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租稅公平與體現人權真諦

致理技術學院 會計資訊系副教授 賴靜瑤

  我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該條文賦予政府向人民課徵租稅之權利,但是限定政府僅能依據代表人民意志之立法院所通過之租稅法律的範疇之內,強制將個人的財產權移轉給政府。雖然稅收最終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但是限於公共財的特質,納稅義務人無法將個人繳納的租稅直接與政府所提供的公共財作一個對價關係。也就是個人繳稅時,根本無法確知未來是否或獲得等值以上的公共服務,租稅稽徵缺乏強制力時,很難讓人自願將個人財產交付到政府手中。

  闡述現代國家起緣之重要學理「社會契約論」,基本上是從一個契約概念描繪國家與人民的關係。人民的某些特定需求,諸如人身自由與財產的保障,必須從國家體制的運作才能獲得滿足,因而人民與國家「制定」某種契約,個人同意交付部份財產給予政府做為國家的運作需要,以換取國家提供諸如司法、安全或公共建設等各項服務。換言之,從「社會契約論」來思索人民繳納租稅,應可解讀為換取國家所提供之特定服務,因而人民願意限制個人財產權,將部份所得或收入交付給國家。

  所謂的人權,泛指個人對於自身的自由、身體、名譽與財產的主宰,而國家課徵租稅就是對個人財產權(人權)的某種形式的侵害。憲法第19條的規定,其實亦隱含政府不能恣意基於國家的需要隨意向人民徵稅,只能依據人民通過的法律來向人民課稅,以避免國家利用人民的納稅義務過度侵害人權。

  然而,若實際探究租稅法律內容,政府實乃躲在這法律的保護傘下正大光明的侵害人民的財產權。政府常基於促進經濟成長或扶持特定產業等為理由,對於資本利得者或是大財團企業給予租稅減免,雖然這些法律是由代表全民的立法機關所通過,但是立法過程中資產階級藉由利益團體遊說的態勢十分明顯。一但國家揮舞著促進經濟發展的大旗,免除少數利益團體的繳稅義務,將納稅義務全落在沉默的大眾時,犧牲租稅課徵的公平性,其實是對人權的戕害。主政者若能從人權的角度思索,落實租稅公平與正義就是一種人權的保障,應該對於台灣近年來過度氾濫的租稅優惠有所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