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租稅行政訴訟是否公平合理?

騰達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林祐本

  
  依照我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義務。」及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且憲法第15條亦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由於憲法有規定人民這些自由權利,所以政府在課徵人民租稅時,必須秉持租稅法律主義,遇有租稅爭訟時,應依行政訴訟法、訴願法等法律規定來執行訴訟程序。所謂租稅法律主義,係指稅捐機關向人民課稅,必須有法律依據,概納稅固為人民之義務,但屬對人民財產權之侵犯,所以人民僅有依法納稅之義務,而非國家可以恣意向人民徵稅。

  至於徵納雙方對租稅課徵有不同意見時,應依法律進行訴訟,而法官在判決稅務案件時,更應秉持中立客觀原則,獨立進行審判。這個過程結果,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就有賴法官本身專業良知審慎裁決。然而實務上,在稅捐訴訟中,納稅義務人往往敗多勝少。依筆者親身經歷某企業合併所產生之租稅訴訟為例,究其原因,不外乎下列幾點:

  1. 由於我國大學法學教育不重視稅法,致行政法院法官本身稅法素養不足,在審判時,基於保護自己原則,往往支持稅捐機關之見解。
  2. 往往租稅之課徵均會牽涉到會計理論與會計原則之運用,然而大部份之法官,對這方面之知識,缺乏深入研究。致使明明是合理的帳務處理,但法官卻接受國稅局觀點,吹毛求疵,甚且顛倒是非,曲解會計原理原則的觀點,判決納稅義務人敗訴。
  3. 國稅局經常引用別的判例,曲解原意,甚而張冠李戴指控不實,誤導法官審判。
  4. 在審判過程中徵納雙方之攻防爭論,法院往往於筆錄中記載不詳實,甚至漏列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見解。
  5. 稅捐機關執行課稅權利時,往往忽略了行政程序法第8條及第9條有關「誠實信用原則」與「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因納稅義務人不懂,若遇上沒有良知之稅務人員往往任人宰割。
  6. 最高行政法院為了清理積案,疏減訟源,經常以程序不合法駁回納稅義務人之上訴,剝奪人民憲法所賦予之訴訟權。
  7. 稅捐機關就案件在法律適用上對其有利時就主張租稅法定主義,不利時就主張實質課稅原則,庶人稱為「稅捐機關包贏制」。

  基於上述原因致我國稅務行政訴訟上,納稅義務人敗多勝少。為扭轉此一不利於納稅義務人之制度,唯有改變現行之行政訴訟制度,譬如將有關租稅訴訟,由獨立之專業稅務法庭或法院審理,或引進陪審人制度,或審理稅務訴訟之法官應具備某項稅務專業證照(如:會計師證照、記帳士證照)等,這樣才能落實憲法保障人民之租稅權利,以杜絕民怨,公平正義才能申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