庶民司法 解決死刑爭議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教授 林裕順

  日前,40名死刑被告的釋憲聲請業經大法官駁回,死囚命運將重回法務部的執行程序。觀諸歷來釋字476號、551號等解釋,本項「死刑制度」的價值判斷並不令人意外。可是,對照近年日、韓等國司改動向,職業法官獨自論斷「被告該死」,突顯我國刑事審判權力運作的威權、傲慢。

  台灣社會「人民頭家」嚷嚷上口,上自總統、立委下至村里代表選賢與能理所當然。司法審判同屬國家重要權力,論斷曲直、維護正義甚或定人生死,更應接受民意洗禮、人民監督。2004年5月28日日本制訂「裁判員參與刑事裁判法」,該國政府經過多年不斷的溝通、宣導,2009年5月21日正式實施。2007年6月1日韓國制訂「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且2008年1月1日「後發先至」開始運作。惟台灣刑事審判迄今未有民眾參與,判決評議亦未受民眾監督、授權。

  老牌英美「陪審制度」,訴訟案件事實有無、犯罪成立與否,由一般公民選出陪審員判斷確認,若該當有罪再由職業法官裁量刑罰輕重。德國歐陸「參審制度」,因應訴訟案件性質選任各專門領域之專家,於一定任期內與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共同進行審判。東瀛日本則參考陪審、參審,獨樹一格創設「裁判員」審判制度,由一般國民選出裁判員與職業法官,實際參與審判程序證據調查,共同評決被告罪責有無、刑罰輕重,以確立刑事司法「民意基礎」,建制國家刑罰權的民主正當性,並提升一般國民自我負責的「統治主體」意識。

  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於其不朽名著「美國民主政治」曾謂:對於「國民參審」若僅侷限於司法制度的理解未免過於狹隘,「國民參審」對於訴訟勝負具決定性作用,亦是左右社會禍福之關鍵力量。換言之,一般國民參與司法審判之制度設計,不僅提升人民對於民主法治的理解具社會教育功能,並且防止職業法官孤芳自賞故步自封,有助審理判決吸納多元價值提昇司法公信。試想,台灣社會「特別費」、「國務機要費」、「金改弊案」等等訴訟官司,若有如同國民參與司法審判之制度設計,政治人物何能「無顧民意」訴求司法不公、政治迫害。

  死刑剝奪生命權,乃國家刑罰的極致。司法審判結合人民代表與職業法官,於具體個案共同面對死刑與否,理性對話決定是非善惡、對錯罪罰,正如民主選舉「由下而上」型塑社會正義與共同價值。觀摩日、韓參考英美歐陸進行國民參審之司法民主變革,驗證「民眾參與」乃是司改王道,寓意「民心向背」決定司改成否。近日,台灣社會「庶民經濟」琅琅上口,刑事審判亦需傾聽民意,藉由「庶民司法」解決死刑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