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應立即從懲處不良的檢察官做起

台塑企業總管理處/高級管理師 林山欽
一、檢方濫行起訴為社會亂源

  今年初和艦案曹興誠的退庭抗議廣受矚目,所持理由是該案已纏訟5年,檢察官仍濫權起訴。無獨有偶5/7工商時報:明基內線案高等法院再開準備程序庭,檢方竟連「公訴事實」都沒搞定,實在糗大。法官當庭發飆,檢方卻仍要求法官再給2個月核對原一審無罪判決書上的附表是否為起訴的事實,以及是否為公訴的事實。明基董事長李焜耀大罵簡直「可笑」、「檢方濫行起訴為社會亂源」。

二、不用功的檢察官害慘了被訴人

  李焜耀對2審歷經9個月,到庭檢方卻連公訴事實都弄不清楚,怒不可遏。他說檢察官開庭連卷宗都未帶齊,上訴事實也沒弄清楚、太不用功,這樣子的檢察官,不僅害慘了被訴人,連法官及所有納稅人都受害,他們濫行起訴後,再行無理纏訟,如此冗長的爛打纏鬥中,虛耗被告、法院、納稅人等相當可觀的資源,自然讓人民難以忍受。起訴品質不良的檢察官,又添一樁。和艦案與明基內線案暴露出一個赤裸裸的事實: 檢察官的素質亟待提昇。

三、立即懲處不良的檢察官

  台灣的司法改革推動已久,仍然沒有明顯的改善,以致於97年中究院「社會意向調查」,58%受訪者認為法律制度不公正,51%受訪者認為法院判決不公平。如果職司第一線起訴犯罪的檢察官,一開始就沒有做對,只有進行無理纏訟,人民如何能得到公平正確又快速的審判?

  針對不良的檢察官,有2個立竿見影的做法,司法單位必須儘快拿出魄力來執行:

1.監察院針對86年太極門案侯寬仁檢察官,違法濫權8大缺失,要求法務部就責懲處。
法務部不可再逃避、延宕,必須積極檢討、加以懲處,以宣示改革的決心,達到警惕的效果。
2.制訂檢察官績效考核與懲處辦法,針對起訴品質不良、遭不起訴處分之檢察官個案
檢討評比;遭監察院糾正、或彈核者,一律調離非檢察官職務…透過懲處辦法,發揮生激濁揚清,以淘汰不適任的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