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聽風暴

台灣大學法律系學生 張伊婷
  當你走在充滿陽光的大街上,忽然一陣咖啡香飄來,你想著下星期約心儀的她或他一同共享美好的下午。於是拿起手機,按下通話鍵,戰戰兢兢地提出邀約。片刻後,你結束通話,面帶微笑,開始籌劃著下星期,只有你們兩人的秘密約會。但是這個秘密,可能在24小時之內,就會被檢警單位知道得一清二楚。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統計,從民國九十六年到九十八年九月間,光是檢警等機關向電信業者調閱的手機或市話通聯紀錄,就多達220萬筆,申請調閱案231萬件,而這些還不包含個人申請的通聯紀錄1。根據統計,2004年台灣各地方檢察署共核發17,554張「監聽票」,監聽了129,396座電話,被監聽對象為71,191人。以島內2300萬人的比例而言,平均每323人中就有一人被監聽2。這僅是官方數據,而檯面下,更多非法監聽仍不斷在發生。

  在『竊聽風暴』這部電影當中,『獻給好人的奏鳴曲』是由一個受監聽人寫給只知道探員編號的監聽者的書。他稱呼一個受政府支使來監控他生活的人為『好人』。可惜的是,作為一個電影的讀者,我們無從得知所謂『好人』的定義之於受監聽者是什麼。電影中,受監聽者的生活遭觀察、控制,但其實並沒有影響他自身自由意思決定的形成、他也不曾認識到正在進行中的監聽。監聽者也未遵守國家賦予他的義務,而依自己的決定選擇了情報的處理方式。他們各自失去了又得到了什麼,只能從最後隨著竊聽線路卸除下後、被分割得凌亂破碎的房間景象裡,尋找一個沉默的答案。

  隱私權係憲法所保障之權利,然而憲法僅為準則性之指標,如何在社會中具體實行,須仰賴相關法律的制定。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規定,個人之私人生活、家庭生活、居家及通訊須受保障,除非為保護民主社會所需要,否則不得侵害之。然而,對於私人生活、通訊之定義為何?在台灣被警察調閱頻繁的通聯記錄,是否亦在通訊之保護範圍內?得一方同意之監聽,其合法性為何?在辦公場所、公共區域之談話、舉止,是否包含於私人生活?監聽之後所取得之錄音,是否為隱私權之一環?隨著日新月異的科技,網路電話及電子郵件的監看又該如何處理?法律之制定是否來得及應付快速的社會變遷?

  歐洲人權公約係超國性的憲法,然其具體落實仍仰賴各簽約國之內國法。歐洲人權法院藉由長久以來之判例,形成嚴謹而完整之審查結構。內國法必須通過該審查結構之要件,才能被視為其干預具有正當性,否則將會遭到敗訴判決。對於邊際案例,例如上述的通聯記錄、聲紋比對、得通訊一方同意之監聽等等,歐洲人權法院亦藉由判決表明其立場。相較於台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以及實務判決,其保障密度皆遠不如歐洲人權法院。另方面,最近個人資料保護法三讀通過,惟其規範密度與歐盟相關規定比較,尚非完備。

  歐洲人權法院作為各歐洲聯盟會員國適用法律原則的最高指標,歐洲人權法院必須藉由個案,將法院的陳述轉化為最高指導標準。其中基本人權公約作為一個既存的、奉為最高指導原則的「標準」,然而它的內容並不絕對。尋找標準是個不斷切割與填充的過程。在號稱沒有標準的後現代社會裡,定義出一個具有規範力的標準,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

  國家藉由監聽行為所欲保護的事物,究竟應該符合誰的正義?保護個人「基本人權」後所得到的利益,又應該和什麼比較?通訊監察的合法性,形同立法者和法院的價值取捨得出的結果。在研讀相關文獻時,再再體認到作為一個初學者,我們切忌以囫圇吞棗的態度面對任何經過價值取捨後的結果。在動態多變的人類社會當中,我們仍在覬覦著想得到一套普世信仰的標準,以作為我國法之參考依據,或許歐洲人權法院某程度可作為指引之方向,期許我國未來人權保障之規格能更加與國際接軌。

1 資料來源:華視新聞 2010/3/18 每天調閱2200通 1/2台灣被監聽。
2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報 http://big5.cri.cn/gate/big5/taobao.cri.cn/2201/2005/11/25/1425@7962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