濟體系及個人社會生活具有間接與無形的影響力。此層面指大社會結構對整個社會體系及個人社會生活具有間接與無形的影響力,婚暴受虐婦女在此層面的需求可能為改變大眾對家庭暴力的看法 ( 周月清,民 84) ,例如,家庭暴力是否僅是家務事,社區鄰里等是否該伸出援手。


引自李碧琪 (2004)

三、漢人社會與原住民社會的家庭暴力現象有何不同?

  雖然原住民與漢人社會的家庭暴力在表象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從發生根源來看,至少有三項基本不同。第一、原住民家庭暴力現象不僅傷害特定夫妻或家庭,更傷害整個部落。第二、原住民家庭的問題根源可以追溯到以往國家對原住民所執行的不當同化政策,因此是有其特殊的歷史建構過程。第三、原住民部落內部的暴力問題其實反映了一個充滿種族歧視的外在社會環境,整體台灣社會對原住民的刻板印象與歧視,尤其是對原住民婦女的貶抑與物化,剝奪了她們作為人的基本尊嚴與權利,使她們成為合法的暴力受害者。

  Herbert & McCannell (1997 ,轉自陳淑娟, 2004) 從全球化的角度來理解原住民的問題,他們指出酗酒、家庭暴力、自殺是全球原住民社會的共同現象,這樣的情形不是巧合,不是因為原住民族的民族性所致,而是基於他們共同的結構性歷史經驗,那就是他們都是被殖民的社會,而酗酒、家庭暴力、自殺都只是被殖民經驗的後果而已。

  加拿大 Metis 酋長 JamesPenton 相信原住民男性的無力感是家庭暴力的主因,被貶抑、忽略、背負著未治癒的創傷,原住民男性開始內化壓迫者的價值,而成為加害人 ( 王增勇, 2001) 。加拿大學者 Black 就指出原住民在面對家庭暴力問題上,最大的障礙是否認。否認以三種形式出現 : 不說、不去感覺、不信任他人 (Fournier&Grey,1977 ,轉自陳淑娟, 2004) 。造成部落否認有許多原因 :( 一 ) 家庭或社區認為家庭暴力是正常的,原住民婦女普遍相信為家族或傳統而容忍暴力是原住民婦女的宿命 (Herbert&McCannel , 1997 ,轉引自陳淑娟 ) ; ( 二 ) 受虐婦女的低度自尊、羞恥威與低度自我接納,有的受虐婦女會認為「是我使得他如此傷害我」 (Fournier&Grey , 1977 ,轉自陳淑娟, 2004 ) ; ( 三 ) 受虐婦女恐懼子女會被兒童保護機構帶走,或是害怕加害人若被起訴,將失去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 ( 四 ) 對體制回應家庭暴力問題的能力缺乏信心。對於處於種族、性別、階級三重弱勢的原住民婦女,要邁出求助的第一步是極其困難的 ( 王增勇, 2001) 。

  將酗酒者與性侵害者常用否認自我行為的防衛機轉分成三種 : 淡化、指責他人與合理化,因此原住民家庭同時有酗酒與家庭暴力雙重問題的家庭比例相當高 (Daily , 1988 ,轉自陳淑娟, 2004) 。

  部落的權力結構與傳統文化有時也成為改變家庭暴力的阻礙 ( 王增勇, 2001) 。當施虐者處於權力結構的優勢地位時,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就會遇到阻力。原住民男性在部落中新掌握的權力使其相互保護,助長部落中對婦女的暴力行為 (Herbert&McCannell , 1997 ,轉引自陳淑娟 ) 。根據許木柱 (1987) 指出婦女在家庭生活中居於優勢地位,個性較為主動,對家庭的責任感比男性為重,阿美族婦女自責維待家計和家族的興旺,掌握家庭主要的財產和分配,因此她們也就必須對家庭和家族負相當的責任,她們婚姻的責任感並不完全在於和丈夫之間的感情維繫,而是在促進家庭和家族的生存能力。傳統阿美族的「從妻居制」在三十年前,就已經有了相當大的轉變,根據許木柱 (1974 、 1987) 的資料顯示,到了 1970 年代以後,傳統的從妻居婚制已經由母系優勢的局面,取而代之是目前阿美族大部分的婚姻形態已經和漢人相常接近,阿美族的婚姻方式女性「嫁入」夫家,在夫家的地位和權威受到限制,夫家家族事務的裁決權和財產繼承權是掌握在夫家親長的手中,成為以父系家族為主的局面 ( 黃美英, 1997) 。

