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新竹市立培英國中學生 陳嘉宏

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

  然而,這並不是憲法所賦予的,憲法的作用僅僅是保障和實現人權的一種手段。隨著時代的變遷,人權的定義都會因為不同的階級,不同的文明,不同的人,而描繪出了千變萬化的模樣。儘管國際社會對人權的內容和分類存在著很大的分歧,但「維基百科」中,對於一些人權的最基本的內容,還是做出了整理。

其中最重要的權利,莫過於「生命權」了。

  生命,是人最基本的權利,也是最重要的人權。
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麼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
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一般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權是一個人之所以被當作人類夥伴所必須享有的權利。」

  在當今主流社會的憲政體制中,憲法一般都將人權明細化和法制化。但是人權作為「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並不是憲法賦予的,憲法的作用僅僅是保障和實現人權的一種手段。在歷史上,也曾有用「實證法」否定人權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權為其種族滅絶提供合法的途徑。

馬裏旦説過:「人權的哲學基礎是自然法」。

自然法,為獨立於政治上的實在法而存在的正義體系。

  對它的詮釋與使用在其歷史進程中千差萬別。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義包括道德理論與法學理論,儘管二者的本質在邏輯上互不相干。根據自然法的倫理學說,在某種意義上,支配人類行為的道德規範,起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學理論,法律準則的權威,至少部分來自針對那些準則所具道德優勢的思量。

羅馬共和國著名的演說家和政治家──「西塞羅」也曾説過:

  「事實上有一種真正的法律-即正確的理性-與自然相適應,他適用於所有的人並且是永恆不變的。......人類用立法來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當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時候都不被允許的,而要消滅它則是更不可能的......它不會在羅馬立一項規則,而在雅典立另一項規則,也不會今天立一種,明天立一種。有的將是一種永恆不變的法律,任何時期任何民族都必須遵守的法律。」

  雖然我認同他的說法,但人權在現今社會上已成了不可缺少的東西,沒有他,我無法想像這世界會變的怎麼樣。這將會變成一個人吃人的世界,弱肉強食的時代,人類也會變的野蠻,不再文明。

  總比平民一知半解的施行自己所謂的「正義」,還是由法律來拘束人類本身比較實在吧!

  「世界人權宣言」是國際社會第一次就人權作出的世界性宣言,對於指導和促進全人類的人權事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力上一律平等......」

  加上世界人權宣言的法律化,標誌著全人類的人權事業進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階段。

資料來源:維機百科。

台灣現在面臨的人權問題,正是死刑的廢存。

死刑所剝奪的,是人的生命權。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指出,死刑不是解決犯罪問題的萬靈丹,依據Roger Hood在The Death Penalty: A World-wide Perspective一書中的研究發現,死刑並沒有嚇阻犯罪的效果。

  以加拿大為例,他們廢除死刑後,犯罪率反而逐年降低;另外,加強警察或檢察官辦案的正確性比事後的刑罰更能嚇阻犯罪。

  認為死刑可以嚇阻犯罪的人,忽略了死刑本身反而成為犯罪的幫手。廢除死刑是為了追求一個更為合理的刑事政策,死刑本身不應成為政府解決重大犯罪問題的萬靈丹,它只讓政府懈怠了應當提出更有效治安維護政策的責任。

  此外,從2000年政府提出逐步廢除死政策到2006年停止死刑執行以來,台灣犯罪率並未上升,反而有下降的趨勢。

  雖然民意調查有其盲點,大部分的民眾是在資訊不明的狀況下回答問題,所以總是有高達70%以上的民眾表達支持死刑的意願。但我們要強調,只要提到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替代死刑,就有超過一半的民眾表示贊成廢除死刑。因此,重點應該在於是否能夠提出讓人民安心的替代死刑刑罰。

資料來源: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