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素養與野生動物保育---從查緝工作談起

台北市立教育大學環境教育與資源研究所副教授 陳建志

  摘要:保育類野生動物查緝工作是件牽涉層面複雜的工作,執法人員必須不打折扣地執行法律,但背後所面臨傳統習俗衝突、情理法抉擇、公權力伸張及社會輿論壓力,實非旁人所能體會。在此世界各保育組織交相指責我國執行保育工作不力之際,本文作者以多年來參與保育類爬蟲查緝工作的實務經驗,敘述保育類爬蟲查緝現況,及政府所施行措施,並對關鍵性問題提出探討,期望能藉此釐清誤解。更期望全民能確實遵守現代化國民的行為規範,杜絕不法商賈的狡譎犯科,以落實保育工作。

  中國的食補及藥補文化淵源已久,有些中式料理及漢醫藥方取材自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較著名的有滿漢全席中的熊掌、猴腦及漢方中的犀角、熊膽。爬蟲類動物也常被利用在食藥補上。料理中的蛇湯、鱉肉以及藥方中之蛤蚧、蛇膽、百步蛇、龜板等都是我們所耳熟能詳的。這種傳統的爬蟲動物資源利用模式,往昔是中國文化的智慧結晶,曾解決國人消除病痛及營養攝取上的現實問題。然自從野生動物保育法實施以來,則因部份已利用耗竭的種類仍被繼續濫用,而涉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包括中藥店中陳列販售的蛤蚧及多種毒蛇產製品、各地山產店中宰售的錦蛇及各類毒蛇,均列屬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而最引人非議的,要算是過去台北華西街中公然當街宰殺活體的蛇類產製品專賣店,這些血淋淋的鏡頭透過外國觀光客及媒體的報導,在國際間惡名昭彰,並被外人以蛇街 (Snake alley)稱之,對國家形象傷害甚大。

  在爬蟲類動物所面臨的浩劫中,更令人擔憂的是,近年來新興爬蟲類寵物的風行。國人在生活富裕後,逐漸開發各類新奇刺激的休閒活動,於是飼養寵物蔚為風尚,一些稀奇古怪的珍稀動物,紛紛成為嗜好者的最愛。熱衷此道者莫不絞盡腦汁來滿足好奇心,且為了能在同好間出奇制勝,可說是無所不用其極來取得心目中的寵物。在市場需求帶動下,寵物市場的展售動物,早已超越傳統的貓、狗、魚、鳥,連過去無法被接受的蛇、蜥蜴等爬蟲類,也大行其道成為嗜好者的蒐集對象,此由台北市建國假日花市旁小販公開兜售的寵物蛇可看出端倪。國人視為吉祥長壽象徵的龜類,以往只飼養在寺廟之放生池,如今也成為嗜好者的至寶。這些新潮的爬蟲寵物可說是無奇不有,而且長相越是奇特豔麗者越是受到愛好者青睞,其中自然包含極多珍貴稀有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在對爬蟲寵物之基本認識不足,且飼養心態不健全狀況下,以爬蟲類為寵物絕非恰當的行為。
寵物市場常見的爬蟲類動物

  目前國人所飼養的爬蟲類寵物,除了大形的鱷魚及巨蜥以較大空間的池塘或欄舍飼育外,大多利用水族箱改裝成陸槽式生態活體展示箱(Terrarium) 做為飼育容器,因此這些爬蟲類寵物多數經由水族館之經銷途徑銷售,有些水族業者甚至在水族生態雜誌上刊登大幅兩爬類寵物經銷廣告。販售的爬蟲種類,多以走私之高觀賞價值品種為主,這些銷售動物除了少量直接門市展售外,有些商家的倉儲地點極為隱密,必需經由同好或會員引進方能親臨現場參觀採購,因此欲窺探交易實情並非易事。目前市面上常見之寵物爬蟲類有以下幾類:

