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費扣除額資格之省思

基隆市民市民 紀皓皎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2萬5千元,不足2萬5千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此規定可減輕所得稅負擔,但其標準設為子女教育津貼,則令人不解。為什麼納稅人本人讀書的花費,無法扣除呢?

  我有一個親戚,她目前就讀研究所,但同時也有一份穩定的工作,然而因為此法限制只能扣除子女的學費,導致她無法享有此一稅賦優惠。

  或許當初的立法背景下,很少會有人先工作再繼續求學者,因此並未考慮此一環節。然而,大環境不景氣下,有不少人是先「卡位」,再進修;或是先到職場上磨練一番後,再決定進修的方向。歷年來,政府逐年放寬所得稅法扣除額,減輕納稅人的稅務負擔,令人讚賞;但是否也能同時修改此一規定,讓在職進修者也能同享此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