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無歧視 人生非夢事

寰緯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劉美男

  西元1958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就業與職業歧視公約,提倡消除雇主對就業的歧視,我國隨即跟上世界潮流,「憲法」與「勞動基準法」皆有公平保障全體國民就業及受聘權益的條款。但是事實上企業徵才存有性別、年齡等歧視存在的情況並不少見,導致民眾求職時遭受到不平等的待遇。

  以台灣第一大縣臺北縣而言,依據臺北縣政府勞工局的統計,近5年來(截至98年底)台北縣受理的就業歧視申訴案件共計406件,其中以「懷孕歧視」佔55%為最多數,顯示許多婦女的工作權益受到侵害。此外,自96年5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新增「年齡」的禁止規定後,年齡歧視案件量便持續增加,98年已位居總案量第2名,尤其近年受到國際金融海嘯影響,企業關廠、歇業及實施無薪休假情形頻傳,中高年齡員工往往成為雇主優先裁員的犧牲者,即使民眾有能力再進入就業市場,亦常遇到一種情況是雇主知道年紀後就不僱用,使得職場上的年齡歧視益趨嚴重。  

  阿仁受僱於甲清潔公司數月,該公司於96年承包乙公司清潔工作,指派阿仁前往服務。由於乙公司因清潔工作包括清洗高樓外窗,係屬「危險」、「艱辛」之工作,故要求甲公司指派50歲以下工作人員,阿仁至乙公司工作被拒絕,因此遭甲公司資遣,阿仁於是向縣市政府所在地勞工局投訴遭「年齡」歧視。

  中央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將「年齡」、「出生地」和「性傾向」納入禁止歧視項目,該法已在上個月底生效。台北市勞工局表示,因應該修正案,許多雇主還不熟悉徵才廣告上不得訂定年齡門檻,一旦違法,將處以30萬至150萬元重罰,勞工局呼籲雇主要特別留意,以免觸法而不知。

  就服法第五條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雇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16個項目為歧視理由,給予不利的對待。

  勞工局說,就業服務站訓練中高齡者進入就業市場,常遇到一種情況是雇主原本答應錄用,但一看到求職者年紀就反悔。將年齡納入歧視項目,是希望雇者重視求職者能力和經驗,而非以年齡來判斷。此外,公家機關很多職務多有年紀限制,以前只能用行政指導要求改善,現在也可能吃上重罰。

  1.查容貌就業歧視係指雇主對受僱者與生俱來的容貌加以歧視,本案雇主對君穿著打扮之批評非屬容貌就業歧視。

  2.本案陳君因打扮、髮型,出現男同性戀中比較明顯之女性化傾向,致雇主覺得陳君是個同性戀或不男不女,同樣是暴露的穿著,對男女有不同對待,應是性別歧視。同時經證人證實,因雇主懷疑陳君是同性戀者而將其解僱,即構成「性傾向」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