  據日木人類學家小島由道 (1915/1996) 布 1909 到 1915 年間的調查報告《番族慣習調杏報告書「第一卷; 166 》指出,泰雅族的婚姻是「一男一女訂定終生結合之行為。」,是泰雅族的丈夫和妻子實際上是處於命令與服從的關係,丈夫保護監督妻子,妻子近代泰雅族婦女的婚姻存在著許多婚姻暴力的問題,王淑英、利格拉樂.阿女烏 (2001:153) 在研究指出,婚姻暴力的情況下,但是泰雅族離婚的情形並不多見,主要是因為過去文化中視離婚為不潔的行為,會危害整個家族的安危,此外離婚還牽涉到契約交換和實質金錢上的問題,使得女性即使面臨婚姻中弱勢的困境,也不容易就能夠依照自己的意用離婚 ( 黃淑玲, 2000) 。泰雅族婦女的婚姻維繫按照這樣的情形看來,在文化和父權的雙重壓迫下,泰雅族婦女對婚姻的感受則是處於一種被動和壓抑的狀態,她們的婚姻受到文化禁忌方面很大的規範。傳統泰雅族的規範是由一套 ga-ga 的社會組織來控制的,貝有法律和道德規範的功能 ( 程健教、黃森泉, 1997 ,轉自 王蘭 君, 2002 ) 。王慧群 (1996 ,轉自 王蘭 君, 2002 )ga-ga 所具有的社會規範變化,目前泰雅族婦女角色和地位,接受了日本文化、西方宗教及漢化用想之後,致使「男主外、女主內。性別意識形態反而變得更加明確,更不同於以往。

  隨著原住民經濟型態的改變,過去以母系為主的社會結構,在男性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勞力換取金錢,重新取得關係權力的籌碼之後,母系社會的女性在家中的相對政經地位,開始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動盪和衝擊,無論是同族或異族通婚的女性,皆面臨了權力結構的瓦解與重組,許多離開部落生存的女性,缺少了部落經濟上的支持,不但負擔更加沉重,在家庭中的角色也間接跟著改變 ( 王淑英 ; 利格拉樂.阿女鳥, 2001) 。此外,許多已婚的婦女,因為沒有工作收入基本生活及兒女教育費用皆需仰賴丈夫的勞力換取,也導致這些婦女在家庭中喪失實質的經濟地位與家長權威 ( 黃美英, 1987) 。

四、小結

  以泰雅族婦女家庭暴力被害原因為例,根據黃增璋於 2002-2003 年問卷調查之初步分析,有以下五點:

1 、經濟的過度依賴:大多數的婦女無固定的經濟收入,均仰賴先生或家人生活來源,因此在一個家庭中儼然是弱勢之姿。

2 、族群文化的解體:泰雅族係一父系世系群的社會,受 Gaga 的制約,人人遵守戒律-不可懶惰、不可傷害、不准酗酒鬧事、要孝順父母等等。但因社會資訊的傳播洗鍊及外界社會文化的衝擊,許多祖訓禮規已不復存在,造成人與人之間的衝突紛爭增加。

3 、教育水準不普及:過去原住民婦女受教權不受重視及不平等,造成教育知識水準較低,生活能力也較低,容易形成家庭內權利的不平衡。依花蓮縣警察局的分析,花蓮泰雅族家庭暴力被害人教育程度小學以下佔了 45.81 ﹪;國中程度佔 23.94 ﹪。

4 、加害人生活適應力欠佳:因為社會文化的衝擊與適應新經濟社會的能力不足,形成不知如何生活的窘境,間接影響生活步調。也因此產生活的衝突。

5 、過度酗酒:因生活適應不良,藉以酒精調適。因酒精形成精神亢奮,加上生活衝突,產生家庭暴力的情形佔了 49.56 ﹪以上觀點指出了從結構面理解原住民問題的重要性,這不僅反應了原住民生活中個人、家庭、部落、族群間緊密的關連,更反映了微觀個人經驗受到巨觀社會結構因素影響的重要性。因此,原住民的問題必須透過歷史與社會脈絡的分析下理解,才能窺得全貌,如此我們才不至於將結構性問題以個人化的因素加以解釋,進而對原住民造成「指責受害者」的二度傷害。

