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4W面探討台灣地區之政策環評制度

崑山科技大學環境規劃類副教授 張穗蘋

摘要

  政策環評是一系統化的評估程序,使有機會在決策初期適當之階段,對環境品質、替代方案、及開發強度在政策、計畫或方案等各階段,能確實整體考量有關物化、生態、經濟、社會與政治各層面的問題,故在政策、計畫和方案設計等各階層皆能作出適當的決策;這些決策藉著SEA 之發展,整合成為環評系統程序,並進有利而推動後續的個案設計。其實「政策環境評估(SEA)」係引申環境影響評估(EIA)過程至政策、計畫或方案的環境評估。「政策方案EIS」產生過程類似「政策環境評估」,美國聯邦機關在政策及方案中納入環境涵意的評估報告書。政策方案EIS 也可用來定位,與自然環境影響類似的開發計畫(action)影響,其範疇包括累積性的開發計畫。美國NEPA 將EIA 過程概念擴充到政策、計畫及方案之最初25 年間,規定準備EISs 的最主要對象僅止於以個案開發計畫為對象。然而,在過去美國NEPA 之規定為有助於政策及方案規劃的形成。EAs(國內之第一階段環評)及╱或EISs(國內之第二階段環評)被要求準備的對象包括了政策(規則、條例等新立法在內)、計畫及方案之環評。我國環評法於83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後,分別先於86年8月11日公告施行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要點,再於89年12月20日發布施行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96年9月20日修正公告「政府政策評估作業要點」;95年6月7日修正公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府細項」。環境影響評估應以永續發展為最高原則,因此,其重點應在評估政策與開發行為是否會超過環境承載力,或甚而影響承載力本身,及總量管制之理念。故本研究案配合我國政府於民國91年公佈之環境基本法與民國87年公佈之國家環境保護計畫中與本研究有關之工作,從4W(Why; Who; What; How)設計以問卷方式寄送產官學,其問卷結果用以對國內政策環評制度、政策環評作業程序架構設計原則學理部分方法論進行探討,並對制度作建議。

關鍵詞:政策環境評估、環境影響評估、政策(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Policy)

壹、前言

  所謂「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簡言之,就是對政府之政策(Policy)、計畫(Plan)、方案(Program)、個案(Project)及其替代方案,進行有系統且全面性的環境影響評估。與傳統的環境影響評估相較,傳統的環境影響評估可定位為「個案環境影響評估」(Project ElA),僅評估開發個案的環境衝擊。而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強調了縱向與橫向所及的整體觀,縱向即所謂四個P:政策、計畫、方案與個案開發行為(PPPs & Project)的行為衍生次序;橫向者乃指影響所及的環境、經濟與社會層面。

  但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受限於其適用時點較晚、層級較低等特性之功能限制,與常受限於不同政經社文條件,而迭有功能不彰的情形發生。因此,近年國際間推動的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以下簡稱政策環評),便是要彌補傳統環境影響評估的不足之處。「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即是對於政府政策行為(strategic actions)及其替代方案,進行有系統且全面性的環境影響評估,期望在政策決策過程中,於事前強化環境議題的系統化流程。其在世界各國實施之名稱、形式與評估流程或存有若干差異,但核心目的皆在要求政府決策部門整合環境考量於決策過程中,均能考量國家之永續發展。

  本研究係針對我國過往實施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之發展與經驗,以問卷方式廣徵政府各部會、專家學者、環境顧問公司及環保團體對現行作業模式之意見,以進行分析探討及建議。

貳、文獻回顧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緣起於1970年起實施的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該法正式要求將環境考量整合於經濟與社會發展中,以強化政府政策之事前環境考量的決策理性。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此一名詞術語的首次出現,是在歐盟CEC報告初稿中,從1980年中期至今,SEA發展主要可分為六個階段 (參閱表2.1 政策環評發展階段表),表2.2則為國際上重要政策環評與我國政策環評之主要發展歷程之對照。

表2.1 政策環評發展階段表

階段

年代

發展

1985年以前

尚未使用SEA名詞

1985年~1990年

開始出現SEA名詞

1990年初期

SEA被視為協助永續發展決策的工具

1995年前後

SEA蓬勃發展並出現大量的相關專有名詞

1995年~2000年

SEA案例整合研究

2000年~至今

朝向一較系統化分析方法發展

表2.2 國際及我國政策環評重要發展記事表

年度

事  件

國際

我國

1970年

1.美國環保署法令(1969)(Sec. 102(c)):有顯著影響環境的政策法令都應包括對環境衝擊的詳細描述。
2.加州環境品質法令(Guidelines Sec.15165-15168)

