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平權、侵權、濫權

個人工作室負責人 魏知新

前言

一、一部人類生活史,存在仇恨、對立、爭奪、強權欺弱、不平等對待、互相殘殺、 無尊嚴、無自由等等環境。上古時期的人類不但要與自然環境奮鬥,與動物鬥;中古時期的人類演化成人與人互相爭鬥、群聚部落間打殺、及至近代20世紀初,變成國與國間小規模戰爭、同盟國與協約國間、同盟國與軸心國間世界大戰,一部人類生活史就在打打殺殺苦難中慢慢累積而成。

   第一次世界大戰發生在1914年7月28日─1918年11月11日間,時間四年有餘,是同盟國(德國、奧匈、土耳其、保加利亞屬同盟國陣營)與協約國(英國、法國、俄國和義大利則屬協約國陣營)間的戰爭,主戰廠在歐洲,後來波及全世界,當時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捲入了這場戰爭。大約有6,500萬人參戰,1,000萬左右的人喪生,2,000萬左右的人受傷。戰爭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據估約損失了當時幣值1700億美元,這場戰爭是歐洲歷史上破壞性最強的戰爭之一。

   第二次世界大戰發生在1939年-1945年9月2日日本向同盟國投降而告結束,時間約六年,是以中國,法國,英國,蘇聯及美國等為主所組成同盟國軍事聯盟與以納粹德國、大日本帝國、義大利王國等為主的軍國主義國家組成軸心國集團間的戰爭。這場戰爭總計造成了約7千2百多萬人死亡,佔了當時世界總人口(約19億7千萬)約3.71%。據估計,大戰期間,錢財損失約13850億美元,大量房屋受破壞。工廠、農莊、鐵路和橋樑的損壞,難以估計。中國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2年,即1937年的盧溝橋事變開始就受戰爭之苦長達8年之久。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美、蘇、英、法五大強國領袖,有鑒於人類生命、財產、自由、尊嚴需要被保護。有鑒於地球環境需要快速復原。有鑒於人類文明需要重建。遂於1942年1月1日簽字聯合國宣言,1945年6月26日於舊金山訂立聯合國憲章,後以中、美、蘇、英、法為創始國,於1945年10月24日成立聯合國。1948年12月10日宣佈「世界人權宣言」,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合稱為國際人權法案,世界走向和平化,公民權利被重視。

二、人的權利,簡稱人權,「權利」?常會被解釋為:權力和利益。法律意義的權利指:「乃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也。」

   自然權利(Natural and legal rights),源於拉丁文 jus nafural,中文譯為「天賦人權」,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權利,並不由法律或信仰來賦予。自然權利,常被指為生存平等權、生命權、自由權、幸福權以及財產所有權。

國際人權法案

壹、世界人權宣言-又稱「A公約」,屬程序法,規範了兩個公民目標,第一個「公民和政治權利」做為第一階段實施目標;第二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做為第二階段實施目標。

一、聯合國大會1948年12月10日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並宣佈,共30條文。旨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文獻,由1946年成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加拿大籍的法學專家約翰•漢弗萊是主要起草人。參與者包括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的遺孀埃莉諾•羅斯福、張彭春、夏爾•馬利克、勒內•卡森和吳德耀等人。該文件於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聯合國大會表決。在出席的56個成員國中,48票贊成,0票反對,8票棄權,另有2國代表缺席。

   自1950年起,聯合國把12月10日定為「世界人權日」。

二、主體思想-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三、平等原則-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四、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1、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2、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3、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4、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5、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6、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7、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補、拘禁或放逐。
8、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9、凡受刑事控制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10、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11、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12、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徒和居住。
13、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14、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15、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16、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17、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18、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19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結婚姻。
20、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1、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22、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23、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祕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24、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25、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26、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27、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28、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29、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標程序進行。

五、經濟、社會、文化的權利
1、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2、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並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3、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4、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5、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6、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7、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8、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9、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10、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11、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12、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13、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社會和國際的秩序
14、人人有權有要求一種社會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15、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16、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17、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18、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又稱「B公約」,屬施行法。