蜥蜴類

變色龍(Chameleon)、綠鬣蜥(Iguana iguana)、水龍(Physignathus cocincinus)、巨蜥(Varanus spp.)及其他色彩斑紋豔麗的蜥蜴及守宮(Gekko spp.)等是較常見的品種,其中綠鬣蜥及所有的巨蜥科均列屬現行保育法規中之保育類名錄,而變色龍科(含侏儒變色龍屬Brookesia spp.,全世界約有20餘種;變色龍屬Chamaeleo spp.,全世界約有80種)雖尚未列屬我國現行保育法規中之保育類名錄,但修定中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將配合華盛頓公約組織附錄一增列。

龜類

早期巴西烏龜(Chrysemys spp.)是寵物市場最普遍龜種,後來又逐漸引進色彩鮮明長相奇特的龜類。例如來自中國大陸的綠毛龜,及由其他地區引進的斑龜(Ocadio stnensis)、大頭龜(Platysternon megacephalum)、楓葉龜(Chelus fimbriatus)、鱷龜(Macroclemys temminckii)、卡羅來納箱龜(Terrapane carolina)、星點龜(Clemmys guttata)等熱門寵物品種,也有不少列屬保育類的印度星龜(Geochelone elegans)、輻射龜(Geochelone radiata)、星叢龜(Psammobates geometricus)等小型象龜被引進飼養。最近在澎湖綠蠵龜(Chelenia mydas) 棲地保育之熱潮中,基隆市一水族館亦被查獲販售五隻初孵化之綠蠵龜幼龜。

蛇類

除了不適宜當作寵物之毒蛇外,許多色彩較鮮豔的蛇類都是引進飼育的對象,蟒蛇是最熱門品種,又以身上有不同數字圖案的球蟒(Python regius)及網目蟒蛇(Python reticulatus)最為常見,涉及保育類名錄者則為印度蟒蛇(Python molurus)。本土產青蛇( Eurypholis major )及錦蛇( Elaphe taeniura friesei )也常被飼為寵物,而錦蛇則屬保育類。

鱷魚

早期鱷魚寵物大都由大戶人家飼育於庭院中,因此市面上不易見到,最近水族業者亦有擺置小型幼鱷展售,因鱷魚屬兇猛動物易造成傷害並不適宜當寵物,而且幼鱷長大後無法相處,因此數量並不多。市面上曾發現列屬保育類名錄中的小型恆河鱷(Gavialis gangeticusi)及眼鏡凱門鱷(Caiman crocodilus)之幼鱷展售。目前雖有部份鱷魚未列入保育類名錄,但新修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中可能將含括所有的鱷魚。

  國內此種不適當的野生動物消費行為,近年來屢遭國際保育團體指控,甚至發動國際間引用貿易制裁來抵制台灣,影響國家形象甚鉅。為期能對野生動物作有效的經營管理,政府於民國78年 6月立法通過並實施野生動物保育法,對野生動物之進出口及管理有諸多規定,並於民國79年 8月公告增列多種應予保護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施行多年後,國內外均認為該野生動物保育法過於寬鬆,於是重新修定更嚴謹的保育法規,幾經波折後民國83年10月24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並於83年10月29日總統明令頒佈施行,期能務實作好野生動物保育工作。
政府為保育類爬蟲動物所採行的具體措施

  在國內外爭相指責政府執行保育不力之背後,國內許多單位在人力、物力、財力及資訊等主客觀因素均不甚充裕條件下,仍極力為改善國內的保育狀況而努力,目前有關違法保育類爬蟲查緝之施行措施及執行方案如下:

積極宣導野生動物保育

  野生動物保育法頒佈實施後,早期的保育執行工作著重於政策法令之宣導,以喚起民眾正確的認知及守法的情操。新版野生動物保育法頒佈施行後,政府亦透過各種媒體,進行相關法令的宣導。除了媒體上常見的保育宣導,基層執法人員在現場的實務宣導作業,對整體保育現況的改善亦助益匪淺。

