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權跨步走

台中市篤行國小教師 邱仁宏
   最近又傳出老師不當管教了,台北縣一所國小家長指控音樂課,老師為了制止學生吵鬧,竟然從學生後腦杓打了下去,使學生門牙撞到直笛造成搖晃,疑似腦震盪,要校方給個交代(民視新聞網 2010/05/20 07:01)。常常會看見纇似的新聞,從文章撰敘大意來說教師有負向的情緒,產生過當的管教,而從正面思考而言老師為要求教學的品質,有義務維持其他班上同學的受教權,在教室現場當下的狀況,可能也不如新聞所刊載的單純。所以讀報者非當事人,不了解老師與學生長期所表現的行為與動機,有如在霧裡看花,釐不清事件來龍去脈。但在國小教學現場的教師卻很有可能為維持學生的受教權,在輔導學生行為的過程中傷害了人權而不自知。如同趙曉美所言:「教師們在過去的師資養成教育過程中,並未接受過任何有關人權的課程,成為正式教師之後,也少有參加類似的在職訓練或研習活動,有關人權的概念可說是相當模糊的。」

  台灣在1999年6月公佈的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修正案(游盈隆,2009),明定國家應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國家且應提供有效及公平的救濟管道(李建良,2007)。其中受教權的詮釋在北市義芳國小校長李田政(2007)認為「保障學生受教權」可以從形式上不能剝奪學生的受教時間和隨意的改變課程內容,另外就實質而言即要有高品質的教育成果,教師要有負責的態度傳授正確而有用的知識,使學生的學習獲得真正的滿足。

  但是在國小教學現場的老師要處理的事物其實繁多雜亂,除了要維持高品質的教育成果,還需與數十位個體差異的學生和回歸主流、融合教育的孩子相處,另外面對的家長在環境上、社經地位上與待人處世的觀念也各不相同。因而國小老師確實需要很大的耐心與毅力,處理事物也常如臨深淵,如履薄冰般的謹慎。再平心而論學生的義務教育並非軍校訓練,所以假如教師在班級經營上以不對等的權威,對年幼學生行使過度的管教則會忽略了學生的受教權,例如教師若運用同儕壓力的方式作班級經營,在課堂上以學生自行整隊方式,輔導學生吵雜行為的時間過久,致使該堂正常教學時間流逝,或是藉由行政業務繁忙為由豁免晚到上課的責任,而委由光碟播放機先行教學時間過久情況之發生。雖然學生因為巖師晚到教學現場,教室嚴峻的氛圍減輕而歡喜上課,但是相似情形之發生以教師專業職能而言,應是需要檢討的區塊且對學生之受教權委實傷害甚深。

  一般而言多數人都相信老師是凡人難免會有情緒,也有可能忽略了事物上處理的細節,因此對於在管教上有輕微忽略的老師,多數人會贊成加以提醒或稍作輔導,使老師有時間回溯教學行為與輔導學生語言的修正,藉以幫助教師對人權認知的提昇或增加教師教學增能的機會。但是若只為班級經營上的方便,忽略學生的受教權而管教學生行為過當,最後終會以法律為依據,作為教學與輔導合理與否的判定根源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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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良(2007)。老師,妳(你)在怕什麼? -也談「零體罰條款」的真義。台灣本土法學雜誌,91(2)。
石兆蓮、李田正、徐建華、黃金印、趙曉美(2010)。小學校園人權問題面面觀。北市北投區洲美國小。上網日期2010年5月18日,http://www.cmps.tp.edu.tw/mediafile/309/fdownload/119/18/2007-10-11-11-33-4-18-nf1.doc
民視新聞網 (2010/05/20)。上網日期2010年5月30日,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520/11/25zg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