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與人民的因應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總幹事 黃百陸
  政府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宣導人民不要犯法,但因其有個「漏」字,人民為了方便權宜之計下而碰觸法律被審判;反觀司法人員執法之時,在程序與審判之中,有無把持「萬無一失」的信心,做出正確的判決,以取信於當事人及於人民,因在那個「失」字當中,做出誤判造成冤獄,政府卻以「官官相護」的心態以冤獄賠償法解決,沒有對誤判的司法人員做出懲處,如此政府如何取信於人民,乃有司法不公的論調。

  回首歷代,為了鞏固政權而盡其所能,以各種名義壓榨人民,甚至判刑以儆效尤的心態壓抑人民,致人民無法為社會、為國家貢獻力量。

  司法人員是經過一番歷練成為專業,也可說是國家的棟樑,其在辦案的當中,有其運用司法力量的方便,使其權力擴而充之,致人民對司法人員敬畏之!

  司法人員針對訴訟案,若以為了鞏固政權而辦案倒有前朝的思想,個人認為以「績效掛帥」而言較為恰當,每件案子都要起訴判決,若未達比率,則無法升官、無法領到年終獎金與績效獎金等等,因此人民對司法案徒增困擾,企圖賄賂司法人員而要求下筆要輕、減輕量刑,甚至不起訴;另司法人員為了取證,不擇手段押人取供,以達判刑之目的,這些都是濫權的一種,這樣的情況致人民有「無錢判死,有錢判生」的看法,致司法人員未能依其專業秉公辦案,做出合情、合理的判決。

  「民主化」為世界的潮流,民主化以保護人權為主軸,避免人民受到傷害,由人權延伸的工作權、生存權、生命權等等,能夠受到保障,因此政府與人民要有對應,政府視人民如襁褓中子女的愛護,做錯了應予導正,若犯法了,就以法律制裁;遵循法律、規矩是人民應盡的義務、犯了法接受法律的約束也是應該的,相對的政府官員也應遵循法令、規章從事公務,譬如司法人員,若是造成冤案政府必須善盡有形與無形的責任,現在政府只有以金錢來蓋過,因司法人員誤判形同人民犯罪,為避免再誤判,政府理應予以懲處,這樣做才算是對應符合民主作為的原則,若是以「官官相護」之鄉愿心態,執行以偏概全,視人民權益而不,難以受到人民的信服;如太極門案、古金水案,均因執法人員未能審思明辨而做出誤判,雖有賠償金,但仍未見對執法人員的懲處,實難彌補他們的名譽、財產的損失,那如何還其清白?因此政府應有因應作為,嚴厲司法人員以謹慎嚴肅的態度,執行保護人民的作為,不再造就誤判事件,更能符合時代民主的潮流及增進人民的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