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

立揚法律事務所律師 陳志忠

  前報載法務部長王清峰因拒絕簽署執行死刑令而致下台,致將兩百年來近代死刑存廢之議題又再次浮上抬面,然而此一議題是非常複雜的,而且不只台灣,即全世界各國都在探討這個問題,到今日為止可說仍是議論紛紛,預期在未來的三、四十年間可能亦尚無定論,故本文僅以中間之立場略述主張存、廢二者之立論而供讀者心中之天平斟酌衡量。

  綜觀主張死刑廢止論者之論點可大致分為三點:(一)宗教與人道的觀點:死刑為野蠻、殘酷的刑罰,反於生命具有絕對價值的人道觀點,國家並無剝奪生命的權能,若允許國家執行死刑,則會助長輕視生命的風潮。(二)刑罰論的觀點:死刑有背於教育刑之理念,並無威嚇之功能(針對死刑之犯罪人而言)。(三)刑事司法的觀點:死刑為不可能回復的刑罰,若有誤判,會影響司法之威信。而針對上述死刑廢止論的三個論點,存續論者亦提出三個相反的論點:(一)殺人犯才是真正不尊重生命的人,死刑的執行正是在宣示每個人都必須尊重生命的原則。(二)刑罰的機能並不止於教育,其另有威嚇,預防之功能(對尚未犯罪的人而言)(三)誤判之可能性並不只是存在死刑的案例,其他的刑罰也會有同樣的問題,對於誤判的自由刑也僅能予以補償而已,補償遺族與補償當事人之間並無多大差異,同樣都只是補償而已,根本無法回復。以上正、反論述均各有其支持者,然而論及廢止死刑,是否首先應有一判斷標準,亦即有關死刑法律要有法律規定的依據,而死刑是否廢止亦應有一判斷標準,則此一依據究竟為何?首先我國憲法對於死刑並無任何規定,而僅規定人民有生存權,生命權以及有關人民自由權利規定的事項,此均屬正面、積極的保障,然而在憲法第23條卻規定任何自由權利可以在相關法益之下各以法律限制之,此當然也包括生命權在內,因之,憲法保障之生命權並非絕對的,故我國刑法裡就有死刑之規定,依此而論,憲法裡並無明確的依據得為廢除死刑。其次,其標準無非係基於宗教,道德甚至政治之訴求,惟此一標準無非係空泛而不切實際的,故支持者亦常將外國的法制拿來作一依據。

  然而死刑的問題根本,應該回歸到原點,即到底死刑是什麼?易言之,死刑即是一種刑罰的種類,刑罰就是犯罪所要付出的代價,而犯罪的處罰,從刑罰以及犯罪的處罰這些是什麼問題呢?這些都是立法權的問題,例如犯了何罪,要處以何種刑罰及刑度(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要十年以下或兩年以上等等)這些都是刑法權的一部分,而刑法權是屬於立法的範疇。而所謂立法權就是人民意志的呈現,立法權代表人民的意志,人民決定要訂出怎樣的刑法,故在台灣應認為死刑的存廢應該定義在立法權的範圍而且是民意的訴求,亦即視我們今日台灣人民對於死刑到底的態度是如何,如此方有比較明確標準。

  而在此一人民意志尚未形成多數共識之前,立法機關似應重新檢視死刑刑罰適用的範圍;而執法機關亦應依據法律確實執行,否則若僅憑執法者一己之觀念而怠惰不依法執行,則豈非於刑事訴訟三級三審制度下另行創設出一「太上法院」,顯亦非民主法治國家應有之態樣亦非屬全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