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輟生的因緣

高雄縣立蚵寮民中學訓導主任 蔡泳邑

  世間上任何事的發生,無不是因緣和合而產生的,絕非一朝一夕所能成就的,而國中教育的中輟生就是一例。所謂『標準的中輟生』,就是未請假無故不到校且聯絡不到連續超過三天者,在第四天就必須通報為中輟生。這樣的中輟生一經通報到中輟系統上,全國警力就能協尋,以便在最短時間內將學生送回學校就讀,或是了解學生家庭狀況,評估是否有需要進行安置。另外一種『隱形的中輟生』,就是熟悉中輟系統,只要在三天內在學校露面一次,哪怕只是曇花一現,都能享有不被通報的權利,但是連續曠課節數達49節者,學校仍可行文至學區少年隊,請少年隊加強輔導,但成效有限。因此中輟生的問題層出不窮,被犯罪集團吸收而去販毒、吸毒、討債、竊盜者不在少數,此外在家睡覺的、出入網咖或不正當場所的、刺青、在外遊蕩、無心就學者更是時有所聞,而這些中輟生的問題為何一直在發生?為何不能有效解決中輟生的問題?

  台灣是一個人權法治的國家,但是法治觀念卻沒有普及化到民間,而每一個人在享有自己人權的同時,是否也必須兼顧他人的人權,否則就是社會問題的衍生,會造成上述中輟生問題無法解決的原因,要從三方面來看:一是家庭功能不彰、二是學校輔導管教無力、三是社會資源人力有限。

  家庭功能不彰方面:不論是雙親的、單親的、隔代教養的、外籍配偶的家庭,只要有中輟生的孩子,不外是管教無力的、上班疲勞不能兼顧的、把責任推給學校或是社會資源的、而這樣的情形通常是讓孩子不能回到正軌。孩子有人權,卻不盡義務,晚上不回家或是深夜未歸的;白天應該上學,卻是在家睡覺或是在外遊蕩的;應該專心於課業,卻是在籌畫犯罪的;美好時光應該是在校園度過,卻是泡在網咖裏的,而這樣的行為,家庭功能卻不能有效的制止孩子產生,人權的拿捏是建立在道德與尊重?還是建立在法律上?在道德與尊重上,孩子不能尊重自己以培養品德,對家庭長輩不能尊重以順從自己的責任,我行我素,難道要等到孩子觸犯了法律,才能有效制止這樣的行為嗎?

  學校輔導管教方面:學校不管是學務處要管教或是輔導室要輔導,學生總是要出現在學校,若是學生沒出現,就只能依靠電話跟家長聯繫或是家庭訪問,了解學生在家的生活作息,若是家長跟學生都不接電話,除了每天撥打碰碰運氣外也只能順其自然了,若是中輟期間,就只能依靠警方協尋或是學生自動出現,否則學校方面也束手無策,而在家庭功能不彰的情形下,復學又中輟的學生更是比比皆是,而少年隊的無奈則是把孩子帶回家交給大人,或是帶回學校交給老師之後,一放學孩子就又不見了,而且一次比一次難找。學校重視人權及學生的受教權,但是卻不能有效解決中輟生的問題,只能任由孩子被不良組織之吸收而犯罪,難道真要用法律才能讓孩子改善行為嗎?為何沒有一個機構可以收容高風險且家庭功能不彰的孩子,很多犯罪行為都是從小的壞行為開始的,為何現行教育不能做到防微杜漸,而是一再的忽視、漠視這樣的中輟生,是誰把中輟生推向犯罪組織的?也許這是身為教育的每一個人員應該自我反省的。

  社會資源人力有限方面:一個社工往往要負責許多個案,負荷不了時就挑著輔導,選擇高風險中的高風險學生去輔導,而政府豈不知要輔導一個學生改變行為就必須付出極大的心力了,何況是多個,所以在增加社工這方面的經費怎麼還會吝嗇,怎會不立即處理改善,難道這些孩子不投入心力就會變好嗎?所以社會犯罪問題一直在產生,因為犯罪行為及犯罪人員有在新陳代謝,而政府機關去沒有新陳代謝,沒有辦法有效解決中輟生的問題,就會變成社會上的問題,如此一來豈不是要用更多的資源來導正政社會風氣,所以教育上的陋習就要去變,不能解決問題就要改變,而不是駝鳥心態或是一成不變。

  尊重、人權、法律、環境四者是相輔相成的,如果人人有尊重別人的心,那麼就不會去侵犯每一個人的人權,而大家也就能和平相處,雖有法律卻沒有受罰,而能這樣也就營造出一個大同世界的環境了。因此哪個面沒有做好,就會影響四個層面,相反的,從教育開始做起,徹底的去革新素質,從基本的心做起,而不是在表面下工夫,如此一來勢必善良的人越來越多,越多善去影響少惡,久而久之善良的風氣必定形成,就看在上位者如何痛定思痛,找出徹底有效改革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