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與我

餐飲業員工 游美琪

  幾年前我出了一場車禍,還好有個好心的小姐過來提醒我要趕快報警,並通知朋友或家人來,還提醒我警察沒來做筆錄前不要離開,更不要聽信對方片面之詞(願意負責,不要報警)。因為她有過切身之痛,幾分鐘後,警察跟我的朋友也都到了,做完筆錄後,警察問:對方說他願意負責,你還要告他嗎?心想警察跟對方都這麼說了,於是當場說不要好了。當天他說有急事,無法到急診室看我,但接下來也都沒來過,只有第一個月的3通及第二個月一通電話問我的狀況,然後就連電話也不接的石沉大海沒消息了。

  過了5個多月後,又有朋友提醒我要在刑事追溯期6個月以內提告,提告前,先到調解委員會給他機會民事和解,那時的我完全都不懂這些常識。上了調解委員會後對方也沒出現,我趕緊找之前那位警察,他卻說:找不到肇事者是我的事,他們沒有責任去找他,除非我告他。

  於是我說那我現在要告了,警察卻說:不用那麼急,這個月的24日再去作筆錄就好了。但請教過調解委員會後,才知道截至23日才算6個月內,我緊張的打給那位員警,他們卻說:我是警察還是你是警察,就24日作筆錄就好了。

  擔心會超過追溯期的精神壓力讓我無法工作,頻頻落淚,這時有人幫我問了別間警察局,才知道隨時都可以提告,於是又幫我去跟那位員警情商,隔天一早,那位員警就通知我隨時可過去作筆錄了。作完後離開警局還不到3分鐘,消失幾個月的肇事者竟主動打電話來了,不禁讓人懷疑警察是否有蓄意替肇事者拖過刑事追朔期的嫌疑。

  經過這次事件,我才知道了無論出了什麼狀況,即使是小擦撞或車禍,一定要請警察作筆錄。但身為人民褓姆的警察,應該要讓當事人知道,有無提告,會有哪些差別?更不能為了要減少業務量,而犧牲被害者的權利,行政保持中立,不是他們的職責嗎?不知道的規定,就算懶得跟我們說,也可以提醒我們自己去蒐集一些相關訊息呀!畢竟一般的小老百姓哪能弄得清那些多如牛毛的法條,警察有他們的責任,人民也有知的權利,不應因警察之便,造成人民的負擔;警察面對民眾時,若能有同理心,才真正能稱上是人民的褓母,也才是全民之福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