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場到餐桌的安全:從歐盟GMO食品管理談起

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 研究生 陳映蓁

一、前言

  在目前生物科技發展快速之時代,許多基因改造生物(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簡稱GMO)應運而生。這涉到複雜技術、經濟利益、保護人類健康等問題,加上其從試驗、核准上市到標示等規範標準各國皆不同,一直是個備受爭議、廣受討論的領域。支持者認為GM作物可以突破傳統育種方法的限制,成為農業增產的新契機,可以因應未來人口快速增加的糧食需求問題;反對者則質疑這會造成糧食生產的不穩定、破壞生態平衡及生物多樣性。有許多報告顯示,基改食品可能間接導致人類過敏、引發抗藥性物種出現或減少生態多樣性等後果 ,因此完備相關法規的規範與監督,取得生態健康保護與貿易自由化之間的平衡,是非常重要的。

  歐盟一向以自然環境的守護者自居,在共同市場內建立嚴格的法規以確保人類與動植物的健康和公共衛生,許多歐盟會員國傳統上對於基因改造產品一直持抵制的態度。許多會員國人民多傾向可以保護人類健康、也兼顧土地環境永續性的耕作,在疑慮風險未定的GM作物是否對食品安全、生態環保有傷害之下,歐盟國家的消費者普遍不信任轉基因食品。GM作物在歐盟僅在西班牙、德國、法國和葡萄牙有零星種植,而至今有越來越多國家自行劃定完全無基改地區,禁止種植基因改造作物。甚至,今年五月歐盟准許葡萄牙馬德拉區成為第一個官方認可的無基改作物區。

  在確保消費者健康安全無虞的前提下,歐盟基於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可追蹤性(traceability)和透明性(transparency)處理進入共同市場內的基因改造產品,從申請核准到上市,有一套非常嚴的管理流程,以確保消費者的食品安全保障。

二、生於憂患:歐盟建立GMO管理的背景

  1970年代法國與義大利曾發生荷爾蒙肉牛事件,因業者在飼養過程中不當添加DES荷爾蒙,而此種含添加荷爾蒙的小牛肉被製做成嬰兒食品販售,竟然造成嬰兒胸部發育和提早來月經等不正常現象,引起歐洲國家一片譁然。歐盟國家開始注意到某些添加荷爾蒙激素食品對人體健康的負面影響,自80年代起訂立了一連串的指令 ,禁止添加荷爾蒙飼養牛隻。不過,美國養牛業者大部分在飼養過程中都有施打促進生長的荷爾蒙激素,以達到效率量產目的。但根據歐盟規定,除了治療或動物技術為目的的激素使用之外,所有經過6種荷爾蒙 處理的肉類均不得進口歐盟。因此從1989年起,歐盟便據此禁止美國與加拿大進口含上述荷爾蒙激素之牛肉,廠商必須保證其牛肉的荷爾蒙含量為零才得進口。

  包括荷爾蒙牛肉案、狂牛症和作物汙染等在內的一連串食品安全危機 ,使得歐盟在1997年發表食品安全白皮書(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 ,其中即主張基於下列原則,訂立一套管理GM食品的指令:(1)充分掌握食品安全的自主權;(2)完整的食品安全規範,兼顧綜合性與整合性方式之需求;(3)妥善的食品與飼料安全監控系統;(4)風險分析與風險管理,適當時可採用預防原則 ;(5)採用可取得的最佳科學建議報告;(6)提供消費者充分的資訊以協助其消費選擇。

  根據此白皮書,歐盟於2002年正式成立歐洲食品安全局 ,負責單一的風險評估工作,針對GMO食品或產品評估申請案,並提出科學性的建議,以達充分掌握食品安全自主權目的,並逐步建立更完整的GM食品安全規範。

三、保障環境與消費者權利:GMO風險評估與申請程序

  在牛肉案後,針對風險評估程序和管理的內容、申請流程和標示等相關的指令和規章訂定了一連串的指令。並於2002年成立歐洲食品安全局統一負責歐盟境內所有食品的相關事宜,監督整個食品鏈安全運行,根據科學證據做出食品危機風險評估。以歐洲食品安全局為首建立一個與成員國有關機構進行緊密協作的網絡,下設專家委員會和科學小組,為制訂政策和法規提供依據。

  歐盟於對於GMO食品及產品的環境風險評估,提供一套詳細的規則,並明定評估報告應列舉的要點 :