  民國78年苗栗憲兵隊在苗栗為公路菜市場,查扣一兜售放生海龜人士並呈報農委會處理,經台北市立動物園人員南下鑑定為列屬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中的紅海龜( Caretta caretta,又稱赤蠵龜),犯案者雖為登記有案貧民戶,但仍將之移送法辦,並趁勢透過媒體全面宣導。該海龜最後由苗栗縣政府協同憲兵隊在於通霄外海野放,此舉為國內長久以來民眾錯誤的購買海龜放生行為,作了最好的宣導教育,自此國內海龜放生情形已大為改善。

  保育工作絕非僅靠依法嚴辦,就可獲得全民支持與守法,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就曾在關渡宮前,進行一連串的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宣導作業。關渡宮前成列小販多年來一直展售各種龜類供人放生,其中小型龜類以赤耳龜、斑龜為主並偶而參雜本土產食蛇龜(Cyclemys flavomarginata)及材棺龜(Clemmys mutica)等保育類爬蟲,而大型龜類則以經常出沒台灣沿海之海龜為主,其種類包括綠海龜、紅海龜及玳瑁(Eretmochelys imbricata)三種,有些海龜背甲上並殘留多次放生標幟。野生動物保育法實施後,在香火鼎盛的廟宇前明目張膽展售海龜雖屬不當,然而現場展售人員都為當地漁戶,而且是因應傳統寺廟放生習俗所需而提供活體來源,未加宣導冒然移送法辦不甚合情且非治本之方,於是保育人員極力展開宣導作業。初次宣導,多數商販均無法接受如此放生活動涉及違法,對宣導作業不甚合作,並對保育法規頗多微詞,宣導人員在耐心解說留下相關資料後,以罰款及移送法辦為由要求商家改善。隔週再次宣導尚有兩家展售海龜,於是執法人員態度堅定地給予勸導,並透過廟方及當地鄰長協助疏導。再隔週查緝時仍有一商家展售海龜,主人為一目不識丁的孤伶老嫗且生活貧困,查緝人員不厭其煩加以勸導,並再透過廟方及當地鄰長溝通,最後商家同意在一期限內改善。案件總算圓滿結束,關渡宮前也不再公然展售海龜。保育人員執法時,經常面臨的傳統習俗衝突、情理法抉擇、公權力伸張及社會輿論之壓力,實非旁人所能體會。

加強查緝走私案件

  野生動物產製品、軍火及毒品是目前國內較嚴重的走私項目,後二者涉及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前者則破壞國家形象並引起國際貿易制裁,造成經濟損失,因此均不可掉以輕心。一般爬蟲類野生動物走私途徑可歸為水路及空路兩種,其中經由魚船挾帶走私之貨源,大多來自大陸及東南亞一帶,已遭查扣的案例包括來自中國大陸的大量蛇類及綠毛龜等,除了兩棲類的中國大山椒魚(Andrias davidianus,俗稱娃娃魚)列屬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外,涉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而被查扣者並不多。國內曾查扣多起東南亞產大型蟒蛇,推測其來源應該是魚船自南洋挾帶進口。由空路走私進口者,除了旅客自行挾帶外,以挾帶在進口之觀賞魚中最為嚴重。國內觀賞魚之需求量中有百分之八十仰賴進口,其數量極為龐大排名全世界第五,有些不肖的水族業者,為了謀取暴利而挾帶兩棲類、爬蟲類及蜘蛛、蠍子等寵物。台北關稅局近兩年來,先後在中正機場貨運站中查獲多起爬蟲挾帶案件,其中有綠鬣蜥、巨蜥及星龜等列屬保育類動物。台北關現場執法人員累積多次爬蟲走私破案經驗後,把關技術已更趨成熟高明,投機業者歷經移送法辦教訓後走私行為已大為收斂。然在嚴格執法之餘,市面上仍偶聞保育類爬蟲展售事件,是否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走私手法翻新,仍有待全民共同合作追查。由機場查扣的走私保育類爬蟲貨源地有非洲、新加坡及美國,特別是多次查獲美國某些熱帶魚出口公司,挾帶走私南美洲小型寵物之情況最為嚴重,不無向我國傾銷保育類爬蟲之嫌疑。我國在飽受美國貿易制裁威脅壓力下,是否可具此向華盛頓公約組織控告,尚祈國人結合智慧共度難關。畢竟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者消遙法外,而遭傾銷國卻遭制裁威脅,是極不合情理的。

