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校園零體罰」

雲林縣大埤國民小學訓育組長 許顏麒
   依教育部「體罰」定義,教師以及從事有關教育工作人員,不得對學生施以以下行為:

1、「直接接觸學生身體」:
例如打手心、或打屁股、或打耳光、或捏身體任何部位、或要求學生互打、或要求學生自己打自己、或向學生丟粉筆或黑板擦。

2、「未接觸學生身體,但超過學生體能負荷」:
例如罰站、或半蹲、或跪、或伏地挺身、或青蛙跳、或交互蹲跳、或跑操場、或不能上廁所、或不能喝開水、或不能吃午餐等。

3、「言詞或肢體語言等造成學生心理傷害」:
例如怒罵、或譏笑、或諷刺、或羞(侮)辱、或威脅、或瞪眼、或是將學生的課本或作業簿等物品丟棄在地上或用力甩至學生書桌上等。

  教育部於2005年2月宣佈推動零體罰政策,強調未來公私立學校教師若體罰學生,都將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記大過一次。而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亦都展現政府推動校園零體罰的決心。

  以前教師對於管教學生普遍存在「不打不成器」的觀念,但一方面時代遽進,社會環境變遷造成孩子思考及行為模式的改變,如今已不能用傳統的方式去教育現代的孩子,另一方面「零體罰」政策的刑責化,教師體罰學生,連帶構成傷害罪的法律刑責。

  因此如何改變教育人員體罰觀念、改善校園學生人權是身為現代教師必須學習的課題。專業教師可藉由參加教師班級經營研習,強化教師班級經營知能,編印教師輔導與管教手冊,提供教師管教學生參考,落實訂定輔導與管教標準作業程序,作為處理問題準則,辦理情緒管理控制課程,培養教師情緒管理能力,提供學生申訴以及救濟途徑,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唯有改變觀念、改進制度、改善環境,方能建立溫馨友善校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