一、通過日期: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決議2200A (XXI) ;生效日期:1976年3月23日。

二、是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通過的一項公約,世界人權宣言規範了兩個公民目標,第一個「公民和政治權利」做為第一階段實施目標;第二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做為第二階段實施目標,要達成一個同時包括兩階段的公約是很難在國際上達成共識的。像資本主義的美國會比較關心公民和政治權利,而共產主義國家則偏向於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為解決這個問題,於是撰寫了兩份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三、確認,按照世界人權宣言,只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的情況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男子和婦女在享有本公約所載一切公民和政治權利方面有平等的權利。

四、中華民國於1967年就已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兩國際公約,但一直未完成批准及存放批准書的手續,我國於1971年退出聯合國後,又因實施戒嚴多年而未處理,該公約一值未施行。2009年3月31日,中華民國立法院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5月14日,總統馬英九簽署該項公約,頒布全國正式施行。經由帛琉等四友邦連署送至聯合國秘書處並獲收件,但在同年6月15日,遭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給拒絕存放批准書的手續。

叁、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又稱「C公約」,屬施行法。

一、通過日期: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決議2200A (XXI) ;生效日期:1976年1月3日。

二、前文
  本公約締約各國,考慮到,按照聯合國憲章所宣布的原則,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確認,按照世界人權宣言,只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樣的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考慮到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義務促進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認識到個人對其他個人和對他所屬的社會負有義務,應為促進和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努力。

後記

壹、20世紀人類經歷了兩次世界大戰後,自1942年1月1日簽字聯合國宣言起,緣1945年6月26日於舊金山訂立聯合國憲章,1945年10月24日成立聯合國。1948年12月10日宣佈「世界人權宣言」,至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止,人類似乎即將邁入人權新紀元,不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分成東、西兩國、越南二分為南、北越、韓國為南、北韓、中國隔海為兩岸、世界一分為兩集團,曰:共產社會主義國家,曰:民主資本主義國家,兩大集團分別以美、蘇為龍頭老大,歷經幾十年冷戰、發生以、阿戰爭,韓戰,越戰,兩岸八二三等多次炮戰,中東戰爭,阿富汗游擊戰,世界各地仍然滿地烽火,大小戰爭不斷,人類互相殘殺死傷無數,世界各地仍然存在著種族歧視問題,世界公民人權未能徹底有效施行,原來人類還存在很多問題尚未解決,心為根本,惟有從根本做起,即由善心、善念開始,掃除濁氣。

貳、18世紀末、19世紀至20世紀止,人類在地球各地大量挖掘石油、煤礦、鐵礦等等資源;中國、美、蘇等國發展核子武器,相繼在各地空中、地底試爆原子彈、氫彈,造成輻射污染環境及日後地震頻傳。大肆砍筏森林破壞水土保持,地球生物滅絕及日後土石流肆虐;發展工業結果,空氣、水源遭受污染;石化工業、汽車廢氣、森林火災、火山爆發排放各種氣體及飛灰,產生溫室效應讓地球溫度升高,怪異天氣出現百年大旱災,人心惶惶;南、北極冰層及世界各地永凍溶解,水災不斷,生命一瞬間有被剝奪的恐懼;人類過度貪圖口舌享受,大量飼養牛、羊,肯光草原,沙漠面積擴大,沙塵暴已威脅人類生命安全;臭氧層遭破壞大地輻射增強,各種怪異疾病一直出現;突然出現暴風雪,凍死牛、羊群及植物;人類以各種方式不間斷、重疊、交互作用破壞生存環境,造成全球各地水災、旱災、暴風雪、沙塵暴、地震、火災、高溫天氣、低溫氣候瞬間變化,乖離現象不斷出現,造成人類糧食短缺,生存活動不便、生命風險增加,各種疾病指數升高、人人處在生命隨時會消失的恐懼、不安的情境中。地球自然環境遭受空前浩劫,人類即將面臨最嚴酷考驗。一切起因於人類的無知、無能、貪念。現今人類對地球侵權、濫權,結果大地反撲;現今人類將地球資源挖光、花光,對後代子孫侵權、濫權,結果後代子孫必將哀號。