 

1970年代中期

1.加拿大重要提案的公眾調查與環境檢視,加入民眾意見

 

1978年

1.NEPA委員會對環境品質議題的討論(Sec. 1052.4(b)),將具有環境衝擊的計畫以一般性、地理性或技術性加以整合。

 

1980年

 

1.行政院第1692 次會議決議:「請有關部會及省市政府先行擇定部分重大建設計畫或工程,試辦EIA」

1985年

 

1.行政院核定通過時程5年之「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實施期間擇定十四項重大建設作為環境影響評估之示範計畫。

表2.2 國際及我國政策環評重要發展記事表(續1)

年度

事  件

國際

我國

1987年

1.荷蘭環境衝擊評估法令(1994 修正),在一些特定的國家計畫中強制執行EIA。

 

1989年

1.澳洲資源評估法:對於資源相關政策成立獨立性的調查團體。
2.世界銀行執行方針執行地方與區域的環境評估。
3.UNECE(ESPOO)跨國境之環境影響評估(1991、1999修正),會員國應擴大EIA原則至政策、計畫與方案中。

 

1990年

1.加拿大政策、計畫與方案的環境評估程序:草案提交至內閣。

 

1991年

1.紐西蘭資源管理法將永續性法令結合至政策、計畫與條列中的各項目。
2.英國政策提案與環境指導方針(1994、1997 修正):向中央政府提出建議。
3.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Convention on EIA in a Transboundary Contex:提出執行政策、計畫及方案層級EIA之方案。

1.行政院核定通過時程6年之「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

1992年

1.UNECE 先進行政策、計畫與方案的EIA,並建議其會員國同時應用。
2.香港政策之環境實行:應用於執行委員會的各項題案。

 

1993年

1.丹麥政府預算與其他提案的環境評估(1995、1997 修正):議會草案及策略性提案都需做環境評估。
2.歐盟立法計畫的環境評估:應用在聯盟的各項立法提案與行動。

 

1994年

1.英國發展計畫的環境評估方針:建議地方政府如何將負責任制於立法中。
2.挪威政府白皮書與計畫的環境評估。
3.斯洛伐克環境衝擊評估法(Article 35):對於各政策計畫與立法提案的基本發展都應有環境評估。

1.公布「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政府政策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1995年

1.荷蘭內閣法令的環境測試:應用於各草案,檢視其強制性、可行性與對企業的衝擊。

1.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1996年

1.修正歐盟(COM(96)511,
COM(99)73, SEA指令開始實施。

 

表2.2 國際及我國政策環評重要發展記事表(續2)

年度

事  件

國際

我國

1997年

 

1.「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要點」(停止適用)

1998年

1.芬蘭立法提案決定之環境衝擊評估方針。
2.UNECE 政策決定之資訊、公眾參與環境議題之取得權利協定,對於環境相關的計畫、政策或法令規定,都應提共民眾參與途徑。
3.UNECE環境大臣對政策環境評估提出宣言,邀請各國與國際性金融機構將SEA 作為優先實行之工作。

1.公告「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作業規範」。
2.公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

1999年

1.澳洲環境保護與生物多樣性保存法令規範,執行政策、計畫、方案的SEA。
2.芬蘭通過環境衝擊評估程序法。
3.英國地區性計畫之永續性評估指導方案。

 

2000年

 

1.「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要點」。(停止適用)
2.發布「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2001年

1.將SEA議定書納入Espoo公約,並於2003年第五次歐盟環境部長研討會中討論。

1.第1次修正「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
2.第1次修正「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作業規範」。

2002年

 

1.第2次修正「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作業規範」。

2003年

1.歐盟第五次部長級歐洲環境研討會在2003年5月23日通過SEA議定書。

 

2004年

1.愛爾蘭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指令指導方針。

2.世界銀行要求必須評估由其支助貸款的某些國家政策,當這些貸款國政策可能對環境以及自然資源產生顯著影響。

表2.2 國際及我國政策環評重要發展記事表(續3)

年度

事  件

國際

我國

2005年

1.英國公布策略性環境評估指南。
2.捷克環境部為中歐和東歐區域環境中心編寫「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手冊。
3.歐洲聯盟委員會完成「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手冊-運輸基礎設施計畫和方案」。
4.澳洲完成「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從劃定範圍到監測」。
5.國際影響評估協會完成「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的國際經驗會議」。

 

2006年

1.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發展援助委員會完成「運用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1.第2次修正「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
2.第1次修正「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2007年

 

