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華法律事務所

肇華法律事務所律師 黃肇萍

  記得進入大學法律系的第一堂課,某位憲法學教授在課堂上問了每一位新進同學一個問題,「你(妳)為什麼要讀法律系?」,我的回答是:「將來若當一個法官或律師,在法庭裡論人是非,很威風!」。結果那位老師告訴我:「如果你學法律只要想威風、作威作福,那你最好趕快轉系,因為學法律不是這樣使用的。」,從此以後,我就被取法一個「作威作福」的外號,但也從那時候起心裡總藏著一個問題,「法律究竟是要怎麼用的?」,在人生的每一階段,這句話似乎會有不同的體驗。

  2004年律師高考國文科的作文科題目為「正義、律師論理與人性」,繼而2005年的律師高考國文科作文題目更訂為「律師性格與國家領導」,可見律師的職業,小至人性的衝突,大至國家領導,都與「它」脫不法干係!究竟什麼是一個好的律師應該具備之執業倫理呢?除了身為法律人外,更是值得每一個大眾深思的嚴肅問題。

  在西方律師在法庭中的辯論,往往是高度具有戲劇性的提材,亦是電影取材的對象。由基努李維、艾爾帕西諾主演的「魔鬼代言人」一片,相信一定令人耳熟能詳,其內容即是一位律師俳佪在真實、正義與誘惑、邪惡之間的掙扎。而另一部影片由女星茱莉亞羅勃茲主演的「永不妥協」,更顯現出不畏困難,發現真實,贏得訴訟實現正義之過程。在我國宋朝狀師宋世杰,在由周星馳主演的「威龍闖天關」一劇中,以詼諧、機靈的方式,表現出狀師追求正義的過程。然而就律師作為協助當事人之功能,究竟應以「忠實義務」為先,亦是以「真實義務」為重,實存有矛盾兩難之困境。而這些執業倫理,卻是課堂上未曾教過的,如何拿?得得宜,關乎律師評價之良窳。

  「律師性格」近幾年來往往是負面的義意大於正面的義意,變成「奸巧」、「硬拗」的代名詞。事實上,律師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說,「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第二條也要求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所以真正的律師性格,應該是追求公義、保障人權,積極而具有正面的意義。尤其近年來刑事訴訟制度,適度的引進當事人主義採交互詰問制度,期待以交互詰問之方式,釐清事實之真相,作出正確的判決。法院應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只要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被告犯罪,依法就應該判被告無罪。亦即所謂「無罪的辯護」乃是基於證據是否足夠定罪,並不等同於「無辜的辯護」。

  律師是依據當事人之委任,替當事人蒐集資料,整理事實,提出證據,代為辯護,為當事人爭取合法之權益,故謀求當事人訴訟上之利益,乃勢所必然。但由於此一執業特性,一直以來皆易被人冠上「為虎作倀」、「魔鬼代言人」之稱呼。

  在司法的實際運作上,審(法官)、檢(檢察官)、辯(律師),三者都是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官扮演仲裁人的角色,檢察官扮演追訴犯罪的角色,律師則是扮演辯護的角色,各司其職,共同撐起完整的司法架構。雖然各有職務,但也不能逾越限制,例如法官應依證據判斷,檢察官不能枉法起訴,律師不能使用不正方法欺騙法院。

  當然律師應遵守之執業倫理,非三言二語即可道盡,有時每個人之價值判斷,亦非一致。律師法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頒訂之律師倫理規範中,就相關事項有條例之規定,惟用法存乎一心,仍有賴個人內在之修持。由於近年來律師違反執業倫理受懲戒之情形,日益增多,值此之際,執業倫理之提昇,正顯其重要。

  律師是社會之精英分子,亦是眾人欽羨之職業,如何維持律師追求正義之形象,如何擺脫勢利、好辯之世俗眼光,有賴同道一起努力。期許自己作為一個正義之使者而非魔鬼之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