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魚蝦也好」的地方稅制改革

中國科技大學講座教授 曾巨威
  財政部日前決定依照去年底甫結束的賦改會決議,在3月底提出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之修正草案,並在4月底前送至立法院審查。由於這次修法正巧碰到北部地區房價飆漲引起社會關注之際,自然很容易讓人與政府的房地產政策產生聯想,前陣子大家已談論許多的「豪宅稅」議題,因此再度被搬上?面。其實,賦改會所提出的土地稅與房屋稅改革,主要目的是為了稅制的長期健全發展,與房地產價格飆升問題全然無關。惟由於民眾對買不起房子的不滿高居民怨事項的首位,致使政府在房地產政策上特別戒慎恐懼,因此才讓這次房地稅制改革頓然成為眾所矚目的焦點。然而,站在稅改的立場,我們毋寧希望大家對它的期待應該是越單純越好。

  依照賦改會的建議,為「因應地方政府從事地方建設所需及彌平其財政缺口,對於不動產課徵之賦稅(地價稅、房屋稅)可考量就稅基、稅率酌予調整」。其中,對於房屋稅的建議措施為「覈實評定房屋標準價格」以及「提高房屋稅法定下限稅率」二項;對於地價稅的建議措施則是「公告地價作業改為每二年辦理」以及「酌予調高地價稅基本稅率以外之各級距累進稅率」二者。就是在這個大原則下,財政部日前提出修法版本,將住家用房屋下限稅率1.2%,改為分級調高,從1.2%至1.8%共分4級;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下限稅率從1.5%調高為2%;非住家營業用房屋下限稅率則從3%提高至3.5%。換言之,未來住家用的「豪宅」將被課徵更高的稅,以反映出社會認為這些高價房屋所應負擔的公平稅額。至於地價稅的部分,則是將累進稅率提高,按照現行課稅級距由低至高依序提高2、4、6、8、10個千分點,調整後的稅率介於17?至65?。由於我國地價稅採漲價倍數累進課稅,每個級距的稅率皆同時提高,對適用高級距課稅的土地而言,稅負將產生高度「累加」的衝擊效果。

  但是,課稅稅額的高低,除了稅率之外,還需決定於稅基的大小。房屋稅的稅基為房屋評定現值,地價稅的稅基則是公告地價,而偏偏這兩種課稅價格都與市場價格嚴重脫節,致使許多民眾生活經驗上所看到的高價房地產,其所承擔的實際稅負常與「應當的」稅負存有極大的落差,且低得讓人感到甚不公平。這也就是為什麼當政府提出課「豪宅稅」時,雖然只是一種加強現制課稅效果的改進措施,對豪宅的稅負增加並不多,卻馬上普遍獲得社會大眾的認同與支持。由於房屋稅與地價稅皆為地方稅,課稅稅基的評定完全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上,即使中央政府想要加強對豪宅的課稅,但若沒有地方的充分配合,中央亦很難達到真正的課稅目的。財政部當然知道箇中問題癥結所在,故在對外說明此次修法主要係調高稅率時,不忘特別強調要真正達到合理公平的改革,稅基的調整更為重要。但是,由於課稅價格屬地方政府權限,中央實難有掌控的把握。換言之,中央政府想要改革房屋稅與地價稅這二個地方稅制,但卻只能做一半(稅率),另外一半(稅基)則交給地方政府決定。

  近年來,我國地方政府的權力逐漸提升,對於地方財政自主的要求亦益愈增強,惟由於在中央長期「集權又集錢」的體制影響下,地方政府所養成的「依賴」心態短時間並未能完全去除,是故,雖然外在環境與法制條件已有許多改變,但坦白講,地方政府的財政責任與紀律仍然沒有太大的進步。以房屋稅為例,稅法明訂「房屋標準價格」應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但事實上其中的「建造材料價格」一項卻可以長達26年不調整。據聞這次修法財政部有意將每三年評定一次的限制,改為「定期」召開不動產評議委員會,但若地方政府鄉愿心態未改,增加開會次數並不代表就會有所作為。此外,房屋稅的課徵本有法定稅率上下限的規定,住家用為1.2%至2%,非住家非營業用為1.5%至2.5%,非住家營業用則為3%至5%,地方政府可視財政需要訂定不同的徵收率。但實際的狀況卻是,所有縣市幾乎都是採用一致且最低的稅率作為徵收率,法律本意所給予的徵收彈性,全然沒有發揮任何功效。我國地方政府在財政責任上的怠惰表現,由此可見一斑。

  尤有甚者,根據地方稅法通則的規定,地方政府還可以「就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如果地方政府真的關心地方房地產的市場健全與課稅公平,即使財政部沒有提出修法調高房地產的課稅稅率,地方政府亦並非就完全沒有政策作為可採。遺憾的是,在規畫稅制改革時,決策者都故意逃避這個根本而敏感的問題。賦改會只建議地方政府要「覈實」評定房屋現值,以及「縮短」公告地價辦理作業期限為二年,卻不敢針對現行不合理的估價機制,做大刀闊斧的改革,著實令人感到失望。在此情況下,中央政府透過房地稅率調高的方式,「強迫」地方政府依法遵守,似乎也只好是民眾對稅改「沒魚蝦也好」的無奈選擇。
(本文刊載於2010年3月20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