1.第3次修正「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作業規範」。

2009年

 

1.第3次修正「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

  政策環評發展至今,各實施國家對政策環評之制度內容依其國情不同而有所差異,有些國家有正式的政策環評制度,也有些國家並未立法制定政策環評,從法制基礎來看,世界各國政策環評制度可分為立法型與非立法型兩類(參閱表2.3 政策環評制度法制分類表),立法型是指該國針對政策環評設計一套規範,通常是直接立法或由已存在的環評系統在延伸至非開發行為的環境評估。非立法型則是指該國將政策環評制度整合納入原有的計畫系統(planning system),此種情況又分為兩種形式:一是該國本身已將環評納入非常嚴謹的計畫系統中,雖然政策環評形式並未真正呈現,但其計畫系統的過程中便已納入環境議題的功能,如英國、德國等;另一種是針對大範圍的土地使用計畫實施環境評估,如菲律賓、義大利等。

表2.3 政策環評制度法制分類表

立法型

直接立法制定

美國、荷蘭、紐西蘭等

延伸EIA系統

加拿大、澳洲、台灣等

非立法型

納入現有之計畫決策過程

英國、德國等

納入大規模土地使用計畫

菲律賓、義大利等

參、研究方法

  本研究初步收集加拿大、美國、荷蘭、紐西蘭、澳洲及亞洲之日本之政策環評制度。此外歐盟國際性組織之SEA制度要求,以作為本研究問卷設計之基礎 ,問卷內涵參考Partidário 之觀念從4W( Why; Who; What; How)的角度進行探討並設計問卷。

一、 Partidário 之4W的內涵主要為:

(一).Why:需要及目的為何?增加哪些價值?

(二).Who:SEA 作業過程中誰負責?權責如何?誰查核SEA 的品質?

(三).What:SEA 之主要價值是什麼?機制、基準、架構是什麼?

(四).How:包括標準、替代方案、選擇、溝通參與、指導準則和品質管制。

二、問卷架構
  依政策框架(policy framework)、法令制度上(institutional)、作業程序上(procedural)及技術與方法論(technology and methodology)分別分析就國內現行政策環評制度設計。問卷寄送政府機關、學者專家、顧問公司以及環保團體,回收問卷做為分析探討之依據。

(一).政策框架面
1.決策是否公開或具彈性。
(1) 政治上是否考量SEA。
(2) 各行政作業機制是否確實重視SEA。
2.確認政策架構-如永續政策、策略是否:
(1) 在各政策層及有明確的發展目標、原則及策略。
(2) 有基準如指標(indicators)、標準(criteria)、重要課題(issues)。
3.政策架構是否充分考量各種替代方案。
4.PPPs 之SEA 是否能充分與決策程序結合,並經過整合過程,包括各種環境資源、不同單位或部門間之整合。

(二).法令制度上
1.法令與行政作業上
(1) 是否能使SEA 程序運作順暢。
(2) SEA 在不同部會或部門間之協調機制發揮。
(3) 具前置(`pre-stages)及追蹤(follow-up)之機制。
2.部會或政府部門間之權責是否明確或充分瞭解,如不同主管機關其主管之事務、轄區、發展目標。
3.法令之健全性。

(三).作業程序上
1.環境課題與評估機制是否落實—如篩選程序(screening),範疇界定程序(scoping)。
2.國內各種PPPs 與SEA之連接程序及主辦(管)單位是否明確。
3.確認國內之PPPs 之SEA 是否於各階段落實。
4.作業程序是否洽當,如民眾參與之時間、使用之方法論、使用的工具…等。
5.作業程序是否能充分考量永續性、生物多樣性、累積性效應、環境承載力,與總量管制等制度結合。以及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6.公眾參與機制。
7.SEA 報告要求內容、項目是否周延洽當(含替代方案,減輕不利影響策略)。

(四).技術與方法論
1.政策環評技術之建立是否落實
(1) 國際環保公約之納入評估系統
(2) 生物多樣性評估技術
(3) 健康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4) 永續評估指標之建立
(5) SEA 指導準則之建立
(6) 綜合評估技術
2.國外方法論之引進與本土方法論之建立是否積極,如台灣地區之評估體系之發展
3.環境資料庫體系之建立
(1) 海岸、溼地等重要棲息地等環境敏感區域之指標監測系統之推動
(2) 全國各資料庫是否整合,資料獲得的便捷性
4.評估人材之教育與培訓落實
(1) 大專以上之課程
(2) 訓練及研習之辦理
(3) 國際技術交流

