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死刑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文化事業發展系學生 林靖旻
  巴比倫在紀元前1750年的「漢摩拉比法典」裡就已寫明:「一個人如果毀掉別人的眼,則應以毀掉他自己的眼為懲罰」。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在這世上已存在了上千年之久。雖不能說有其律法可以讓世界更美好,我認為『亂世用重典』這句話非常適用在現今台灣的社會。人權固然重要,但當一個人奪取了另一個人的生命時,他不該只是判個無期徒刑關個幾年然後再假釋出去,像是什麼事都沒發生一樣,這樣對受害者根本是全然的不公平,而且當死刑真正繼續執行以後,那些可能只是因為當下衝動想動手犯下殺機的人會不會再多想一點,應該是會的。我想有一點是絕對的,就是社會大眾會因為這樣去警惕自己不要犯罪。當那些廢死聯盟的人權道德自我意識良好的博士教授在口沫橫飛的大聲說著廢除死刑的同時,他們有想到市井小民心中的想法嗎?市井小民想的是你今天做壞事明天你就有報應,當他們有天發現報應並不會發生在這些做壞事的犯罪者身上的時候,他們對台灣的法律制度會多麼的不信任。反對死刑是國際趨勢,但必須因地制宜,台灣社會還不是成熟到可以全然廢死的地步,而且我也認為我們辛苦納稅人的錢不該拿去供養那些犯罪者,他關30年等於我們繳稅養了他30年,我認為終生監禁死刑犯,就讓他家人自己負擔他的伙食,負擔不起就讓那些堅持廢死的團體們去捐錢供養他們,不要再浪費我們納稅人的錢,捐的稅可以拿來做公社可以拿來鋪路造橋何必去養一些社會的敗類呢,以上是我個人的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