1. 鑑定GMO的特性,及其與非基因改造生物體在相同的環境下比較,使用上可能的潛在負面效果; 2. 風險評估應建立在兼具科學性透明性的科學數據與科技資訊上; 3. 以個案處理之,意即必要資訊會考慮GMO所屬類別、使用目的及對環境可能造成的潛在影響; 4. 若GMO產品的新資訊及其對人類健康或環境的影響被證明有效,則基於確定風險是否改變和有無必要修正風險管理兩項目的,將對環境風險評估作修定。

  環境風險評估的審核項目主要在於GMO的研發製造過程、由GMO所產生新的基因產品的潛在風險、及其後續基因移轉(gene-transfer)的可能性 。簡言之,GMO環境風險評估的目標,在於指出與評估基因改造生物體所帶來之潛在不良反應,而對人類健康與環境帶來的直接或間接效果、立即性或延遞效果、累積性與長期效果等都是評估的範圍 。

  若要讓GMO食品流通到歐洲共同市場內,在申請程序上仍是依照2001年第18號指令,即檢具完整的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後,另外加上使用範圍的界定、商業機密部分、基因改造生物體之標示計劃等申請文件,對產品欲上市會員國的主管機關(Lead Competent Authority)提出審核申請,而國家及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必須於14天內作出評估報告,若拒絕該GMO則須檢附拒絕理由後終止程序;若該國主管機關決定可上市,則須以書面通知歐洲食品安全局後,由歐洲食品安全局於三個月內完成科學性報告,向執委會和各會員國提交審查結果並公告摘要,完成風險評估和風險溝通的階段。

  之後便進入到風險管理階段,執委會在收到歐洲食品安全局的報告後,應提交草案給食物鏈與動物健康常設委員會(Food Chain and Animal Health Commitee),其委員依據條件多數決作出最後決定後,由執委會公佈核准上市。被授權的產品完成GMO食品與飼料的註冊登記後,即進入為期十年的市場監督計畫,其上市權十年更新一次 。在這期間內,此核准GMO產品原則上可以自由在歐盟內部流動,惟須遵守標示與可追蹤性 的相關規定。

四、從農場到餐桌:標示規定 與追蹤

  基改食品標示的有效性有賴於追蹤體系,歐盟有以下四項管理原則: (1)基改食品與飼料不得對人類健康、動物健康或環境產生不良影響。 (2)不得誤導消費者或使用者。 (3)該基因改造有機體產品與其企圖取代的食品或飼料之間,在正常消費的範圍內,不得對人類與動物造成營養上的不良影響。 (4)基改食品與飼料不得以改變動物產品特徵(distinctive features) 的方式,造成傷害或誤導消費者的結果。

  因此,若食品中包含一種以上的GM成份,應在包裝上註明「基因改造」或「本成分產自基因改造」;其成分若是由某一種名稱標示時,必須在食物成分表中顯示「包含基因改造(生物名稱)」或「(成分名稱)包含產自基因改造(生物名稱)」。就算是將此提醒標在食物成分表的腳註,其字體也不得小於成分表字體的大小。而食品如果是沒有包裝即販售給消費者,或包裝是小於10平方公分的小容器,則上述所需資訊必須在銷售品旁藉由食品標示牌、或是所用包裝材料上的永久展示,所用字體必須大到可容易辨識且易讀。

  強制標示目的是讓消費者可在知情狀況下作選擇,追蹤系統則進一步追蹤並監督基改食品在生產至銷售每一階段的行銷情況,業者所提供之必要資訊保留期限達五年,讓歐盟得以從事風險管理,以維護食品安全及公共健康 。

五、結論

  隨著生物科技與基改食品的商業化,我們更加注意自己「吃」進了什麼。歐盟內部曾爆發的食品安全危機,促使更為新穎的GMO審查規定誕生,不僅成立專職的風險評估機構負責食品安全,也明訂出風險評估的原則、評估報告應包含的內容和嚴格的核准申請程序,以有效規範第三國GMO食品的管理,確保消費者的安全。

  GMO規範的議題僅僅是一項拋磚引玉,本文希望透過上述探討歐盟追求食品安全、公共健康、市場功能、環境與生態保護而進一步完備制法的經驗,提供讀者一個思考面向:高標準保護消費者及追求自然環境的保護,必須顧及到各個環節,從農場到餐桌,無一不是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現今環保意識抬頭、消費者權益提升,與政府在法制上的完備是一體兩面的,民意的趨向應該及時反映在政策與法律制定上,才能夠保障人民與環境本身的權利。

六、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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