肆、結果與討論

一、 問卷調查結果
共寄送52份問卷包括政府機關、學者專家、顧問公司及部分環保團體,回收有效問卷計36份,結果統計資料及分佈圖如下:

(一)政策框架面
1. 政策框架面問卷份數統計資料

表4.1 政策框架面問卷份數統計表

問卷議題

回收有效份數

所佔百分比%

極同意

同意

沒意見

不同意

極不同意

合計

極同意+同意

沒意見

不同意+
極不同意

(1)國內政策環評決策公開或具彈性

0

2

8

18

6

34

6

24

71

(2)政策制定充分考量SEA

1

2

6

18

8

35

9

17

74

(3)各行政作業機制確實重視SEA

2

6

6

15

3

32

25

19

56

(4)國內各項政策架構確認明確(如落實永續發展政策之執行)

2

7

7

14

4

34

26

21

53

(5)在各政策層級有明確的發展目標、原則及策略

5

12

4

9

6

36

47

11

42

(6)政策環評架構具有基準如指標(indicators)、標準(criteria)、重要課題(issues)

6

16

3

5

4

34

65

9

26

(7)政策架構充分考量各種替代方案

5

17

0

8

4

34

65

0

35

(8)PPPs** 之SEA能充分與決策程序結合,並經過整合過程,包括各種環境資源、不同單位或部門間之整合

2

16

4

8

2

32

56

13

31

2.意見分佈圖

圖4.1政策框架面意見分佈圖,子圖代號參考問卷議題

(二)法令制度上
1.法令制度上問卷份數統計資料

表4.2 法令制度上問卷份數統計表

問卷議題

回收有效份數

所佔百分比%

極同意

同意

沒意見

不同意

極不同意

合計

極同意+同意

沒意見

不同意+極不同意

(1)國內政策環評法令及行政作業上能使SEA程序

4

17

1

10

2

34

62

3

35

(2)SEA在不同部會或部門間發揮協調機制

3

18

3

8

1

33

64

9

27

(3)具前置(pre-stages)及追蹤(follow-up)之機制

1

10

8

14

2

35

31

23

46

(4)部會或政府部門間之權責明確(如不同主管事務;政策環評中主辦的事務)

1

15

2

15

0

33

48

6

45

(5)政策環評法令健全

0

15

1

17

0

33

45

3

52

2.意見分佈圖

圖4.2法令制度上意見分佈圖,子圖代號參考問卷議題

(三)作業程序上
1. 作業程序上問卷份數統計資料

表4.3 作業程序上問卷份數統計表

問卷議題

回收有效份數

所佔百分比%

極同意

同意

沒意見

不同意

極不同意

合計

極同意+
同意

沒意見

不同意+
極不同意

(1)環境課題與評估機制健全:如篩選程序(screening),範疇界定程序(scoping)

2

8

10

7

6

33

30

30

39

(2)SEA作業過程中主管機關權責明確且明確查核SEA品質

3

13

2

14

2

34

47

6

47

(3)國內PPPs 之SEA於各階段均落實

0

16

2

15

1

34

47

6

47

(4)政策環評作業程序洽當(如民眾參與時間、使用方法論、使用工具…等)

5

15

1

12

0

33

61

3

36

(5)在作業程序中能充分考量永續性、生物多樣性、累積性效應、環境承載力,與總量管制制度結合,以及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2

6

5

18

3

34

24

15

62

(6)公眾參與機制健全

5

11

1

16

1

34

47

3

50

(7)SEA報告要求內容、項目周延洽當

6

13

1

12

1

33

58

3

39

2.意見分佈圖

圖4.3作業程序上意見分佈圖,子圖代號參考問卷議題

(四)技術與方法論
1. 技術與方法論問卷份數統計資料

表4.4 技術與方法論問卷份數統計表

問卷議題

回收有效份數

所佔百分比%

極同意

同意

沒意見

不同意

極不同意

合計

極同意+同意

沒意見

不同意+
極不同意

(1)政策環評建立技術健全

2

9

2

17

2

32

34

6

59

(2)國際環保公約納入評估系統

2

9

9

11

3

34

32

26

41

(3)建立生物多樣性評估技術

2

5

7

17

3

34

21

21

59

(4)建立健康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0

6

10

17

1

34

18

29

53

(5)建立永續評估指標

1

4

5

16

7

33

15

15

70

(6)建立SEA指導準則

4

9

2

18

4

37

35

5

59

(7)建立綜合評估技術

2

8

3

19

1

33

30

9

61

(8)引進國外方法論與本土方法論之建立(如台灣地區之評估體系之發展)