取締非法販售業者

  根據新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六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政府為了落實野生動物保育工作,除了積極對民眾及業者進行宣導工作外,並在象牙、犀角、熊膽等重點取締工作之外,展開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保育類爬蟲交易取締工作。

  筆者所任職的台北市立動物園參與「台北市政府野生動物保育聯合執行小組」作業,負責鑑定、保定及收容等業務。台北市政府有關保育類爬蟲之取締作業,以民國80年對華西街所實施的聯合威力掃蕩動員最為龐大。在聯合威力掃蕩之前市府即鎖定市內山產鳥獸店,全面展開宣導後實施掃蕩。該次華西街聯合威力掃蕩雖然僅查扣五隻錦蛇及一隻雨傘節(Bungarus multicinctus),然而動員龐大轟動全國,對野生動物保育法持觀望態度之山產鳥獸店無疑是當頭棒喝。聯合執行小組持續又在市內多處山產及中藥店,查獲多起違法販售保育類爬蟲案件,多數業者均對政府貫徹野生動物保育法之決心有所警覺,亦多能配合野生動物保育法執業,因此山產店及中藥行至今違規情況已改善。

  市區內水族館為另一查緝重點,其中以兼營兩棲類及爬蟲類寵物之商家,涉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機率較高。早期的水族館查緝以在雜誌上刊登廣告之業者為目標,然而多數違規水族業者之教育程度及經濟條件均較山產業者高,且極為狡譎常有知法犯法現象。此類業者以展售紅龍(Scleropages formosus)之犯案比例最高,多數業者對兩爬類多採地下化經營,因此不易查獲。調查局台北市調處曾接獲民眾檢舉松山區某水族館,販售走私進口兩爬類,曾經聯合執行小組協同持檢察官開具之搜索票,查獲為數不少的未登記紅龍,卻未查獲違規兩爬類。然而,筆者卻曾在中正機場,鑑定過一批為數不少的走私印度星龜,正是由該水族館挾帶在熱帶魚中進口。雖然水族館之查緝工作不易落實,然而卻不時有熱心民眾向聯合執行小組舉發違規水族館,經前往取締大多有所收獲,因此整體保育工作之落實,亟需全民共同合作。而設置保育警察,或賦予執行小組司法權及配置充裕警力,也必需妥為規劃。

鑑識資料的建立

  在基本資料不齊全條件下,要正確地鑑定爬蟲類動物種類並非易事,而狀況不明的外來種難度更高。近兩年來國內所蒐集的爬蟲資料較多,且國內書商進口不少爬蟲相關書籍,對鑑識資料庫的建立助益極大。早期中央及台北市進行查緝時,由台大、師大等學術單位及台北市立動物園負責物種鑑定,執法單位隨著工作經驗累積已能獨力鑑定熱門走私品種。民國78年野生動物保育法首次公佈實施時,農委會鑑於鑑識資料及技術的建立,即委託台北市立動物園針對保育類野生動物第一次公佈名錄國際部份,編寫鑑定手冊供執法人員參考,並召集全國各縣市保育業務負責人進行辨識講習。民國79年第二次修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後,亦委託台北市立動物園根據新名錄編寫鑑定手冊,前後出版「哺乳類」、「兩棲、爬蟲、魚類」瀕臨絕種彩色鑑定圖鑑。

  目前有些執法人員及司法單位,遇到無法鑑識品種,亦常以照相存證,並送交有關單位協助鑑定,但有時存證部位無法辨識,常造成作業上困擾,因此極需透過講習訓練研討會,以增強執法人員蒐證技巧。