人權再啟

壹、洪道子博士早在民國55年起,就開始號召親朋好友一起修練氣功,迄今數十年從不間斷,誨人無數,受益者無窮。在修練氣功基礎中,增強自身的免疫力,渡過現今嚴酷的環境,保命第一,就是從尊重生命起,以淨化身、心、靈開始,啟動人人正心、正念,陰陽是非分清分明,藉由古文化賦予新生命的展演、各種陣法施陣展演,鑼、鼓、嗩、吶響雲霄,龍、獅、麒麟、鳳凰下凡間,祥和正氣佈滿天地,走遍全世界五大洲,一切障礙儘掃除,不知者化作雲煙,知者心中激盪。世人有何懼!知者快快前進,不知者馬上跟進。

貳、洪道子博士憂心忡忡,有感於人權對於人類及地球,是至高無上的價值,是不可被侵犯,世人全不知,遂於1999年9月25日在台灣台北向全世界上發表「世界之愛和平宣言」,語重心長的呼籲地球村裡的善良人士共同敲響和平鐘聲,藉由鐘聲的警示,提醒人類良知,促使全人類心靈交會共鳴,以真愛化解干戈,讓人類沒有悲傷、沒有恐懼、沒有戰爭、沒有痛苦的祥和世界。

叁、又於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2001年世界公民大會發表「和平宣言」,闡明人類雖然已進入21世紀,但在20世紀時留下會影響21世紀四個原因,針對這四個原因裡的問題,一併提出解決辦法之五個決議。

肆、再於21世紀初,發表「世界公民人權宣言」,揭示世界公民三個責任,為貫徹這三個責任,以四個決議做為實踐目標。

伍、次於2005年9月15日在美國紐約千禧年聯合國廣場飯店宣告「國際愛與和平日宣言」呼籲世界各國領導者及全球各界菁英領袖,以手中關鍵鑰匙,以五個方法來轉動世界,用愛來建立和平,並訂定9月15日為「國際和平日」。

陸、多年來洪道子博士與世界多國總統會晤、與世界各宗教領袖見面、參加聯合國各種會議,並在會議中發表論文

柒、響應國際人權日,發表「天賦人權-以民為本,以法為規」論文,就當前台灣讓人民最痛苦的政府部門,存在多年重大缺失提出建言:
1、稅務無人權是人民痛苦的根源。
2、萬年不死稅單是人權的殺手。
3、公務人員要有人權的觀念,依法行政,才能解除人民的痛苦。
4、革除公務人員知法、犯法,官官相護的惡習。
5、落實人權,才是真民主,真法治。

捌、2010年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議於99年4月1日在臺北市Y17青少年育樂中心6樓國際會議廳針對「尊重、法律、稅務、環境」四大主題熱烈展開討論。藉此會議讓全球人權鬥士、各國菁英、各國領袖有機會共同一齊激盪重新定義21世紀人權之真意,再一次喚起地球公民對公民權利的重視,及對人權具體實踐的方法有更深入詮釋。讓各國領袖、各國菁英、全球人權鬥士等,將2010年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議所產生共識,有關推動人權之具體作法等,帶回各個國家深根萌芽,造福全球公民。洪道子博士是有史以來,第一個以個人力量推動,將人權價值、人權思想深植在世界公民腦海裡,一代傳一代。

結論

   每個時代對於人權會有不同的定義,訂定實體法律要以尊重人權為立法之基礎,捍衛人權第一步要將現有不符合人權之法律立即修訂,同時要將人權及法學教育,在國民小學養成教育時就要扎根。國家領導人更要以謙卑的態度,以服務人民為己任。掃除所有違反人權之障礙;散佈在政府各階層之公務人員,更要有人權及法學素養,否則執行公務時,稍不小心就會侵害到人權;身為地球公民每一個人,要有能力去發掘、辨別周遭不人權的事務,然後勇敢地將不人權的事務發聲,惟有世界公民人人尊重人權,公民人權才會被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