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國際勞工組織之積極意義

開南大學通識中心教授 劉黃麗娟

  歐洲議會於2009年2月5日通過一項「歐中貿易及經濟關係決議案」(Resolution on Trade and Economic Relations with China),其中附帶決議支持我以觀察員身分參與國際組織,尤其點名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以下簡稱ILO)。吾人認為決議除了擴大及強化支持之象徵意義外,我國實質參與ILO的確有其法理與行動之正當性。

  ILO為一次大戰後凡爾賽合約中僅存之國際組織,成立於1919年。雖為聯合國之專門機構,但卻因其早於聯合國而成立,且其憲章與相關組織章程均強調以政、勞、資三方代表作為治理機制,這種獨特的設計使得ILO不同於聯合國其他僅由國家(state)為組織成員的專門機構。正由於ILO這種獨特的治理機制,使得ILO不能被視為全然的政府間組織。ILO既然以捍衛社會與經濟成果之分配正義、勞動基本權保障為核心價值,並透過結社自由及社會對話以推動政勞資三方治理機制,因而被國際間稱為聯合國的社會良心。

  我國於1971年於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相繼喪失中國席次之代表權時,當時ILO之理事會即對於國民政府過去所批准之國勞公約應如何處理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如何善盡其會員義務,即有諸多爭議。當時之理事會辯論均有文字記載,無法抹滅。吾人認為無論從ILO之憲章精神以及該組織之三方治理架構的獨特性,我國均應積極推動實質參與行動。理由如下:

  首先,我國實質參與ILO並非單純台灣的政治地位問題,而是如何有效落實國際人權法中強調的有效原則(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藉以確保台澎金馬地區勞動人權保護的議題。觀諸中國治權(governance)無法轄及台、澎、金、馬等領土之事實,以及臺海兩岸尚未能建構長久和平機制之前,中國政府並無法善盡其身為ILO會員國之義務。這些義務包括每年應提出履行國勞公約情形之國家報告,且國家報告並無法真實涵蓋台灣的實際勞動情況。基於兩岸長期分治將近60年的事實,中國所批准的所有國勞公約以及聯合國相關人權公約均無法於台、澎、金、馬等對岸所宣稱之領土落實,致使生活於台灣之2300萬國民與50萬外籍人士無法享受國勞組織核心公約與原則之保護,而中國也無名符其實之勞工主管行政機關(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ties)於其所宣稱之代表權含括台灣地區,建立勞動法制與勞動檢查,藉以有效落實該國所批准的公約與建議書。

  事實上,目前的台澎金馬地區係由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統治,有其獨立之軍隊、外交關係及領土主權,而政府制度係透過民主機制選舉總統及中央與地方民意代表。台灣雖然有其勞動立法,但因並非ILO之會員國,政府並無需承擔任何國際勞動人權之責任,由於無須受到ILO公約適用委員會(Committee of Application)之監督,因此如何確保台灣人民能得到國勞公約保障便成為人權保障的重要議題。

  其次,經貿全球化對勞工就業產生相當複雜的影響。現任國勞局長Mr. Juan Somavia亦於各種場合強調世界貿易組織(WTO)應該對於國勞核心公約如何於貿易協定中落實有具體回應。於認知經貿與勞動就業實為一體兩面之事實,以及經濟全球化覆蓋下台灣為全球供應鏈不可或缺之一環,各國均面臨勞動形式多元以及全球移民勞動等諸多挑戰,這些問題都需全世界所有社會成員共同致力解決。

  台灣為世界重要經貿實體,政府應負起維護健康/健全的勞動市場之更大國際責任。國際工會與僱主組織及國際人權團體應關切台灣無法批准並落實國勞公約,致使台灣2300萬人民(包括一千萬勞工與其家庭),以及居住於台灣約50萬名外籍工作者及眷屬無法享有國勞憲章中強調之勞動人權與公約保護。

  又如2007年國際勞工組織大會期間,中國政府因為沒有落實所批准的第182號去除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公約而被列為25個提交公約適用委員會討論的觀察案例。中國政府代表於其答辯中強調與湄公河沿岸國家建立技術合作,共同遏止人身販賣與誘拐等犯罪,但除了這些邊界國家之外,台灣也是美國國務院報告中所指出的人口販賣轉運及終點站;而中國之所以無法遏止此項結果是因為中國政府必須尋求與台灣政府之積極配合與合作,此處亦突顯中國政府治權不及台灣之事實,以及有必要將台灣置於全球遏止人口販運與強迫勞動網絡之一環。

  最後,我國實質參與ILO並未挑戰中國之代表權也無違反聯合國的一個中國原則。所謂實質參與係指透過ILO獨特的政勞資三方對話機制,以務實及解決問題為原則,經由ILO政勞資三方成員之充分理解、對話與討論,共同決定一套參與機制,使我國可以有效落實國際勞動基準及核心公約,促使台灣之三方代表得以實質參與國勞大會及相關議題活動。

  我國宣示實質參與國際勞工組織之最積極意涵,應該是向國際社會表達尊重ILO之憲章並自願遵守國勞核心公約,並以實際行動支持我國勞雇團體強化參與國際勞動事務之能量。而ILO憲章中強調「勞動非商品」之基本原則,適可提醒任何重經濟而輕勞權的政府重行檢視,原來90年前創立之ILO正是由政勞資三方所催生,致力共創社會正義與公平福祉之工作世界遠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