標識技術的研發

  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擁有或占有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產製品,必須向縣市主管機關登錄。為了有效地掌握登錄野生動物之身份,以便精確地進行動物個體管理,農委會亦委託台北市立動物園進行微電腦皮下埋植試驗,以注射器將細小的微電腦晶片標號,埋植在野生動物的皮下組織,成為永久的身份證明。每一標號各有其獨立的號碼,必須以解碼器來感應其號碼,無法由外觀窺知。在保育類野生動物管理上,經常有業主私下進行調包而造成與實際登錄數量及個體不符的情況,為了避免管理及取締上的糾紛,建立個體辨識技術是絕對必要的。此項技術的研發,目前正進行不同型式的標識產品篩選,及不同種動物的較適宜埋植部位試驗,並測試動物反應及實際推廣上的技術探討。

查扣動物之收容保護

  查緝到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在移送法辦的過程中雖可責成業主暫時保管,但最後法院通常在判處後將動物沒入,在最後處置未定之前為了避免查扣動物遭受傷害,通常委託臨時收容所代管。目前國內已規畫的臨時收容所有台北市立動物園、高雄萬壽山風景區管理所、國立屏東技術學院、國立宜蘭農工專校畜牧科及台灣省政府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民眾捐贈之棄養動物,亦可由上列機構收容,但是這些兼辦臨時收容業務單位的容納量實在有限,加上民眾經常送養家禽、家畜等動物,而造成整體作業上的困擾。雖然我們深切期待全民均能守法以根絕收容問題,但改善現有收容所的設備與容量,為現階段亟待解決之務。收容並不代表取締作業的結束,臨時收容所也絕不是查扣動物的最終去處。建立健全的收容後繼作業流程,讓收容動物有合理的最終歸宿,才是取締作業的積極性建設。

保育執法人員培訓

  為了提昇保育工作之品質,要有優秀的保育執法人員,於是從中央的農委會、台灣省的農林廳到各縣市之權責單位,都定期舉辦各類訓練講習,教育執法人員保育類野生動物之鑑定方法及技巧、執法時之法律層面問題、取締時的臨場技巧及喬裝取締時應注意事項。

  自民國78年參與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以來,雖然目前保育工作績效不彰,但台灣民眾對野生動物保育意識的覺醒卻令人欣慰,相信假以時日,必能改造文化體質。然而最令人痛心的是智慧型商賈的知法犯法,國人真正消耗犀角粉者有多少?不多!然而由國外所破穫的走私案例卻證實運往台灣的犀角是個龐大的數字,商人的狡譎犯法卻要全民分擔過失,實在是不合理的現象。變色龍雖未列屬我國現行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但列屬華盛頓公約附錄二的保育類動物名單。政府擬於新修定之名錄中配合華盛頓公約提昇為保育類,卻有業者趁新法尚未施行之際大量申請進口。每到機場執行鑑定勤務時,想到兩千萬同胞的尊嚴被一個奸商在法律邊緣踐踏著,我卻束手無策地依法辦事,能不憂心忡忡!保育工作不能落實,不但迫害了野生動物,國家亦將遭受經濟制裁與貿易抵制等實質損失,更嚴重的是賠掉了國家形象。「保育」是項錯綜複雜的工作,其牽涉層面極廣,從傳統民族習俗的改善,保育觀念與做法的宣導,一直到知法犯法等智慧型犯者的防止堵,都和保育工作能否落實息息相關。「保育」在國內算是一項新的課題,目前政府雖然已執行了許多保育工作,也累積了不少成果,但需要加強之處仍多。

現代化國民應遵守的行為規範

  保育野生動物的使命,必須全民共同合作才能達成。只要您在日常生活的某些細節上多加留意,就可以使保育工作更加落實。
為了避免傷害野生動物破壞國家形象,每位國民務必遵守下列事項:

