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與尊重、人道與關懷、省思與感恩」-談動物實驗的倫理

輔仁大學醫學院臨床心理學系副教授 王英洲
   七十年代的台灣,正值經濟起飛,工商業蓬勃發展的年代;當時國民中學的生物教室理,常見一群年幼懵懂的青少年,拿著簡單甚至可說是簡陋的工具,圍著蝸牛、蚯蚓與吳郭魚,在未經任何麻醉處理的情況之下,活生生肢解動物的軀體,男同學往往想成為同儕間的英雄,藉由胡亂又大膽的解剖過程中,得到膽小且善良女同學的感激與崇拜;高中生物課必須面對一隻隻活蹦亂跳的大牛蛙,一群人手忙腳亂在教室裡追著短暫掙脫的獵物,就在驚嚇與害怕的叫聲中,有人將牛蛙重重的摔在地上,望著奄奄一息、動彈不得且絕望無助的牛蛙,多數人硬著頭皮完成老師規定的實驗程序與步驟;大學相關的課程更多,如大量接觸動物實驗的普通動物學與生理學等,研究生學長得意的展現他只需一支探針就能將老鼠的脊髓破壞,讓動物不能動彈的絕技;助教將筆心般粗細的毛細玻璃管,硬生生的插入白老鼠的眼睛中,為的只是取出幾滴血液做顯微鏡的觀察;研究熱中暑議題的研究生,將白老鼠送進高溫的烘箱中,為的只是將牠的體溫提升到異常狀態;研究口腔的臨床牙醫師,每天拿著粗糙堅硬的鋼刷,對著流浪狗的牙齦做劇烈的摩擦直到出血為止;神經外科醫生利用保育類的台灣彌猴做移植手術,理由只因靈長類動物與人類較為相近;這些看似理所當然卻又殘忍的動物實驗與研究,當時在沒有任何約束的情況之下,從各級學校到研究單位,皆普遍且廣泛的進行。

  在重視動物福利的各界人士多方奔走及努力之下,「動物保護法」終於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公佈施行,依照動物保護法條文中的定義,實驗動物指的是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其中科學應用指的是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的應用行為;法條中也規定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減少數目,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動物之種類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適用範圍及管理方法。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組成「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以監督並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在科學應用後,應立即檢視實驗動物之狀況,如其已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仍持續承受痛苦,而足以影響其生存品質者,應立即以產生最少痛苦之方式宰殺(犧牲)之;實驗動物經科學應用後,除有科學應用上之需要,應待其完全恢復生理功能後,始得再進行科學應用;國民中學以下學校不得進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課程標準以外,足以使動物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訓練(行政院農委會,1998)。法條的相關內容與新進國家的法令近乎相似,主要在確定「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與「動物實驗管理小組」的法定地位,並達成以專門知識判斷和人道精神考量並重的新思維下,達成減少實驗動物數量、痛苦及傷害的目的(蘇裕家等,1998)。對動物實驗有了明確的定義與規範之後,過去如蠻荒時代的粗魯動物實驗,便受到了法律明文的約束;有了相關的法源依據,使得保護動物人士更具強而有力的監督能量並關心動物實驗的進行,關懷動物的福利與生存權。
專業與尊重

  早在十八世紀Dr. Edward Jenner觀察到擠牛奶女工少有被當時流行的惡性天花所侵犯,進而利用牛痘病變的滲出液注射到人體達成對抗天花感染的不可能任務;Dr. Louis Pasteur發現利用減毒的方法,分別將減毒後的炭疽與狂犬病毒注入綿羊與犬隻體內,動物因而具有抵抗病原感染的能力,此動物實驗為疫苗發展的基礎;1912年Dr. Alexis Carrel 用狗研究神經的縫合,邁出了器官移植與神經接合的第一步;1914年荷蘭生理學家Willem Einthoven以狗做實驗,開發了現今廣泛使用的心電圖(蔡倉吾等,1999;梁善居,2000);1904年俄國生理學家Ivan Pavlov藉由鈴聲、食物與唾液分泌三者間的連結關係,提出心理學界經典的古典制約學習理論(classical conditioning),贏得諾貝爾獎。

