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雞鴨同講----議題的聚焦與整理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畢業生 程本伊

  這一陣子談到人權議題,最具爭議的莫非就是死刑的存廢了。這個命題在台灣社會早已經紛紛擾擾十數年,然而像這次一樣浮出檯面,掀動社會波瀾,最終導致政務官辭職下台卻也是始料未及。縱使經過這樣大的紛爭,贊否兩方卻始終處於各說各話的局面,尤其是在媒體單線的操作之下,雙方更逐漸陷於意氣之爭,不但爭點不能集中,更隱隱凸顯出社會分裂的態勢,令人不勝唏噓。本文在此希望能做一份聚焦整理的工作,提供一個雙方足以理性討論的平台,希望拋磚引玉的結果最終能讓社會產生真正的共識。這也可以分為三方面來探討。

  從體制面來說,我們處理犯罪的刑事機制是圍繞著國家與加害人而建制的。

  被害人或是被害人家屬除了少數的自訴可能以外,可以說是被刑事體制排除在外。當刑事思越來越保障加害人(被告)身為權利主體地位的時候,我們卻逐漸遺忘了被害人的存在。在整個犯罪以及之後的程序之中,被害人被加害人剝奪自由權利在先,被國家剝奪自力報仇可能性在後的同時,他們在刑事機制之中的主體地位可以說是喪失殆盡,而淪為一個徹頭徹尾的客體。
這也就是支持死刑人士所主張的被害者人權何在真正的道理。

  從平等面來說,「殺人償命」一直是我們社會相信的慣習。如果說人人平等的話,何以殺人者的生命價值可以高於被害者,從而先手奪取他人性命之人可以在事後得到國家的赦免和保護而免於一死呢?

  再從文化面來說,廢除死刑的理念源自於西方世界。其中很大一部份來源可以說是西方國家比較強調個人的權利與絕對性,這也可以從基督教原罪的想法衍伸而來:人自己的作為是只對自己負責;也只有上帝審判才有權審判。

  然而在東亞,我們的社會文化卻是強調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之間的關係。中國人一向強調對祖先的崇拜,對家族的向心力以及對國家的依賴:一種不同於西方的恥文化。譬如說我們常常以「丟臉」、「見笑」來作為一個人行為的否定就可見一斑。

  也因此,我們的文化更強調個人對於團體的負責,當一個人做出危害他團體的舉動時──他就該受到懲罰。這樣的觀點反應在死刑上,就是我們的文化對於死刑的預防性有著更堅定的信念:更重視社會的穩定而甚於對個人權利的保障。

  廢除死刑的思想雖說是普世人權,現代潮流 ,毋寧說是西方國家,甚至是基督教世界所倡導的一種思想。而包涵阿拉伯伊斯蘭世界在內的東方國家,卻一直都保有死刑的傳統。如果說我們果真要引進廢除死刑的思想的話,就必然要對此負有舉證義務:何以社會大眾必須捨棄自己基於歷史文化所得來的理念?

  否則以自己的信仰強逼他人改宗換姓的行為,果真就是捍衛人權嘛?果真就是實現正義嘛?希望這篇短文能對這個議題有一點點的貢獻,讓我們能有一個更具共識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