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心態

台灣大學 物理學系學生 盧奕銓

  法律,是用來保護人民所設立的條文,這是無可厚非的。然而,在許多案例當中,我們時常會看到,因為法律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心態上的錯誤,而讓法律成為傷害無辜人民的工具。

  法律上,為了避免誤判、冤獄等情形發生,總會希望司法系統能夠秉持「無罪推定」的原則,也就是不要預設被告有罪,一切以證據為審判的考量,有幾分證據講幾分話。然而我們也看到,有許多法律人因為自恃有法律上的專業,經常違反了這項原則:未審先判的情況時常發生。這個議題攸關「司法機關」之下人權的保障,由於最近有關的案例很多,所以也經常被熱烈討論。但我在這裡想探討的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由「行政機關」之下所引伸出的環境議題。

  台灣近年來環保意識高漲,政府也設立了許多環境保護相關的法令,例如空氣、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處理法...等等。但台灣在環保的審判案件當中,就如同司法與人權的議題,確實仍有許多缺失。例如在新聞媒體上時有所聞:某廠商因環境影響評估未通過,廠房只好被迫停工;或是政府因汙染問題對某企業連續開罰...等等。其實,環境法並不該如此霸道。所謂「開罰」等制裁條文,應該從補充原則出發,也就是政策工具的設計上,應該以預防性的政策工具優先,不要馬上就動用法條來攻擊廠商。一個管制性的法條,應先考慮目標、標準、計畫,以及什麼樣的機制才能確保達到最後的環境目標。同時要設計軟性、硬性的管制措施。

  所謂軟性的措施即「事先收費」,也就是事先訂定法律,讓有汙染性的廠商先行繳納環境清理費。我們寧可「事先收費」也不要事後「收罰金」。同樣是交錢,「事先收費」能夠讓廠商把成本內化,對廠商形成「行為上的引導」,所以事先收費其實是一種影響廠商的行為的管制工具。更重要的是:法律人在設計法條時就不需要處心積慮的想:萬一廠商污染,就要對他開罰。事前的收費才能讓環境問題被解決,而不是事後制裁來滿足我們以暴制暴的正義感。這和傳統法律上的思考是非常不同的,傳統法律處理論題時都會想在事後問題發生時來處罰制裁別人,但是一個新興的問題,如果能夠摒棄從現有法條的來看問題,而是另外以目前的目標作設計,才能真正解決問題。硬性的管制措施就是當廠商確實不符合規定,才對其開罰之條文。但這些要在政策工具確定之後才可以考慮,不要一開始就想要如何制裁別人。

  法律人不能成為負面人格,應該是先給予行為上的引導,而非事先認定別人有罪需要制裁。所以法律人在行政部門內,應該要在法條設計上發揮所長,設計一套可以達到目標的政策工具,不是自恃擁有法律專業,憑著法律這尚方寶劍,躲在角落一心想隨時來制裁別人。這和一開始所提到的「無罪推定」是相呼應的,法律是用來預防犯罪,而非僅限於有犯罪事實之後的制裁工具。這就是我所謂法律人所應秉持的正確心態,世界上並非全都是壞人、一個個等著接受法律的制裁;相反的法律應該建立一套行為規範,讓社會上大部分的善良公民都能受惠、庇蔭於這些法條上,而擁有正確心態的法律人,就是讓社會得以正常運作的最大功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