  實驗動物涵蓋的種類相當多,依照「Guide for the Care and use of Laboratory Animals」一書中的定義為:「任何用於研究、教學及測驗用途的脊椎動物」;隨著時間及研究環境的變遷,除了傳統的實驗動物之外,更擴大涵蓋了農場經濟動物、野生動物和水生動物。狹義的實驗動物指的是囓齒類(小鼠、大鼠、倉鼠及天竺鼠等)、兔、犬、貓及猿猴等哺乳類動物;此外廣義的實驗動物更包含了大型哺乳類、非哺乳類之脊椎動物、爬蟲類、兩棲類與魚類。因此舉凡經由人為飼養,具特殊遺傳性質,品系分類明確的動物,可供人類作為實驗或研究之用的,皆稱為實驗動物(余玉林,2002)。

  民國91年農委會統計顯示,台灣實驗動物使用總數約為100萬零5千隻,各類動物所占比例如下:囓齒類動物數量最多,佔74.6%、魚類佔20.5%、經濟動物(家畜和家禽)佔4.6%、蛙類佔0.2%、犬貓佔0.06%、其他佔0.04%(陳美玲,2004)。與1999年英國用於醫學研究的動物種類:囓齒類佔86%、魚類佔9%、經濟動物(家畜和家禽)佔2.4%、犬貓佔0.4%、猿猴類佔0.2%(梁善居,2000);所使用動物的種類與比例,僅有些微的差異。

  近代生命科學與臨床醫學的快速進步與蓬勃發展,使得許多人類與動物的疾病受到控制,醫療技術的改進與突破,生物科技的研發與創新,動物實驗應用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當代實驗動物更進一步廣泛應用於疾病的研究(20~25%)、疫苗的開發(15~20%)、藥物安全性與毒理測試(15~20%)、抗癌研究(10~15%)、外科技術和器官移植、其他相關的生物醫學研究與教育(30%)(陳美玲,2002),這些先進的技術與觀念大多仰賴先期的動物實驗,也是犧牲實驗動物生命換來人類福祉的範例;實驗動物在人類了解生命現象、發展基礎與應用醫學、藥學、農學等生命科學技術中的重要性及貢獻度皆無可取代,舉凡透過動物實驗進而解決人類的疾病,化解生存危機的例子不勝枚舉,但是相對的人類利用動物來進行實驗的倚賴也與日俱增,如同吸食毒品一般,到達無法自拔的窘境。

  目前法令規定進行研究的機關內應組成動物實驗管理小組,這是一個實際內部稽核與管理動物實驗的單位,其審核的項目包括動物實驗進行的理論依據與必要性,動物種類、品系、使用量與動物來源是否合理與合法,進行動物實驗的人員是否受過合格的專業訓練且具備足夠的知識與經驗,動物的飼養環境、實驗設計、劑量與步驟、術後照顧、實驗後動物的處置方式等細節;最重要的是協助尋求是否具有替代動物實驗的方案,或是使用較溫和且非侵入性的實驗方法代替動物活體試驗;因此動物實驗的「必要性」、「替代性」與「人道對待」此三大要素,將成為動物實驗審查時必須具備的新思維;此外,如何避免少數僥倖人士不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動物實驗,或是利用社會大眾對科學研究者的信任,背地卻從事違害實驗動物的行為,這將是各單位中動物實驗管理小組重要的工作。

  當動物實驗成為人類醫學發展與生命科學研究中的必要之「惡」時,我們將更重視動物的權利與福祉,在道德慈愛與科學研究兩者中,尋求新的平衡點,讓實驗動物、科學發展與人類健康三者皆贏。動物在地球上生存的時間,遠遠超過於人類,但是當人類以「萬物之靈」的姿態出現於自然界時,往往目光如豆,僅侷限於自身眼前的利益,漠視與其他生物和平共存、充分對話的機會;人類與所有生物共享同一個地球,彼此間相互依存、脣齒與共,人類不能不依賴其他生命而獨存,因此更不應該以「萬物主宰」自居。唯有每個人發揮高度的道德情操,關懷生活在地球上的每一種生物,除了多充實有關動物實驗的專業知識之外,仍須抱持著尊重實驗動物的態度,才能使實驗動物因科學應用而受的傷害與痛苦降至最低、使用的數目減至最少。

人道與關懷

  關懷生命協會在創立宗旨中提到,動物也跟人類一樣具有感受痛苦與歡樂的能力,也有不受飢渴、沒有痛苦、有安全感、有自由、有歡樂、與自己的同伴和家族生活在一起等最基本的願望,也是生存的基本權利!不會發聲的動物往往是「弱勢中的弱勢」,被人類欺負的一群。所以培養人們學會平等對待其他動物的生命與福祉,解放動物,實質上也是將人類從自我中心的「物種歧視」偏見中解放。(關懷生命協會,1992)。

