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政策與公民權利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專員 廖健雄
  

「文化公民權」是我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陳其南前主委任內所倡議的重要政策之一,其具體施政內容廣為人所知者,有社區總體營造、臺灣大百科全書等等,文化作為一種公民權利的向度,必須檢視公民的文化?與模式、官方制訂文化政策的過程與結果,以及其間公民意見所扮演的角色。我國文化政策的基本方針,係由文建會擔任主導以及輔助各縣市政府的角色,實質上,是一種由上而下的政策決定過程,由文化精英所組成的委員會及官派的主任委員,是文建會相關政策的主要決定者,在此之下,各項藝文活動及相關研究調查由各附屬機關決定與執行,至於預算方面,則編有相當比例的補助款,促進民間藝文團隊的活化並彌補主要施政內容的不足。

  但筆者以為,文化公民權既然是一種公民的普遍權利,精神就不在於當前具體文化施政內容之優劣,而在於公民?與決策內容的方式,是否具體展現高度的民主內涵,現在,任何人都可以透過「首長信箱」之類的機制對文化政策中的單一施政項目發表意見,但其制度面的思考,就缺乏形成輿論乃至政策內容的空間,「文化公民權」的提出,提供了一種由下而上形成文化決策的可能性,所標舉的,是公民的文化主張,可以經由一定的方式被尊重、理解乃至於實現,就此觀點,陳前主委的社區總體營造,可以是一個相當具有表現力的社會運動,它的目的在於促進公民對自身文化環境加以檢視並積極發聲,是一種「文化公民權」理念之下的實踐過程,而不宜單獨標舉作為一個新的文化政策內容。

  除社區總體營造以外,就筆者淺見,文建會過去曾經或未來可以促進公民文化參政的手段尚有:
一、 持恆的辦理文化公民論壇。
二、 訂定文化政策白皮書與包含文化預算在內的各類別文化施政檢討報告。
三、 包含文化資產、文化創意產業在內的全國文化性普查及其結果之公告。

  論者在提到文化公民權利時,另外一個切入的角度是文化公民權利的平等,比如偏遠地區軟、硬體的補強、原住民族詮釋自身文化的平台以及性別主流化前提下的文化實踐等等,基本上此類倡議,係保障並鼓勵多向度的文化詮釋,在現今社會,此類「濟弱扶傾」的政策,早已從口號提升為一種態度,但筆者以為,扣聯文化公民權的實質內涵,將個體或社群的思考或文化實踐進行歸類的過程中,均難免加入價值判准以及產生核心社群或主流思考的界定,因此,在過去的歸類方式中,漢人中心、男性中心、城市中心遂在此判准架構下成為主流,即便時移事往,這些主流思考的對應面,不再被貶抑與壓抑,但其他難以被歸類的文化社群依然有著不被認同、理解乃至聆聽的「難言之隱」,舉它山之石言之,在中世紀的西方基督教社會中,某些苦行的儀式以及對救贖的詮釋,成為定義教徒的唯一判准,而在此判准之外,異端的存在必須施以暴力、隔離乃至?除。以馬丁路德為起點的宗教改革運動讓基督宗教的多元化成為可能,但新的宗教傳統與界定仍然在不久之後重新形成,直至二十世紀,仍然陸續有人以宗教之名被隔離與處死,今天,不相信創世論的「基督徒」、支持同性戀合理性的「基督徒」、,或認為聖餐禮僅是一種紀念基督儀式的「基督徒」、東方式的基督宗教......,是否具有被當代宗教社群認同的可能性,仍然充滿爭論,諷刺的是,若干在宗教上採開放性詮釋的社群往往被視為異端,或是一種宗教冷漠、缺乏激情的表現。

  我以一個大多數人能夠理解的宗教現象作為譬喻,原因在於宗教原本即文化事務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只是在我國,因政治上採取對宗教事務的中立超然態度,使得除了被動的組織管理主管權責機關為內政部基本上文化政策中並未將宗教視為文化施政對象之一部份〉,但卻具體的呈現出其他文化領域中可能出現的問題:舊有的文化範疇之外,新的文化主張或社群極可能被漠視,或在未被充分理解的情況底下失去主動詮釋的權利,這些被漠視的聲音不見得是政治上被定義的弱勢,比如某些在偏遠山區定居的原住民族,相反的,因為尚未被界定的「弱勢」框架上,他們的意見可能永遠無法與主流論述對話、爭取權利與社會資源,比如說,在八八風災後高雄縣境內平埔族社群在遷村過程中,對於祖靈居住地的堅持,即傳出可能因為不符社會多數關心者的期待而長期受到忽略。這個部份有待推動之處,可以說是一個浩大的文化工程,絕不僅僅是一部眾人可上網路填寫的臺灣大百科所能成事,筆者以為,文建會可以在妝點藝文之外,擔負長期而具策略雄心的文化教育角色,主動發掘既定概念之外的文化弱勢社群,並輔助其發聲。
文化做為一種施政的對象,難以面面俱到,文化公民權的提出不應是文化主管機關的「年度政策」,而是政府該讓人民知道的,如同參與政治,如同參與經濟的,理所當然的公民參與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