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法律成為你我溝通的平台

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天財律師 

一、為什麼可以期待法律成為你我溝通的平台

  監督與被監督者由於立場不同、出發點不同,往往形成無法溝通的鴻溝,勢同對立,互不相讓,這其實是一種損失,因為權利沒有找到平衡點,大家都只能在原地踏步。

  我一向相信真理愈辯愈明,但如果想辯明的雙方都因為欠缺信任、不能溝通,彼此讓情緒、怨懟、不滿散佈並進而佔有及蒙蔽彼此的心智,則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將永遠不能對話,形成永不交集的平行線。

  每個人都可能一時思慮不週,但未必居心不良;每個人也可能一時利慾薰心,但未必不能因緣行善,不必以有色眼鏡看待對方。我一直相信,法律最有能力成為與眾不同的溝通平台,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每個法律的形成都有機會讓人們去思考法規範的存在價值,而當它具備了這個正當性時,人們就願意將它內化為生活準則。

  這個價值正當性包括下列四個要素:

(一)法規範所以能擁有絕對權威,乃因其在制定時即能針對不同的權利予以尊重、協調並取得平衡。

(二)這個法律一定堅持匡正正義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三)這個法律本身就遵守球員不兼裁判的立場。

(四)這個法律本身堅守程序正義。

二、堅守程序正義及球員不兼裁判立場的法律才能獲得民心

  大約在1993到1994年間,我受邀在台灣之聲廣播電台主持「法律與人生」空中call in節目,是一個法律服務性節目,也是一個沒有報酬的義務工作,每週二個鐘頭,風雨無阻,足足作了二年光景。當一開始時,什麼叫call in節目,一般人皆不知悉,所以也不會有人打電話進來,因此,二個鐘頭節目都要靠自己準備講題,現場講述,負荷極大,作了一陣子之後,才開始電話不斷,詢問的問題五花八門,都要即時回答,對自己能力自是另一個嚴峻的考驗,但沒想到我可以撐足二年時光,也因此認識了許多朋友,尤其是計程車司機朋友,他們知道我是義務服務,常常對我說,他不要收我的計程車費。台灣社會的這個「社會溫情」是我們彌足珍貴的文化資產。可惜,1994年9月13日政府強力掃蕩地下電台,並拘提台灣之聲負責人許榮棋先生,令人遺憾的是,整個掃蕩拘提過程,處處顯見執法人員執法時欠缺程序正義的粗暴心態,如果法律失去了程序正義,怎麼期待人民願意去遵守法律呢?

  2000年這個場景同樣發生在台灣最有影響力的大眾傳播媒體—中國時報集團身上。當時,該集團所屬的中時晚報記者因報導劉冠軍洗錢案,遭到檢調到家中搜索,甚至前往中時晚報編輯部搜索,強令在場人員不得離開現場,姑不論事情之對與錯,僅就檢調大肆搜索大眾媒體這等事情而言,於民主國家皆是不得了的大事,但檢調卻等閒視之,導致執法者超逾法律分寸封鎖整個編輯部,不僅影響出報作業,且強令不相干人員不能離開,危害人權及言論自由甚鉅。當時,我擔任中國時報集團的法律顧問,陪同中時晚報陳守國總編輯召開記者會,中國時報集團提出警調的搜索票必須經由法院核發的觀點,獲得輿論及朝野政治人物一致的支持,立法院乃順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等相關規定,確定了台灣自此以後檢察官要為搜索行為,必先取得法院核發的令狀始得為之的人權里程碑。

  我深深相信,法律之所以具有權威,很大的原因是來自它注重程序正義及球員不兼裁判的立場。

三、符合權利平衡及比例原則的法律,才能進一步贏得人民的信賴

  2004年11月,我因莊國明律師推薦擔任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6屆第3任副秘書長,當時的社會氛圍,有部分討債公司亟思轉型為法律服務公司,乃有二家資產管理公司試行向經濟部申請為法律服務公司,並均獲准予登記,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知悉後,認事態嚴重。台灣治安敗壞,與當年政府准予部分地下討債集團合法登記為討債公司,實不無關連,於今若無進一步篩選、管控,即可能進而讓討債公司盛大,並非人民之福,是在蘇吉雄理事長、蘇友辰秘書長的指示下,我與蔡讚燁大律師等人負責草擬相關說帖,終於說服法務部及經濟部改變立場,不僅撤銷該二家法律服務公司的登記,且一概不准新設公司,以確保人民權益。