  「動物權」 一直是西方應用倫理學界的重要議題,可是在現實社會裡,動物的苦難依舊殷重,而且隨著生物科技、基因工程的發達,人類對動物之覬覦愈益深切,動物苦難有增無減。如同提倡「人權」的過程一般,「動物權」絕對不能光作道德訴求與思想辯論,而必須將此訴求與辯論的成果,落實到法律的層面,這樣才能實質上解除動物的苦難,保障動物的生存權。(釋昭慧,2001)。

  有些人心中常懷著疑問,尊重人權的觀念與作為尚未全然落實的今天,何必奢求動物權?其實人權不彰不能從剝奪動物權的作法中得到改善,只有野蠻的社會才會對動物的苦難習以為常,理性的社會不需要靠虧待動物來彰顯人類的至高無上,就是因為尊重人性,反而更該提倡動物權的觀念(鮑家慶,1995);動物實驗是因應了醫學與生命科學的需要而生,其本質原本就和人類利益區隔不開,而其過程卻又往往違背了人性。因此,當決定採用動物試驗時,研究人員難免得在道德與利益關係中找到一個平衡點,使研究得以順利進行(秦咸靜,2000)。簡單的說,落實動物權就是在道德與利益關係中找到最適當的平衡點,動物權的觀念談的是人類與動物雙方的平權,本著人道關懷動物的福利,如何與動物良性互動、共和共存,而非惡意欺虐與同情施捨。

  早在1959年英國的動物學家William Russell及微生物學家Rex Burch本著人道關懷與增進動物福祉的理念,在其著作「The Principle of Human Experimental Technique」中提出動物實驗3R的觀念,作為研究人員擬定研究計畫及使用實驗動物時須具備的三項重要認知。3R即是取代(Replacement)、減量(Reduction)及精緻化(Refinement)。

  「取代」是指研究人員儘量尋求動物活體實驗的替代方案,例如避免重複執行無謂的動物實驗或是利用電腦動態模擬及細胞組織培養等離體技術;「減量」是指減少實驗動物的數目與頻率,藉由統計方法精進並減少動物的使用量,或是研究人員針對不同的研究焦點,共用實驗動物的各個器官與部位;降低實驗結果的差異與誤差,避免過多且不必要的試驗;「精緻化」是指在實驗過程中儘量減少動物疼痛與不安,維持優良的飼養環境與衛生,適切的麻醉與鎮痛減輕動物的痛苦,實驗人員良好的訓練與正確的態度皆是相當重要的一環。因此落實3R的精神並確切執行,除增進動物福祉之外,更可得到較準確的動物實驗結果。

  近幾年來,由於人類對大自然過度的開發與侵犯,過去「人定勝天」的傳統觀念深植人心,因而造成大自然無情的摧殘與反撲,颶風、地震、海嘯、土石流、氣候異常變化等,皆造成人類重大的財產損失與傷亡,當自然界反撲的慘痛經歷殷鑑不遠時,我們更不能漠視、疏忽人類與生物間的密切關係,當人類過度消費實驗動物的今天,我們又如何能預期會有何種災難即將來至呢?

省思與感恩

  我們有幸生活在台灣這個和善的社會中,鮮少有行為激進的極端團體,這些年來西方興起了另一種比爭取動物權更激進的思想:「動物解放」。主張動物解放的運動者到實驗室或農場去「解放動物」,無論動物是否攜帶病原,他們皆無條件的將實驗動物釋放到外界,甚至會攻擊虐待動物的人,因此被許多國家視為恐怖活動;站在動物利益的觀點來看,從溫和的動物生態保育到極端的解放動物都有其成因與價值,但是站在人類的觀點來看,若干極端的作法也確實危害到人權(鮑家慶,1995);因此如何在維護動物權的觀念之下落實保護動物,卻又不會因為過度激進的行為,反而污名化愛護動物者的立場,且讓動物實驗能在有效管理的情境下促進醫學進步,將是大家必須思考的新課題。

  當今已被科學界認同,免除凌遲及殺害動物的實驗法,卻仍被許多學者及研究者拒絕;您可以相信,一個認為以恐怖殘虐動物的方式是進行「正常程序」研究或教學的人,能以仁慈與感恩的真情對待他人或動物嗎(蔡丹喬,2000)?人類願意相信科技的發展沒有止境,生命的侷限可以藉科技來擴充延展,犧牲其他動物以成全科技的進步,在「創造文明」的口號下,似乎具有充份的正當性;唯有少數生命科學家能體認生命的價值與意義,其實來自於有限性,任何短暫或長久的生命都是值得珍惜的,任何以犧牲其他生物來凸顯單一物種之價值與意義的文明,都是違背大自然的。

