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為本的司法

台灣大學法律系服務社總幹事 林煜騰

  蒙著雙眼,手持長劍與天平,正義女神企圖作出最公正無私的決定。在現代社會底下,法院所扮演的也正是這樣的角色。在紛爭發生時,可透過此機關,徹底的解決衝突讓正義得以伸張。他可讓壞人受懲罰,並可作為人民抵抗國家機器侵襲的強力互盾。然而在法律服務期間,卻時常發現,來諮詢的民眾普遍對法官不信任,並且對於進入法院有所恐懼。法院此時反而成為人民訴訟上要對抗的對象,更遑論得為人民實現公平正義。於提供服務面對此種情形當然倍感無奈,但也不禁思考,若守護人民權利的「法官」不再受人民的信任,那人民如何信服法院的判斷?權利又應如何實現?當然,人民對法院的不信任並非代表法院所作出的是錯誤判決,然而若法院和人民間若無建立起信任關係,不管判決結果如何,都是很難被信服的。

  在過去的威權體制之下,有太多人民被司法系統傾軋的例子。當一個人被捲入司法體系,似乎就萬劫不復,許多弱勢者無法在司法體系中得到救濟,也時有所聞。現在的司法體制當然不如過去一般,我們甚至可以說,司法的黑暗期早已渡過,但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的出發點,仍須有所調整。到底,作為人權守護者的法院,其目的僅僅是在人民進入法院後,作出符合公平正義的裁判?還是有更深層的意義?是否我們所要做得,應是讓人民在紛爭發生後,得信任法院解決衝突,心情平靜繼續過自己的生活?若僅僅是前者,還是太過法院本位的思考。

  或許我們可以說,當作法院出公平正義的裁判,當事人的利益自然可以獲得保護,當事人的期待自然就可以獲得滿足。可是真是如此嗎?在審判的過程中,若法院執著於做出正確裁判,而審判時間過長,當事人在司法審判中不斷的虛耗,反而破壞了他原有的生活。又或者法官自視甚高,於審判中不尊重當事人,也會導致人民不信任法官或是司法體制。此時,就算裁判正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也已經大打折扣了。若我們認為,法官審判時心中應有人民,法官的任務是為了解決人民的紛爭,為人民服務,那審判的過程中自然會有不同的處理模式。在審判過程中,能得出雙方可以信服並能解決衝突的結果,才是真正符合人民心中的公平正義。當法院自詡作出的判決公正客觀,但人民卻是在一無所知的狀況底下被動承受,如此所產生的判決,人民是很難認同的。

  法院在社會上的功用,應還有另一更深層意義。即是推動法治和人權觀念的落實。若人民能夠信任法院,自然願意透過法院解決紛爭,也會願意共同遵守社會的規範以避免紛爭的發生。然而,當人民不相信法院得在紛爭發生後作出公正的裁決,法律的預防功能亦不能有所發揮,人民的權利也不容易受到保障。當人與人之間,沒有一個具有強制力的規範來約束彼此,人權的概念亦不容易開展。某種程度而言,人權所代表的是對彼此的的尊重,而法律是一種外在的準繩,告訴人民這條界線為何。從這個角度出發,人民信任法院法治觀念得以落實亦能提昇社會的人權意識。

  我相信,法院是為了人民存在的,當法院於判決時忘記了「人民」為訴訟主體,這樣的判決是不容易被信任的。法院存在的目的是讓有權利者得以實現權利;讓紛爭的解決得以圓滿,為了這些目的,法院所作出的判決,必須讓人民得以信服。當人民害怕利用法院,這對社會而言不會是正向的。在憲政制度之下,法官是人民權利的守護者,當其過度的守護著其「法官心中的正義」而非「人民心中的正義」,那天秤也只是虛假,如此的法院亦不足以讓人權概念散佈於社會中。當人民不信任手上那張守護權利的之盾,那我們還有什麼可以依靠?

  手持長劍和天秤,正義女神蒙著雙眼,企圖作出最公正無私的決定。但我相信,其心中必然有著人民存在。在現代社會底下,法院所扮演的也正是這樣的角色。站在人民的立場,衡量正義,指向人民權利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