切勿飼養不適宜的寵物

  民眾切勿因一時好奇心與虛榮心,而去購買不適宜的野生動物當寵物。市場需求是刺激不法商人挾帶走私之主要因素。動物商總是大言不慚地,吹噓其展售動物均為自行繁殖,事實上很多遭查扣的走私爬蟲寵物,身上總是佈有外寄生蟲,這是圈養繁殖下不應發生的症狀。飼主要對保育類寵物之走私負極大責任,如果民眾不受奸商蠱惑購買,商人在無利可圖下,自然就不再走私進口。一隻綠鬣蜥動物商的進口價是美金七元(合台幣在二百元以下),市面上的售價約台幣四千元之譜。多數變色龍在圈養條件下不易繁殖,且常引起嚴重內寄生蟲感染而大量死亡。市面上需求之數量大多採集自野外族群,在國內之售價,大型者高達五萬元以上,然其存活時間極短,最長者亦未見超過二年。只要您稍作考慮,就帶給野生動物無窮生機,何樂而不為。況且飼養不當的野生動物不但無法帶來快樂,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帶來許多不愉快。早期飼養珍禽異獸被視為高級休閒,如今飼育違法野生動物是醜陋愚蠢的違法行為,因此大家應響應不飼養保育類寵物活動。

  如果你在不知情下飼育了保育類爬蟲寵物,務必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登錄,以免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各縣市政府的野生動物保育主管機關設置在建設局或農業局中,其詳細負責單位及連繫電話如附表所示。飼主必須對飼育行為負完全責任,要有愛心、耐心地善待牠;並須注意動物福利給予合理的生存條件,否則亦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若欲放棄飼養時,務必對寵物的去向妥善安排,千萬不得任意拋棄或放生。

切勿吃掉國家的尊嚴與形象

  野生動物並沒有神奇的滋補養份,且未經衛生檢驗合格對人體健康造成莫大威脅,況且進食保育類野生動物是種野蠻行為,對國家形象造成嚴重損傷,並且會刺激不法商人走私圖利。為了您的健康和國家形象,還是不吃為妙。日前某民間組織揭發國人出國旅遊貪食野味醜聞,嚴重損及國家尊嚴與形象。國人在國內也千萬不能存有僥倖心理,世界瀕臨絕種野生物貿易調查委員會,目前在台灣設有常駐代表(TRAFFIC Taipei),經常僱用國人四處喬裝蒐集資料,因此國人務必養成隨時隨地遵守法律的習慣。

切勿放生破壞生態環境

  如果您飼養野生動物的好奇心消退時,切莫隨意將之放生,這些外地引進的野生動物,放生後除了面臨適應上的問題外,還會衍生很多生態問題,破壞本土生態平衡遺禍子孫。過去福壽螺外流,引起的環境破壞與投資在防治上的損失,正是不當放生所帶來的禍害。幾年來台灣河川中被放生的食人魚、赤腹蠑螈、娃娃魚等,對整體生態所造成破壞,亟待進一步地調查評估。不正確的放生無疑就是等於殺生,台灣寺廟的放生活動因民眾對生態概念的正確認知,加上政府與熱心人士的宣導,目前情況已大為改善。然而寵物的放生行為卻極為嚴重,除了各地不時傳出的獼猴放生外,連台北市東區忠孝東路商圈上亦有人放生棄養的紅毛猩猩。爬蟲類寵物的放生行為亦時有所聞,筆者曾經處理過的放生爬蟲寵物有巨蜥、綠鬣蜥、變色龍及水龍等。多數放生原因為動物長大具傷害性、不易捕捉保定、排泄物惡臭飼者不堪其擾等因素而遭放生。因此選擇寵物之前務必蒐集正確動物資料,或詳細請教專家飼養後之情形,再三思是否購養。目前所有野生動物放生後的善後,幾乎全部由政府負擔,付出之社會成本極為龐大。前述之微電腦晶片皮下標識埋植,若其推廣技術建立後,可進行保育類野生動物個體管理,隨意放生之動物可以顯碼器查出動物號碼,並查出動物之身份資料,放生後的處置經費及所造成的損失和法律責任應立法責成飼主負擔。

勇於檢舉不法

  保育工作人人有責,除了政府機構提昇工作品質之外,全民均要提高警覺,遇有不法應立刻向有關單位舉發,唯有全民參與才能落實保育工作。

積極接受正確的保育資訊與理念

  保育工作是條漫長的路,必須隨時吸收正確資訊,秉持永續經營的理念,屏棄意識形態的爭執,以維護生物歧異度及實質的整體利益為出發點,才能務實實施保育工作。

〈原載於台灣動物之聲季刊第4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