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欠稅大戶名字然後呢

政治大學財政系教授 曾巨威

  五月係所得稅的申報季,大部分民眾皆忙於準備報稅事宜,生怕不慎超過繳納期限,不但要被補稅,還會被處罰。但社會上難免總是有些「壞人」,即使對於已經依法確定的應繳稅捐,仍然想盡各種辦法,賴皮拖欠。前不久,財政部在立法委員的決議要求下,公布了個人與企業欠稅大戶的名單,其中雖然大多是陳年舊案,但仍然引起不少社會大眾的關注與討論。其實,重大欠稅案件的公布固然可以滿足民眾最起碼的「知的權利」,但更重要的是,透過真相的了解與社會壓力的形成後,政府相關單位有何改進作為?毋寧才是民眾心裡最想知道的。

  據財政部統計,截至98年12月底止,全國累計欠稅總額共3,138億元。這項公布個人欠稅的標準為1千萬元,企業為5千萬元,其中個人共900人,企業有658家,欠稅金額及罰鍰計1,308億元。這些欠稅大戶所欠的稅額就占了全部欠稅額將近百分之41左右,可見這些「大咖」行徑之囂張,而若政府無法將之追討回來,對課稅的公平性將造成嚴重的傷害。雖然稅捐稽徵法第34條規定,「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但財政部對這項公布納稅人「隱私」的權力,並未給予應有的重視與利用。上次公布欠稅大戶的時間為民國91年,事隔了8年,而且同樣也是在民意壓力下被動的作為,財政部的消極態度一直以來備受各界質疑。如今,總算決定未來每年7月1日定期公布相關的欠稅資訊,值得肯定。

  我國對於稅捐徵收的保障不可謂不周全。首先,為了彰顯納稅義務的特殊意義,稅捐稽徵法中明訂,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且其中土增稅、地價稅與房屋稅之徵收更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可見在與民間債權的對抗上,政府較占優勢。其次,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機關便可將之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其三,在納稅義務人欠稅期間,稅捐機關還可以限制納稅義務人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若有隱匿或逃避情事者,還可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尤有甚者,對於欠稅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個人或企業,稅捐機關更可函請內政部對該個人或企業負責人限制出境。其四,法務部行政執行處除扣押欠稅人薪資或強制執行其財產外,若發現其故意脫產、惡意不繳,還可以使出拘提管收的手段。由此可知,為了保護政府的租稅債權,傳統法制上所有能設想到的幾乎都已做了。在這種情況下,欠稅問題卻還是如此嚴重,相關部會實應做徹底的檢討。

  對於欠稅案件的處理,稅捐機關負責的是前段,包括加強徵課、防止脫產以及禁止出境等,法務部行政執行處負責的則是後段,包括扣押薪資、處分財產以及拘提管收等。惟對一個存心賴帳的人而言,這些手段可能都無法產生預期的效果。這些人一方面早就精心規劃,將名下財產轉給他人,另一方面更不在乎信用破產,吃定法律,即使被管收也有時間上的限制。幾年前,成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的目的就是希望能用專業充裕的人力,來提升追繳欠稅的執行成效,如今看來,似乎助益不大。其中原因固然極為複雜,但不可否認地,相關機關執行上的怠惰應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試想如果沒有媒體每天盯著孫道存的追蹤報導,行政執行處會採取積極強勢的行動,逼使孫道存俯首承諾分期繳完欠稅嗎?

  政府定期公布欠稅大戶的好處是可以對這些人形成「社會壓力」,但二、三天後媒體不再報導,民眾隨之淡忘,這些人最終還是囂張依舊,我行我素。政府與這些人鬥法,不是只知講求「蠻力」,還需要懂得策略與技巧。其一,除了定期公布欠稅資訊外,每三個月須再對這些人的欠繳處理情形對社會做追蹤交代。其二,在法律範圍內,運用公權力,增加欠稅人生活上的不便與壓力,例如每隔一段時間便約談或訪查欠稅人一次,瞭解其財務狀況。其三,擬定全盤性的欠稅追討計畫,研究分析欠稅發生的原因與類別,針對不同的追討機率,研擬不同的追討方案。其四,加強財政部與法務部之間的合作關係,前者處理的好,後者的負擔就會減輕;後者處理的好,前者的阻嚇力道就會增強。

  在行政院長吳敦義的要求下,財政部長李述德日前總算宣布未來要努力加強追討欠稅。然而,我們尚未看到李部長提出任何具體措施前,卻先看到財政部為了減輕追討欠稅的時間壓力,逕行提出修法將1,835億元至101年3月4日便須一筆勾銷的欠稅,延長年限至106年。如果96年的修法給財政部5年的時間,都無法促使財政部有所表現,如今再給5年,又能保證有何成效?財政部顯然有必要對社會清楚說個明白。

(本文經作者同意轉載於2010年5月23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