  一般人如何盡一份心力在保護實驗動物上?看似遙不可及,其實卻相當容易,舉凡日常生活中人們隨時接觸的食品、藥品、保養品及日用品,許多產品都是長期且大量運用動物實驗所得來的,現在有很多歐美國家的公司標榜反對動物實驗,並將相關產品的製程公開且明確的標示在商品上;例如當大家只關心化妝品中的有效成分、獨家配方與化學內容時,請再多留意一下此產品是否經動物實驗後才上市銷售,或是多購買標榜自然環保且明確表示反對動物實驗立場的品牌,因為動物實驗的結果,從來就沒有阻止任何產品問世。唯有人們只購買非動物實驗的產品時,一個強烈人道的聲音就能傳到社會中、製造商才會停止無謂的動物實驗。

  愈文明先進的國家與社會,愈重視人類以外物種的福利與生存權,這可說是一種道德水準的指標,當西方社會已經廣為動物爭取應有的福利與待遇時,台灣還是寧可停留在蠻荒的時代,繼續讓流浪動物充斥街頭、實驗動物受到虐殺、珍禽猛獸被老饕用來祭五臟廟呢?非洲之父史懷哲曾經講過:「當悲憫之心能夠不只針對人類,而能擴大涵蓋一切萬物生命時,才能到達最恢弘深邃的人性光輝。」為了不使台灣成為動物福利國的孤獨老么,敬請大家多關心動物的福利,且從動物實驗的相關議題開始吧!
〈原載於台灣動物之聲季刊第47期〉

參考文獻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998),《動物保護法》。
余玉林(2001),實驗動物之發展與遠景,《實驗動物管理與使用指南》。
秦咸靜(2000),動物試驗的道德與利益,《台灣動物之聲季刊》,第24期。
陳美玲(2002),推動實驗動物人道管理措施之成果,《農政與農情》第125期。
陳美玲(2004),實驗動物人道管理成果,《農政與農情》第139期。
梁善居(2000),實驗動物的使用及IACUC的介紹,《實驗動物飼養管理訓練課程資料》。
蔡丹喬(2000),動物實驗 - 一項挑戰,《台灣動物之聲季刊》,第22期。
蔡倉吾、黃水坤(1999),動物模式與醫學研究,《楓城研發專題報導》,第18期42-43頁。
鮑家慶(1995),台灣為何麼要談動物權,《台灣動物之聲季刊》,第7期。
關懷生命協會(1992),為何提倡動物權?關懷生命的思與言,《台灣動物之聲合輯電子書》。
蘇裕家、吳銘芳、黃水坤(1998),簡介動物保護法中有關實驗動物的條文,《楓城研發專題報導》,第13期49-50頁。
釋昭慧(2001),人類沙文主義何時了?─《憤怒的獸籠》序,《台灣動物之聲季刊》,第25期。
Association for Assessment and 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y Animal Care International, AAALAC:http://www.aaalac.org/
Guide for the Care and Use of Laboratory Animals, 7th ed. 1996 http://www.nap.edu/readingroom/books/labrats/index.html
Institutional Animal Care and Use Committee, IACUC:http://www.iacuc.org/
參考附件
附件一 行政院農委會動物實驗論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附件二 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牧字第8812108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監督並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實驗動物保護措施之研擬。
三、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之組成、任務暨管理之評估及檢討事項。
四、利用動物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評估及檢討。
五、其他有關實驗動物之諮詢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遴聘之;其中至少應含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各一名。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定聘兼之;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二人至五人,就本會人員派兼之,均承召集委員之命,處理本委員會日常業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前項會議以召集委員為主席;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非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委員會不對外行文。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中華民國90年7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牧字第90004024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 中華民國92年1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2004000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組成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由相關人員三至十五人組成,其中應包括獸醫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於管理小組組成後三十日內,將成員名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第三條 管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核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提供該機構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
三、提供該機構有關實驗動物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
四、監督該機構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應用等行為。
五、提供該機構年度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監督報告。
前項年度執行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條 利用動物進行科學實驗者,其需採用之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及實驗設計應先申請,經管理小組審議核可,始得進行。
第五條 本管理小組發現該機構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時,經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其實驗動物之使用。
第六條 本辦法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本辦法發布後利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之機構,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依本辦法之規定組成管理小組,逾期未辦理者,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處罰。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