  2006年11月,謝文田大律師接任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和會第7屆第2任理事長,並邀請我擔任秘書長,大家有感於台灣刑事訴訟制度尚不能建立一個平衡的「天平」,乃與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透過立法委員吳志揚、李復甸、郭林勇、楊芳婉等人的協助,提出刑事訴訟法第34條修正案。修正重點有二:一為律師接見被告應無障礙,二為律師應有證據調查權,修正內容共分為三項:

1.「辯護人得接見犯罪嫌疑人及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亦得隨時接見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2.「對於前項之接見及通信、不得禁止、限制、裁收、監聽、錄音、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但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為噪、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 之虞並經法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3.「辯護人為蒐集有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資料,得訪談證人或關係人,依法調閱相關文件,或其他搜求證據之行為。」

  這個法律修正案的提出,乃希望導正刑事訴訟程序中檢察官在訊問被告時常藉故要求辯護人退場或於律師到看守所接見時,限制接見時間並予以錄音等等,不正當作法,侵害被告防禦權及訴訟權。可惜,這種法律平衡天平的設計,卻遭法務部及警政署反對;嗣後,司法院於2007年6月29日召開座談會,在謝文田理事長、古嘉諄前理事長、蘇友辰常務理事的帶領下,我們積極與會呼籲當局對於法律制度的改革,應秉持一定高度,爭議的輸贏是一時的,但符合平衡原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維繫,卻是我們留給後代子孫最珍貴、最永恆的資產。經此辯論,我們終於樂見到法務部在事後以法檢字第0970800941號函、法檢字第0800236號函給予正面的回應。

  可惜這個原應平衡的天平,至今仍有傾斜,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四、期許立法院確實制定符合價值正當性的法律作為你我溝通的平台

  我一向堅信溝通的基礎在於信任,能信任就能溝通。而信任是一種默契,一種相信必須長期培養。

  2007年11月,林永發大律師續任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7屆第3任理事長,張訓嘉大律師擔任秘書長,希望我於卸任秘書長工作後,仍繼續留在全聯會擔任國會聯繫委員會主任委員工作,而沒有想到的是,2008年3月台北律師公會改選理監事,我有幸被選為常務理事並兼任國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工作,鑑於這些年在全聯會的修煉心得以及個人的信念,我堅信律師界有義務發揮所長幫助立法院制定贏得民心的法律。於焉,我於2007年12月22日全聯會所舉辦的第7屆第4次全國理事長會議中提出律師界與立法院合作交流的構想,獲得與會人員一致的支持,2008年1月17日我草擬了律師界與立法院合作的交流辦法,並發問卷徵求全國律師熱心參與,獲得近300人之迴響。同年3月份林永發理事長親自召開國會志工服務工作籌備會,同年6月6日林永發理事長、蘇友辰副理事長,我和鄭文龍副秘書長連袂拜會王金平院長,王院長應允召開黨團會議了解黨團需求。

  由於國會志工服務制度,需要投入大量人力,並做出成績,贏得信任,因此我希望年輕有活力、有理想的年輕一輩的律師多參與,乃邀請張佩琪律師、徐立信律師、陳科升律師擔任國會工作委員會的副主任,並廣邀委員及新進律師委員會參與。

  依據構想,律師界應對應立法院的八個委員會(即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環境衛生及勞工)成立工作小組為窗口,即時協力立法院八個委員會將排入議程的法律案,提出更具有法價值正當性,更符合人民需求的修正意見,並定期報告檢討。

  同年6月25日我們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完成編組工作,在前往立法院拜會了八個委員會召委及其辦公室主任後,我們大步向前邁進,希望我們都能留給後代子孫更多的資產而不是負債。希望今後的台灣法律,都能作到權利平衡,符合法價值正當性,讓人民信賴,讓我們依「法」而生,讓法律內化為我們的生活準則,讓法律成為你我溝通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