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人權教育與大學通識課程

陳宏銘
中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兼任副教授

一、 前言

  在當前台灣的大學教育中,如何將人權教育納入通識課程中,並傳達《世界人權宣言》的內涵,是包括作者在內許多的教學工作者所關懷的課題。個人分別在中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與東吳大學的政治學系教授憲法課程與相關人權課程,擬拋磚引玉,略抒個人教學經驗和淺見,共謀台灣的大學人權教育之推展和深化。

  為何憲法的教學,或者更精確的講--通識課程中的憲法教學,可以成為、也應該成為人權教育的重要推手呢?如果說《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最要的國際人權文件之一,那麼它與一國憲法有何關係?與憲法教學有何關係?這些問題的回答,可以先回到通識課程與人權教育的關係開始談起。

二、 大學課程中的人權教育

  關於大學正式課程中的人權教育,如將其限定在大學部來看,可以有三種的實踐類型:一是一般專業系所開設的人權課程,二是設置人權學程,開設系統性的人權課程,三是通識課程所開設的人權課程。第一類型的課程較可能的是在政治學系、法律學系,或者是特定的學系中規劃。但這些學系所能夠開設的人權課程應十分有限,例如在東吳的政治學系和法律學系,除憲法課程涉及人權的教育之外,有黃默教授開設的「國際人權保護:亞洲英語授課」以及鄧衍森教授開設的「國際人權法」;在中原大學,並無政治學系,在財經法律學系的課程中,除憲法外,並無相關人權課程,相信中原和東吳的情形在台灣各大學中並非特例。即使有些大學之系所亦從事人權育,諸如性別研究所、勞工研究所...等等,但多屬研究所而非大學部;且其課程較集中在單一群體之權利議題,例如勞工、女性......等等,這些課程非常重要,但畢竟較難在該課程中探討較廣泛而周遍的人權內涵,受教者亦主要限於該系所學生,普及面似較有限。因此人權課程的擴展,勢必尋求第二類和第三類課程的輔助。

  第二類的人權學程,能提供對人權知識與實務工作有興趣者較完整而周遍的訓練,但學程的設立需要相當的主客觀條件及教學資源才行,且即使能夠開設,也會面臨招生人數的挑戰。東吳大學成立的人權學程,課程規劃完整而深入,是為開路先鋒,成果斐然,其經驗可為它校參考。第三類課程,即藉由通識課程推展人權教育,吾人以為,這是當前大學可以用心經營和開拓的人權教育領域,理由如下:

  首先,通識教育已然成為大學教育的熱門議題和重點,當前各大學院校均亟需革新通識教育課程,因此提供人權教育深入其中的契機。而由於人權教育的議題在性質上是具有多元特性,也兼含跨領域特性,因此不論各校通識課程之次領域如何劃分,都無礙於人權課程的開設;其次,通識課程(包括共同必選修科目)的教授對象較一般課程更廣,學生來自各個科系,不限於政、法或人文社會學科,人權教育可以普及各學科背景的學生;在量的方面,也往往因為開課班級數較有空間,學生人數也相對增加許多。以在中原大學的經驗為例,作者曾和另一位老師李河清教授於2006年起共同合開一門講座課:「當代人權議題與挑戰」,由十至十一位左右的學者專家分別授課,針對不同的重要人權議題加以介紹,有上百人選修,即是一項重要的嘗試。當然,此一講座課能夠順利開授,是學校能夠鼎力支持之下所促成。2010年起,本課程將轉型為個人單獨開設和講授的人權課程,降低班級學生人數,以增加師生互動對話的空間,同時評估擴增班級數的可能性。由於中原大學通識教育對人權課程相當的重視,故除前述課程外,也包括性別議題及相關人權課程,分由不同的老師開授。

  最後,由於一些大學開設有與憲法相關的通識課程,例如在中原的「法政類」部分課程、東吳大學的「民主法治」相關課程。而由於憲法教育的一項核心內容,即是人權的教育,這類課程多屬全校學生必選修課程,因此更是推展人權教育最佳的管道,即使不是唯一的。

三、 通識類憲法課可以承載人權教育

  將憲法課程與人權課程視為不同的課程,係屬對憲法內涵的誤解,也是對人權課程的自我設限。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理論上憲法教育的核心內涵之一即在於人權的教育,二者是合而為一的。一七八九年法國人權宣言第十六條即言:「一個沒有權利保障,權力分立的社會,就不能說是有憲法的社會」,其中權力分立之目的,亦是達成人民權利之保障。從而,憲法教育能徹底落實,即是人權教育進一步的實踐。

  不過,現實上憲法的教學未必能真正體現人權的教育,其原因可能至少有二,一是雖然憲法中政府體制之設計亦攸關人民權利之保障,但教學者在課程安排上若過度偏重政府體制或其它議題的討論,恐排擠人民基本權利內容的介紹。況且,通識的憲法課程多僅有一學期,二學分,故人權部分的主題安排勢必更顯壓縮。第二項原因在於,憲法教育的核心內涵之一固然是人權教育,但「人權教育卻不等同於憲法教育」,因為,人權的內涵較憲法中關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範圍來的廣,人權的觀念和理論其實超越個別國家憲法的內涵,這涉及國際人權規範與憲法關於人權保障範圍的比較,留待下一節關於世界人權宣言的規範效力和教學再論。此處討論的是第一項情況,即如何在通識類的憲法課程中進行人權教育,茲再以個人的課程經驗為例加以介紹,並延伸人權教學的一般性建議。