參、家庭暴力與家庭功能

一、家庭功能 家庭是提供愛、肯定、尊重、支持、結構、指導、訓練和引導家庭成員適當行為的功能,家庭是社會避難所,家庭也是社會制度的重要支柱,急劇變遷的現代化社會中,家庭關係中所扮演的親密角色,更是現代化社會中的個人,不可或缺的一環。

二、家庭暴力對家庭功能的痛創 一項本土性之實證研究發現,家庭暴力愈多、兄弟姐妹相處不睦、父母相處失和或父母親有酗酒問題、家庭支持與督導程度低者,則少年的暴力行為愈多 ( 王淑女, 1995) 。這些變項的解釋力高達 57%; 以相對影響力來看,家庭暴力對少年暴力行為的產生影響力最大。顯然,代間的社會學習、人際疏離和挫折三因素均有影響,其中尤以代間學習影響最重要 ( 王淑女, 1995) 。

三、家庭暴力對兒童的傷害 有統計表明, 60% 以上的人在對配偶實施暴力的同時,也經常對子女實施暴力 ( 王淑女, 1995) 。而專家指出,即使沒有受到毆打,見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體虐待的孩子所受的傷害同樣嚴重。兒童會吃睡沒規律,性情憂鬱,變得儒弱或殘暴,成績下降,有自殺傾向等,這些影響在成年後仍會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長大後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為,違法犯罪的比例也較高 ( 王淑女, 1995) 。家庭是孩子學習面對和處理外在環境的起點,家庭暴力會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尤其是「轉移下一代的效應」,也就是說暴力是可以學習和模仿的,在暴力中長大的孩子很可能是再度成為施暴的人 ( 王淑女, 1995 ;沈慶鴻, 1997) 。兒童時期的家庭暴力經驗,教導孩子暴力在家庭的環境下是正常行為。在這種教育環境下,男人學習使用暴力,而女人則學會去忍受暴力 (Jewkes , 2002 ,轉引自陳淑娟, 2004) 。許多研究者認為親密伴侶問的暴力是男性或女性社會學習的結果,暴力的世代循環,在許多研究中都已被報告 ( 沈慶鴻, 1997) 。受暴婦女的兒子以後也可能成為加害者 (Ellsbergetal , 1999; Abrahams , Jewkes&Laubscher,1999 轉引自陳淑娟, 2004)) ,而受暴婦女的女兒,在成人後也容易成為暴力的受害者 (Hotaling&Sugarman,1986 ,轉引自陳淑娟, 2004 ) 。

四、庭暴力對婦女的傷害 由於身處暴力環境,加上暴力對心理的傷害,會使受虐婦女的社會適應 功能喪失,在與施虐者不安的關係中,將使受虐婦女對安全、不受傷害及不受對方等失去判斷,無法與人親近。若受到施虐者的控制隔離,會造成受虐婦女的依賴,很難與他人再發展出信任與親密關係,失去對活著或存在的意義,甚或有自殺的情形 ( 陳增穎, 1999) 。

肆、我們能做什麼 ?

一、社會支持 所謂的「社會支持」是個體透過與其周遭的任何人、有關的社會機構成員的互動過程,在情緒土、實質上或訊息上所獲得的支持、回債,使個體增進適應或問題解決的能力。當一個人在面臨壓力的情境下,尤其是婦女遭受婚姻暴力的不幸中,這些關心、照顧等,對受虐婦女而言就是一種「社會支持」的方式 ( 陳源湖, 2003) 受虐婦女是否能順利脫離婚暴的情境,進而終止受虐關係,與其本身能否獲得充足的社會支持有關。陳源湖 (2003) 報告指出,在他訪談的個案中得知,受虐婦女無法離開施虐者的原因相當多,主要是因為缺乏有力的社會支持,導致個案的擔心和遲疑 ( 例如 : 孩子的監護權、居住處所、財產的分配、甚至無法獨立為生等 ) 。 許多受暴婦女因為缺乏有效的社會支持,因而持繽停留在受虐的關係中,這個原因促使婦女受暴的情形,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的模式 ( 周月清, 1995) 。

