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路人之人權

民間企業工程師 沈俊宏

  在台北市,常會發現行人與用車人互相爭道的問題,每當紅燈右轉燈亮時,正好也是行人行走斑馬線的時後,這時往往會上演行人與用車人互不相讓的戲碼,而造成意外事件的發生,而另一種狀況是,行車用路人往往在等待行人走完時,紅燈右轉的標示秒數也剛好讀完,因而造成行車用路人之交通壅塞的問題。以上的兩個問題,不僅讓用路人( 人或車 ),懷疑用路人的人權到底在哪?

  路權的定義是沒有絕對的,但是它卻是相對的,因為不管是人或是車,在行走或是行駛道路時,並應該都有注意路況且禮讓他人的責任與義務。而所有的用路人都應該遵守交通法規並尊重他人的路權,這樣才可順暢交通及防範意外事故的發生。用路人之路權若以廣義的定義來說,是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的優先順序,而現行法令規章有明確的指出誰先誰後的順序與權利,但為何十字路口如險口,發生行人與車擦撞的事件屢見不鮮,這是值得我們探討的議題。

我們分別以不同的對象來探討上例用路人之權利: (一)行人(二) 行車

(一) 行人 :

1.) 行人因遵守交通號字,行走人行穿越道,或是行走天橋,地下道等...而行人行駛穿越道時,行車之用路人均須禮讓,讓行人優先通過。
2.) 行人行駛人行道時,不可任意奔跑,追逐,嬉戲,因快速的通過。
3.) 行人不可穿越車道,侵犯了行車用路人之權利。

(二) 行車 :

1.) 直行車不佔用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2.) 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其實,減少路口行人與行車人的擦撞,除了法規的制定外,也必須要從每個人從小的養成教育做起,落實到關心他人並注意到的自己的行為才可,唯獨這樣才能有效的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並維護到每個用路人的權利。另外,除了以上的觀點之外,用路人行經的道路,使用的安全性,相信也是每個用路人所關心的權利之一。減少路面的不平整與禁止不明障礙物的出現( 如路霸 )等等...這樣才提供用路人一個安全與平安回到家的一條路,讓我們為台灣的道路使用權與交通一起做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