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毯比輪椅高貴

玄奘大學講師 潘柳青

  根據5月25日中國時報的報導:台北市大直一間家具展覽館22日一名得以輪椅代步的李先生,想添購新家具,卻被店員要求得「先脫鞋」或請朋友背著他參觀,因為店員怕輪椅壓髒了10幾萬的高檔地毯,而且在李先生離開後,馬上清潔地毯,讓李先生氣炸了,覺得受到汙辱,氣憤地把影片PO上網,而總公司也馬上回信並出面致歉,強調員工訓練的確有疏失!?不是員工疏忽,而是我們社會大眾沒有「設身處地」對於身心障礙者的認知!

  在「聯合國與身心障礙者-第一個五十年」(The United Nations and Disabled Persons -The First Fifty Years) 的文章中開宗明義的由Karen Ngai,香港傷殘復健聯盟(Rehabilitation Alliance, Hong Kong)所提出的「我們要聯合所有的身心障礙者一起工作和向前行,那是真正的獨立自主。我們的想法是就如同一般人一樣,在人生的各方面,享有平等的生命,擁有公平的機會和完全的參與。我們相信我們應能夠自己來做抉擇,我們希望不再是被動的參與者,或只是個服務的接受者,我們應該是活動的規劃人。」...以及一位身心障礙女士及非政府組織的領袖說:「身心障礙不是悲劇,只是不方便。」聯合國一直致力於保障所有人民的基本人權,包括身心障礙者。...印尼的 Andre Soewardjo 在 Chesire Homes 說:「太多的人把我們視為異類了,當我們到公共場合時,他們注視我們,好像我們是絕種的生物。身心障礙,對我而言就如同是個罪犯,但是,我的輪椅像是一扇門窗,讓我可以向太陽展現臉頰。」諸君可否「設身處地」的想想輪椅代步的李先生的感受?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就前面所述媒體報導,針對「無障礙環境之建構與生活維護」的規定而言,的確已構成違憲之嫌!但是,在我國的法律規範中,有無對於歧視身心障礙者的罰則?這是值得我們探討的!

  中華人權協會去年(2009)採「德慧調查法」(Delphi Method)問卷調查,依據中國人權協會歷年進行各項人權指標之評估模式,以五等第為測量尺度;調查報告中將身心障礙者人權指標分為六項指標:(一) 生存權(二)醫療權(三)教育權(四)工作權(五)司法權(六)社會參與權,共22個題目。其中「醫療權」、「教育權」及「司法權」的表現較佳,部分指標達到3以上。但是,學者專家對於「社會參與權」的評估呈現「普通傾向差」的程度。專家指出社會參與權的提高,除有賴硬體環境的改善與制度的完善外,當事者個人的行為與心態的調整同屬重要。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限制其自由。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以及《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的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中身心虐待與《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的身心障礙的歧視,有無對於歧視身心障礙者的罰則?

  「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的導言確認人類每個人的尊嚴及價值,並對社會正義的推展給予首要的注重。事實上,身心障礙者有資格擁有憲章及其他人權文件所維護的所有基本人權。 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宣布「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而建立了推動及保護人權的基礎。在宣言第二十五條中聲明:人人都有「於其失業、疾病、障礙、鰥寡、老弱或其他缺乏營生等失控情況時的安全保障權利」。

  學者郭耀昌的觀點提供我們大眾值得參考的結論:徒善不足以為政,在相關的配套措施上,不論是政府機關抑或是企業機構、社會團體,都仍繼續努力,在政策設計上,應援引公民參與的精神,落實審議式民主的內涵,以符合「設身處地」、「量身訂製」的最終理想。另外,徒法不足以自行,不論是社會大眾的觀念調整,抑或是公務人員心態的矯正,都需要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可以更加與社會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