  周月清 (1995) 指出,四種最有效的支援是 : 婦女團體、庇護所、律師及社會服務或輔導機構。丁文彬 (2004) 以 2002 年 1 月至 2003 年 12 月花蓮縣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社工員評估後開案處理之婚姻暴力受害事件,合計 196 件,就被害人填寫個案資料進行分析,發現以「社會支持」做為因應策略者有 572 人次,其中尋求「正式支持」者有 370 人次,尋求「非正式支持」者有 202 人次。

1 、在尋求「正式支持」研究樣本中以「報警」者有 175 人次是最多的因應方 式 ( 佔總人數的 89.3%) ,其次為「驗傷」者有 131 人次 ( 佔總人數的 66.%) ,依次為「提傷害告訴」者 27 人次 ( 佔總人數的 13.8%) 、「提離婚訴訟」者有 19 人次 ( 佔總人數的 9.7%) 、「其他政府單位」者有 11 人次 ( 佔人數的 5.6%) 、「請調解委員會協助」者有 7 人次 ( 佔總人數的 3.4%) 。

2 、 尋求「非正式支持」研究樣本中以「請娘家協助」者有 104 人次是最多的因應方式 ( 佔總人數的 53.1% ) ,其次為「請朋友協助」者有 64 人次 ( 佔總人數的 32.7%) ,再其次為「請婆家協助」者有 34 人次 ( 佔總人數的 17.3%) 。而以「個人策略」做為因應策略者僅有 198 人次。由此可知,當婚暴婦女決定有所行動時,尋求社會支持是她們最常的選擇,因此,如何給予實質有效的支持,是我們應該思考的。

二、建議與討論

( ) 對原住民文化深度了解 在強調原住民文化自主性的今天,各種與處理原住民冢庭暴力的工作網絡人員,對台灣原住民家庭暴力未來的因應可能是什麼( what it may be )與應該是什麼 (what it should be) 時,應深度學習原住民文化,不要以漢民族觀點,提供社會支持,協助建立部落主導的家暴服務體系才是有效面對家庭暴力的策略,否則,易流於淺盤服務,造成原住民婦女從求援中退縮至家暴家庭。

( ) 防治家庭暴力網絡之專業溝通平台機制之建立 家庭暴力防治網絡的建立乃需集合多種專業才能建構完成,雖然家庭暴力防治法賦予社政單位很大的責任,但在網絡中各專業橫向溝通不足 ,各種專業人員的共識難形成。因此,建立專業溝通平台的機制,透過專業問彼此不斷的溝通,建構出更完善的家庭暴力防治網絡。

( ) 加強部落地區婚姻暴力防治宣導 宣導的方式不應以主流社會價值觀下的方式進行,應以文化層面貼近部落生活為切入點,善用部落中教會、頭目式耆老等資源。宣導方式可利用多種管道進行,如豐年季、村里民大會、社區發展協會、學校及禮拜時間等,並善用與部落接觸最為密切的村里幹事、地段護士、派出所員警、村里長、牧師、神父、修女等人員。另外,必須針對不同族群分佈,如 : 太魯閣族居多的秀林與萬榮鄉、泰雅族分佈較多的卓溪鄉與萬榮鄉、阿美族主要分佈的花蓮市與吉安鄉等花蓮縣都會區域及布農族分佈居多的卓溪鄉等,發展多種語言的宣導資料、語音撥放及更貼近其文化背景的方式,並利用各種可能的機會進行宣導。

( ) 強化「原住民家庭暨婦女服務中心」形成區域網絡 花蓮縣不同地區其婚姻暴力發生原因、類型及因應策略資源都不相同,加上地形狹長服務資源集中於花蓮市及吉安鄉,使緊急處遇案件,難獲得有效社會支持。而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於花蓮縣花蓮市、秀林鄉、卓溪鄉、萬榮鄉、光復鄉及富里鄉等六個鄉鎮皆成立「原住民家庭暨婦女服務中心」,中心內配置一名人力,強調在地人的服務。因此,如何強化「原住民家庭暨婦女服務中心」與家庭暴力防治網絡相互結合,形成區域網絡,以「原住民家庭暨婦女服務中心」為區域內資源連結中心,擔任第一線工作者的角色,能積極的將社會支持輸送至受害者家中,提供可近性與可及性的服務。

