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體罰是學生的基本人權

致遠大學 副校長 郭添財

  人權( Human rights )是一個做為有價值與尊嚴的人,為了生存與發展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如生命、身體、財產、自由、自主與尊嚴,均為當代人權中之重要成分要素。自十八世紀英國政治哲學家洛克提出「天賦人權說」後,權利之保障不再因階級不同而有差別,也因此確立了人人平等、皆有權利的概念。法律不再僅是貴族及統治者等獨享的工具,一般平民百姓、老殘婦幼等,亦皆可成為權利之主體。隨著人類文明發展,人權觀念、價值逐漸提升,範圍亦日益擴充。我國憲法對於任何人基本權利的保障範圍包括:平等權、自由權,其中自由權包括行為自由、人身不可侵犯權,也就是身體應受到保護與行動自由;一般人格權,例如自我決定權、自我保護與自我表現等權利。國際社會上,除個人人權外,尚有集體人權的形成。集體人權中有一般集體人權與特殊集體人權,所謂一般集體權利,係指一個民族對其他民族、一個國家對其他國家、或人類對其組成國家的權利,如民族自決權、發展權、國際和平與安全權、繼承人類共同遺產權、民族平等、食物權、自由處置自然財產與資源權、人道主義援助權等。而特殊集體人權乃是將性質、程度、處境地位相同的個體視為一類,看作一個集合整體所享有的權利,如婦女權利、兒童權利、老人權利、母親權利、勞工權利、學生人權等。以兒童人權來說,兒童是人一生中的雛型,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世界各國皆致力於保護兒童的基本人權,相關權益維護之理念與做法也相繼產生。以學生人權而論,學生是接受教育的主體,學生在學校內雖主要在接受學校教師的教育,但並不因此被否定或剝奪其為「人」之基本人權。相反地,教育之價值與功能尤應建立在對人權的尊重前提上,唯有重視並保障學生的人權,學校教育始能真正符合民主國家中之教育意旨。

  綜觀目前學理與實務各方面論述,有關台灣校園中之「學生人權」內涵與分類,約略如下所示(林世宗,2008):

一、學生的身體人權:

  學生於校園內或社會上免於受身體體罰或傷害。〈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內容略為:「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以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也就是說,法律不允許老師藉由任何方式對學生的基本人權加以限制,其中當然包括體罰在內。雖說我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訂有:「父母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的規定,但由此延伸擴大解釋學校老師享有父母般的懲戒權,明顯有其認知上的謬誤。我們常看到有些學校老師,要求學生父母以書面簽名,同意老師懲罰其子女。然而,這種由父母簽名同意的體罰,在〈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後,父母的授權基礎受到挑戰,因此,縱使老師握有學生家長的同意書,但在老師對學生施以違反法律規定的體罰時,不會因此免除其犯罪的責任。理由在於前所述,現行法律均有明文規定,受侵害學生自得依法提起訴訟,可請求司法救濟。

二、學生的隱私權: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認定:「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祕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學生正值學習成長階段,尤應受到隱私權保障,俾得了解與學習對他人人格之尊重,期能成為文明社會之ㄧ員。因此,教師與父母不應輕忽學生或子女個人隱私空間,非得任意檢查或翻閱學生之書包、日記或私人事務。若有需要時,在徵得學生的同意下,或可委由學生幹部或代表執行。

三、學生的平等權:

  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說學校應重視對學生之平等待遇,建構一個公平合理之校園學習環境。現在各級校園均開設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希由相關課程的推動,使得人權平等教育可以向下紮根,向上拓展;另外亦設置性別平等委員會,期藉此機構來落實保障各級校園的平等權益。

  自〈教育基本法〉納入零體罰條款,並於95年12月27日公布實施以來,各界對於落實校園零體罰有高度期待,但為何校園體罰事件仍頻繁發生,甚至常佔據頭版標題?此乃因教師與家長對於現代法律基本人權保障的認識有所不足。目前〈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雖然授權學校自行訂定「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相關辦法,但是由於這些辦法在性質上屬於行政命令,依據憲法規定不僅沒有限制人民基本權的效力,貿然實施甚至有違法之嫌。如果學校在訂定「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時,明訂老師可以「體罰方式」管教學生,日後若有老師依據此一辦法體罰學生、侵害學生人權時,參與訂定相關辦法的老師,可能成立刑法上所謂的共犯犯罪行為,另方面,如果學生因此受傷或人格權受到侵害,這些學生更可向這些參與訂定辦法的老師,要求其與體罰學生的老師,一起負起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總之,在民主法治社會中,天賦人權的保障,不會因學校設有圍牆而受到阻絕!人民所受各種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同樣應普及落實於校園中的學生,且不因其成年與否有所差異。保障青年學生在校園內或社會上的各種人權,將有助於其成長與學習,更能教育使其成為一個尊重他人人權之文明社會的一分子,而具有實質的教育價值。保障學生權利,除為了維護法治、尊重人權外,更是為了讓每一個學生能有最大的自由,來實踐學習活動。唯有當學生的權利受到保障時,以學生為主體的學習活動才有可能發展,我們也才能說,這是一個民主國家下的法治教育、現代化的教育。為達此目的,有關學生基本人權的法令也與時俱進地修訂,使其符合現代文明社會的事實與需求。其中民國94 年12 月28 日通過〈教育基本法〉修正案,明文禁止體罰,此法令不但符合積極人權的發展趨勢,亦為「零體罰」政策入法樹立一個里程碑!讓暴力、傷害遠離蘊孕陶冶學生人格的環境,建立起一個友善校園,讓學生在「零體罰」的環境中,擁有無比的愛和關懷,同時催生志業教師,創造更多的人生價值,這才是當代教育投資的最佳報酬,更是所有教育者的最終目的與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