  個人多年來在中原大學開設的通識類憲法課程是「憲法的生活應用」,在東吳政治學系教授的是「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後者屬政治學系同學必修,非屬通識課程,授課內容較前者為深而廣,但授課對象較特定而有限,不在以下討論範圍。前者「憲法的生活應用」屬廣義之通識課程,每學期開設班級數約二班,學生來自各科系。本課程授課單元約有三分二涉及基本人權之介紹,也算是人權教育的一種體現。從本課程的教學經驗,願進一步延伸提供以下一般性建議,作為相關課程參考:(一)將人權觀念的演進以及國際人權規範,特別《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之介紹,與我國憲法第二章關於人民權利保障內涵(含基本國策的相關內容)對話,使學生具備宏觀的人權視野;(二)由於試圖在有限的授課時間內教完憲法中所有的基本權利及各項人權觀念,幾乎難以做到,因此比較可行的是,就教學者個人的專業所長,篩選若干主題「重點經營」;但其餘部分仍應有基本的介紹;(三)採取議題和案例導向的教學,例如廣為社會關注的蘇建和等三位被告之案例,即可引伸相關的司法人權議題;另外,重要而較易引發大學生興趣的釋憲案例,也可在課堂上介紹討論;(四)適度穿插人權紀錄片作為輔助教學。

四、 憲法課程、人權教育與世界人權宣言

  欲討論《世界人權宣言》與我國憲法教學之關係,首先必須釐清該宣言與憲法的關係。我國憲法制定實施時,尚未有《世界人權宣言》的頒布,制憲者無法預知該宣言的出現,因此憲法中並未有提及《世界人權宣言》之文字。不過,宣言是否具有國內法的效力,亦無法僅從憲法文字本身得知。

  中華民國曾積極參與國際人權法典的制定,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草擬《世界人權宣言》時,副主席即是中華民國代表張彭春先生。我國憲法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雖然憲法表示「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之語句並非十分確定,但制憲者已針對條約作一般規範,即憲法已表示實踐條約是國家之義務,當然這包括國際人權條約(廖福特,2005)。而學者亦有主張《世界人權宣言》的原則已成為國際習慣法(丘宏達,1995:446)。1

  我國憲法第22條亦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而所謂「其他自由及權利」是否包括國際人權規範所保障之權利,雖然無法從條文中明確得知,但《世界人權宣言》所規定和列舉之人權遠較憲法完整,例如生命權、人身安全、刑事基本權、返鄉權、家庭保護、良心自由、社會權......等,均非我國憲法所示,而憲法第22條設立之目的本即在避免列舉上的遺漏,以適應時代的需要。因此,國際人權規範中具有普世價值的內涵,似可以透過此一條文的解釋作為進入國內基本權保障體系的媒介(李震山,2005:61-63)。歷年來司法院大法官在處理釋憲案時,曾分別在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及個人意見書中,引用國際人權規範作為論證基礎,但較多的是引國際人權條約。解釋主文似未見有引用《世界人權宣言》,至於解釋理由書中引據者,見釋字372號:「人格尊嚴之維護與人身安全之確保,乃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並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即在宣示上述理念。」但其方法乃將《世界人權宣言》做為憲法解釋之法源,而非用來擴充人權範圍(廖福特,2005)。

  《世界人權宣言》是否能作為憲法解釋之法源,並用來擴充人權範圍,現階段依賴大法官的態度,似非理想狀況。如欲根本解決此一問題,須待有朝一日修憲時,思考在憲法中明定《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條約的地位之可行性。不過,我國立法院在2009年已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同時也通過兩個人權公約的施行法,馬英九總統並簽署公約的批准書,象徵台灣踏出了與國際人權規範接軌的重要一步。

  在當前,憲法教學仍不能忽略《世界人權宣言》的內容,具體的作法如前述,宜在講授憲法第二章人民權利的整體架構時,進行宣言的介紹,相互對話;在個別人權內涵的講授,也可以參酌宣言中三十條相對的條文,加以補充說明。國際特赦組織臺灣總會 出版有「世界人權宣言動畫」片,介紹各條文,生動有趣。另外,相關組織亦有提供各條文的詮釋短片,都是不錯的影視教材,可作為教師推廣教學之用。2

五、 結語

  本文從通識課程中的人權教育開始談起,進一步導引出通識課程中屬於憲法類課程在人權教學上的角色,最後並以憲法和《世界人權宣言》的關係和教學上的意義作為焦點和總結。個人主張,在大學的通識課程中,憲法類課程可以作為人權教育的重要推手,而《世界人權宣言》也應該可以在其中扮演更多的角色。

參考書目:

吳庚。2004。《憲法的解釋與適用》。台北:三民書局。
李震山。2005。《多元、寬容與人權保障--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障為中心》。台北:元照出版。
廖福特。2005。《國際人權法--議題分析與國內實踐》。台北:元照出版。
1 轉引自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台北:三民書局,2004年,頁80。
2 請參閱"Youth for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網站: http://www.youthforhumanrights.org/watchads/view/psa01_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