( ) 以生態系統觀點多樣化「地方法院家暴服務處」之服務 司法院為回應世界家暴防治潮流與民間防治團體共同期待,達成家暴防治網絡應朝「跨領域、跨部門、跨單位」之協同合作,積極整合司法、警政、社政、醫療、教育等防治力量,立法院於民國 96 年 3 月 28 日 完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9 條之修正,使全台灣 18 個縣市設立於各地方法院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之設立取得法源基礎。

各地院服務處之服務宜以前述之生態系統之觀點提出整合服務,在服務對象上擴及家暴事件之加害人及一般民眾之 免費諮詢及資源轉介服務;   服務內容應及於 家庭暴力事件衍生之兒童少年保護、離婚等事件之法律諮詢、陪同出庭減少弱勢原住民婦女、兒童出庭的不安及聯結社會資源,協助原住民被害人減輕壓力並恢復更好的生活功能。  

參考書目

王淑女 (1995) 。家庭暴力對青少年暴力及犯罪行為的影響。律師通訊, 184 , 39-48 。 

王增勇 (2001) 。建構以部落為主體的原住民家庭暴力陽制體系 - 加拿大經驗,社會工作學刊, 8 , 51-71 。

黃美英 (1997) 。失落的親屬環節 : 都市阿美族婦女地位的變遷。婦女與兩性期刊, 8-10 。

吳天泰 (1998) 。原住民教育概論。五南出版社。

吳天泰 (1999) 。原住民當前婦女人權調查分析。在譚光鼎編。原住民人權訪查研究。中國人權協會。

杜瑛秋 (2004) 。婚暴社工員陪同出庭過程的專業夕色與功能。輔仁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士論文。

丁文彬 (2004) 。影響婚姻暴力事件受害者因應策略之探討-以花蓮縣為例。私立慈濟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

李碧琪( 2003 )。南投縣婚暴受虐婦女對保護服務的需求、需求獲得協助情形與滿意度之研究。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

黃一秀 (1990) 。婚姻暴力之受虐婦女求助歷程之探討。東海大學社會工作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黃增璋 (2003) 。 台灣原住民婦女人權-以花蓮泰雅族家庭暴力實況為例。 http://www.scu.edu.tw/hr/indigenous/papers/wu_huang_1.doc

阿布梧 . 亞伊細卡那 ( 2002) 。台灣原住民婦女與人權。台灣婦女權益報告書座談會會議手冊。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黃淑玲 (2000) 。變調的「 naasal 」婚姻、家庭、性行業與四個泰雅族聚落婦女 1960-1998 。臺灣社會學研, 4 , 95-137 。

周月清 (1995) 。婚姻暴力 - 理論分析與社會工作處置。台北 : 巨流。

周月清 (1997) 。台北市婚姻暴力防治體系之研究 - 現況及需求之評估。台北市政府專題委託研究計劃。

湯靜蓮.蔡怡佳 ( 民 89) 。我痛 : 走出婚姻暴力的陰影。台北 : 張 老師文化。

許木柱 (1974) 。長光 : 一個母系社會的涵化與文化變遷。臺灣大學考古人類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小島由道等著 ; 。中究院民族所編譯 (1915/1996) 。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一卷」 : 泰雅族。

王淑英、利格拉樂.阿女鳥 (2000) 。都市原住民婦女生活史。在台灣原住民史 : 都市原住民史篇。南投 : 省文獻史。

陳增穎 (1999) 。婚姻受虐婦女的處置與輔導策略。諮商與輔導, 163 , 7-10 。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1998) 。臺灣原住民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台北 : 原民會。

利格拉樂.阿媯 (1998) 。穆利淡 Mulidan- 部落手扎。台北 : 女書。

陳源湖 (2003) 。婚姻暴力 與社會支持之探討。社區發展季刊, 102 , 277-292 。

王蘭 君 (2002)) 。責任與家庭-東部地區原住民婦女婚姻維繫過程探討。東華大學族群關係與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淑娟 (2004) 。排灣族婦女遭受婚姻身體暴力及其相關因素之探討。高雄醫學大學護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收結情形報表。

九十三年度花蓮縣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社政評鑑表。

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九十三年七月至十月申請案件統計分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