1

6

1

18

9

35

20

3

77

(9)建立環境資料庫體系

2

8

1

9

12

32

31

3

66

(10)推動海岸、溼地等重要棲息地等環境敏感區域之指標監測系統

4

7

2

13

7

33

33

6

61

表4.4 技術與方法論問卷份數統計表(續1)

問卷議題

回收有效份數

所佔百分比%

極同意

同意

沒意見

不同意

極不同意

合計

極同意+同意

沒意見

不同意+
極不同意

(11)建立土地資源、社經、文化…等之資料庫系統

0

7

1

20

6

34

21

3

76

(12)全國各資料庫具整合性且資料取得便捷

1

7

1

20

5

34

24

3

74

(13)落實政策環評評估人材之教育與培訓

2

6

2

20

4

34

24

6

71

(14)辦理訓練及研習

1

3

0

25

5

34

12

0

88

(15)促進國際技術交流

2

8

3

16

3

32

31

9

59

2.意見分佈圖

圖4.4 技術與方法論意見分佈圖,子圖代號參考問卷議題

二、、問卷調查結果之討論

  由問卷所設計的政策框架面、法令制度上、作業程序上及技術方法論四大部分之問卷結果,認為應改善強化的依序為:

(一)、政策框架面
1. 政策制定充分考量SEA。
2. 國內政策環評決策公開或具彈性。
3. 政策環評架構具有基準如指標(indicators)、標準(criteria)、重要課題(issues)。
4. 政策架構充分考量各種替代方案。
5. 各行政作業機制確實重視SEA。
6. PPPs** 之SEA能充分與決策程序結合,並經過整合過程,包括各種環境資源、不同單位或部門間之整合。

(二)、法令制度上
1. SEA在不同部會或部門間發揮協調機制。
2. 國內政策環評法令及行政作業上能使SEA程序。
3. 政策環評法令健全。

(三)、作業程序上
1. 在作業程序中能充分考量永續性、生物多樣性、累積性效應、環境承載力,與總量管制制度結合,以及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2. 政策環評作業程序洽當(如民眾參與時間、使用方法論、使用工具…等)。
3. SEA報告要求內容、項目周延洽當。
4. 公眾參與機制健全。

(四)、技術與方法論
1. 辦理訓練及研習。
2. 引進國外方法論與本土方法論之建立(如台灣地區之評估體系之發展)。
3. 建立土地資源、社經、文化…等之資料庫系統。
4. 全國各資料庫具整合性且資料取得便捷。
5. 落實政策環評評估人材之教育與培訓。
6. 建立環境資料庫體系。
7. 推動海岸、溼地等重要棲息地等環境敏感區域之指標監測系統。
8. 建立綜合評估技術。

伍、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依據研究國際間政策環評實施經驗、國內政策環評實務運作及國內、外學者相關研究,將我國現行政策環評作業之相關課題依整體架構、適用範圍、作業程序、評估方法及教育訓練與宣導強化等五個部分,進行座談會及寄送書面問卷,結果頗具參考價值應可納入制度推動之參考。

二、建議

  針對問卷,依結論中之五個部分,分別建議如下:

(一)、整體架構之建議
  政策性環評之趨勢與重點,在於提供決策之反省機制、提升決策效率與精準度、反映民意(由下而上之民主輔助程序)及重視「永續性」等,由座談會彙整意見,可由以下各節如適用範圍、評估作業之確定、評估方法技術等工作之進行,使政策環評得以更順利推動,且由教育與教育宣導之落實,使得國人與各部會對制度之瞭解與認同。

(二)、適用範圍之建議
  我國目前應辦理政策環評的政府政策係屬正面表列方式,亦即屬於「作業辦法」及「政策細項」公告規範之政策類別及細項,僅計9個類別、14 個細項政策方須辦理政策環評;且各重大細項未有規範、金額、影響範圍等許多適用範圍項目,未能符合現今之環境背景,在各次座談會時,政府機關代表意見頗多,此部分本研究團隊初步建議參照經建會所列政府公共建設計畫九大部門78項子類別,修訂時可做參考。

(三)、作業程序之建議
  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的工作程序、SEA評估政策的篩選過程、政策環評程序之建議、民眾參與。

(四)、評估方法與技術之建議
  建議優先辦理之研究工作、建置政策環評資訊公開交流系統、評估項目內容部分。

(五)、教育訓練與宣導強化之建議
  舉辦訓練計畫包括參加人員、訓練課程內容、教育宣導。

誌謝
  本研究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之研究,計畫編號:EPA-97-E101-02-428之一部分,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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