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v.s.權力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公司展業行銷副理 張淑芳

  權利最早是在1864年由美國傳教士丁韙良在翻譯惠頓的《萬國公法》時使用「權利」一詞,後在日本也開始使用這個翻譯。權利是近代由英語中的right和德語中的Recht一詞翻譯過來。英語right的本義是正當、合理、合法、合乎道德的東西,比如生存權利、生育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宗教信仰的權利等等。

  對於個人權利而言,通常是那些與生俱來的,每個人應當平等擁有的東西,因此個人能夠享有權利,並不需要以盡義務為前提。比如窮人不納稅、殘疾人不當兵,這些人並不因為沒有承擔義務而失去任何權利。權利也不是政府給予公民的一種福利,而保障公民的權利卻是政府基本職責。

  中文的"權力"一詞來自對英語power的翻譯。power來自拉丁語potestsa或potentia,引申自拉丁語動詞potere,意義可以做某件事,權力則指通過意志的運用以達到某種目的的能力。權力是由人自身的一種理想與現實的理性判斷中,和最後所導致的一種經過?化為所有主體意識的一種?制力,然而在最?的源泉來自實際決策者的種種主觀意識所?定。

  所以當人有【權力】時,尤其是人民賴以信任的司法界.檢調單位及警界等,倘若他們忘了去尊重別人的【權利】時,那將會是一件多麼可怕的事,筆者不禁想起一樁懸宕十多年太極門人權遭破壞的烏龍案件,雖然全案早已獲得三審定讞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且當年遭受羈押的四人,全都已獲得冤獄賠償然而當初判錯案的檢察官,竟然一點事都沒有,天呀!天下竟然有這般不公不義的事,人民的心充滿無比的驚慌和恐懼,這樣藐視人權的檢察官將人民視為肉殂可以隨著他的歡喜他的憂來決定人的生死。

  八年前監察院認為該案檢察官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濫權,包括違反偵查不公開、調查未盡屬實、搜索理由牽強等八大缺失,行文法務部要求從嚴究責議處。監察院當初做完調查報告後,就應該提出彈劾,但監察院高抬貴手,放了侯寬仁一馬,祇要求法務部依照主管機關的權責,對下屬做出究責和懲處的動作。不過這個公文到法務部以後,法務部卻推給高檢署去處理,最後高檢署回覆「等刑事判決確定以後再說」,這個說法是不對的。「檢察官的違法缺失,和案件有無定罪是兩回事」,如果說檢查官以不當手段進行偵查,來製造冤獄,法官又用這些錯誤的證據做出判決,那不就等於鼓勵檢察官用違法的手段來辦案嗎?如此荒誕的司法冤獄時常荒腔走板不斷上演著,這是人民之苦,人民之悲,難道人間可欺,恐怕天理也難容呀!
多麼希望青天再現,解民之苦,讓怨恨之氣不再,人民得以清靜之心,和樂幸福的立足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