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是父母的資產

房仲業營業員 薛淵貴

因為他她(們)有其基本(自然)人權

  人權,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在: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

  且,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麼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談。

父母無權代為決定子女的生存權(父母無權否決子女的生存權)

  今年4月間南投發生曹小妹母女燒炭的悲劇,尤其從其童言童語的遺書中,看了讓人不捨與痛心,究竟有多少來不及長大的幼小生命,因為大人的恩怨與自私,而提早葬送寶貴的生命。

  攜子女自殺的情況到底有多嚴重,讓數字說話,根據兒童福利聯盟統計,從民國96年開始,一年中就有30件,97年增為36件,而去年度(2009年)到今年(2010年)四月,就己經有28件攜子女自殺的案件發生,共有22位小朋友,還來不及長大,沒有機會說我要活下去,就被大人錯誤不當的抉擇,走上絕路。深入瞭解探究原因可知大多出在想不開的大人們,怕小孩獨自遺留在世間也會活得不開心,如此自私愚昧的想法作為,真的要不得。而綜觀導致家庭悲劇發生的主要因素,常是經濟狀況、失業與家庭衝突。

  另外,家庭扶助基金會於2008年3月即針對日益嚴重的攜子女自殺案件表示,有些父母認為子女是個人資產的一部分,遇到困境無法解決時,想尋短又不放心孩子獨留世上,就選擇帶孩子共赴黃泉;即或以為事前徵得子女同意,即可同赴黃泉,但其未成年或心智障礙的子女,無法完全正確表達意思心智,為人父母者不可擅自代為決定其生存權。

  家扶也強烈呼籲失意不順的父母停止這樣的行為,要尊重孩子是有基本人權的獨立個體,不論背後有多少值得同情的原因,不要再讓悲劇一再重演。
家扶也不斷宣導,希望所有父母能更關心、愛護子女,並且尊重孩子的人權等各項權益,以確保每個孩子都能在家庭中平安、健康、幸福的成長。

侵害他人生命權應受刑法懲治

  「生命權是一個人之所以被當作人類夥伴所必須享有的權利。」3048387
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一般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在其"父母怎可剝奪兒女生命?"一文中,深切提出呼籲,為人父母在作出不尊重生命的決定之前,千萬要多想想可能面對的殺人重罪之嚴重後果!以下為其提出之法律規範與相對刑責之敘述: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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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我國民法,父母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於子女有保護與教養的權利與義務。另外依第一千一百零八十五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以及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其中並無任何一條法條允許父母有權在必要時可以剝奪未成年子女的生命。

  因此,父母決意自殺,且要毫無反抗能力的兒女陪同,不問理由與使用何種方法而達到殺害的目的,只要他們的兒女因為父母的行為發生死亡的結果,在刑法上父母就要成立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的殺人罪。且這些因為同死的子女,如果是未滿十二歲的兒童,或者是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因為是被父母故意殺害而喪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的規定,還要對行為人加重刑罰至二分之一。除非要與子女同死的父母已經達到求死的目的,就算犯下滔天大罪,檢察官也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被告死亡」為由,作出不起訴處分。萬一父母與兒女都只在鬼門關前走一趟又重回人間,活著的父母也得面對刑法就未能死亡的兒女部分,負起殺人未遂的刑事責任。』

  由其文義及法規的闡釋可知,在攜子女自殺而未亡之父母,是要面對刑事責任的嚴厲制裁的。為人父母不可不慎且應坦然面對困境與難度,尋求必要與即時的輔助和義助,才能免於悲劇的發生。

心存善念積極面對悲痛、正面看待苦難

  仔細思量,是什麼樣的情勢與心境會讓自己及未來的希望一起結束而要命葬死海呢? 選擇『攜子女自殺』是件可悲且不智的行為,我們應該認真思索到底是誰有權力決定生命的存續與否,當為人父母日夜承受著生計壓力及環境迫害時,應該多思想當初新生命到來的喜悅及對子女無悔的承諾,每一個孩子都是獨立的個體,是一個被尊重的生命,然在不斷強調智能比較及階級競爭的現今社會,卻很少有人教導或呼籲對生命的尊重與良善的自我管理,且讓我們時常留意關懷生活週遭的親朋好友,一句句鼓勵的話語或是耐心的傾聽,都能給正在徬徨無助、心情低落的人重新找到活下去的理由與生命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