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官之觀念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黃東熊

  於今年5月23日聯合報之民意論壇看到台中市張升星法官「無罪推定被告擋箭牌?」一文(以下稱「張文」),使筆者重新再感覺到我國法官之觀念,尚停留在白色恐怖時代,而已一知半解之英美法知識來堆翻經立法院三讀會通過,總統公佈之刑事訴訟規定。我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明明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但張文卻說,『按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後,被告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因此法院必須調查事實,勘驗證務及詰問證人等,踐行法庭活動以確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然而一旦認定被告有罪,即使繼續提起上訴,但是所謂的「無罪推定」就不再適用,因為此時被告無罪的「推定」假設,已經遭到有罪判決的「反證」推翻』。果屬如此,則我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中所規定之「...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究竟應做何種解釋?

  須知,在英美法並無大陸法所謂之「確定判決」之概念,因此,判決一下來,即可執行,而且,係由法院來執行,而非如大陸法般之由檢察官來執行。蓋在英美法,被告有罪、無罪,原則上,係由人民(陪審)來決定,而非由法官來決定。而且,人民係頭家,法官不能凌駕在人民之上。同時,人民係不分誰,均屬平等,並無有一批人民係高於另一批人民之事,因此,被告一旦被與其屬同類之人民判定有罪或無罪,即告確定,而無另一批人民(陪審)再來審判被告有罪、無罪,因此,不論被告抑或檢察官均不得以事實問題上訴於上訴法院。上訴法院僅審理法律問題而已。
然而,屬大陸法系之我國,被告有罪、無罪係由與民主主義背道而馳之騎在人民頭上之法官在決定,而且,法官係編在官僚體系之架構中,而有高低之分。亦即,最高法院之法官最偉大,架在高等法法官之上,高等法院法官又架在地方法院法官之上,因此,高等法院法官可推翻地方法院法官之判決,最高法院法官又可推翻高等法院法官之判決,因此,乃產生所謂「確定判決」之概念,使判決不經一定程序,則不能確定,而不僅不得執行,且亦無推翻「無罪推定」之效力。張文完全忽視英美法與大陸法之上述差異,實在誤導社會視聽。

  其實,張文之此種「有罪確定」概念係普遍於我國法官之觀念,因此,刑事訴訟法雖已明文規定「無罪確定」原則,但實務上,卻「有罪確定」原則在橫行,因此,關於被告犯罪事實,雖我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應由檢察官來證明,但實務上,確應由被告證明自己無罪才行;同時,依張文所謂之『法治先進國家的基本常識』,檢察官證明被告有罪,應證明到「不容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之餘地」,法官始可認定被告有罪,但在我國,被告證明自己無罪,則應證明到關於被告無罪,「不容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之餘地」才行,否則,被告必被判有罪。

  同時,法官普遍認為被告有罪,因此,法官乃不知在公開法庭辱罵被告、辱罵律師之行為為犯罪行為,而常在公開法庭辱罵被告、辱罵律師,而使人感覺我國法官有流氓化之情形,此屬我國刑事審判之一大奇觀。

  不僅如此而已,同時,由於我國法官「有罪確定」觀念太重,因此導致其所為之處分有失去均衡性(亦即,行政法上所謂之「比例原則」)之情形。例如,在力霸案,法官命令警調人員要全天候監控王令麟即屬其一例。此種處分,不僅不當侵犯被告人權,而且,亦在對警調人員科加不當之重責,而有侵犯警調人員之人權之嫌(試想,此種全天候監控之重責由法官自己來負擔之情形)。張文雖謂,『力霸案搞不好還要審個八、十年,未來還可能認定被告飽受訟累,酌予減刑,到時候這些負責監控的警調人員,才真的會嘔死!』,但張文並未想到被法官命令要全天候監控王令麟之警調人員,現在已經在嘔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