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工作權是幸福社會的基石

聯華電子公司專利程序部/經理 蔡宇泰

  2009年由於雷曼兄弟投資銀行的破產,引發了全世界的金融危機。各家公司無不卯足全勁,想方設法的要渡過這場危機,當時企業界最普遍的措施,就是實施無薪假和裁員;尤其,裁員的威脅,更是讓企業勞工人人自危,畢竟在不景氣的時候被裁員,想要再找到另外一份工作,真是談何容易;尤其對於中高齡失業的人士,背著房貸、小孩學費和日常生活的壓力,那一份煎熬,真是不可同日而語。

  根據同期的研究報告,大批民眾因為失業、或是損失終生積蓄,心理受創甚巨,使得自殺率隨著失業率攀升,不幸事件不時在媒體新聞上出現。當時路透社報導,已開發國家中,南韓與日本的自殺率名列前兩名,10萬人中分別有24.8人和24人自殺,其次是比利時的21.3人、芬蘭20.35人和美國11.1人。造成自殺率攀昇最主要原因,是因為失去工作後,家庭經濟困境造成的壓力,以及社會恐慌帶來的不安全感,心理絕望、痛苦,於是萌生自殺念頭。一個人自殺,不僅帶給他的家庭無限的傷痛,對於陷入經濟困境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尤其留下來的家人,如果沒有謀生能力,終究還是需要社會和國家施以援手,最後還是增加全民的負擔。

  企業的成長和茁壯,其實也使用到相當多的社會資源。尤其有些企業,除了享受政府的租稅優惠,在土地開發、人力供給、水電資源、污染防治等諸多項目,也受到公部門的許多協助,因此企業也應該負有一定程度的社會責任。動亂的社會,會阻礙企業的發展,唯有和諧幸福的社會,才能造就永續發展的企業。和諧幸福社會的基本要件,就是每個家庭都有適當的收入,有意願工作的人都可以找到工作來維持生活。

  所以企業負責人和高階經理人,除了思考短期的績效,也要關注企業的社會責任,小心裁員帶給社會的負面影響。同時,也希望政府單位,平時積極協助失業勞工的再就業,和提升勞工的就業能力,同時也要建立一套失業率的預警方法,當失業率攀昇到一個程度,隨時啟動準備好的擴大就業方案,讓失業率可以很快受到控制,不要等到媒體報導、政治人物開始關心失業問題以後,才開始要來行動,那樣就太慢了。

  憲法第十五條提到:「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人民除可要求國家消極的保護其工作權不受侵害之外,亦可要求國家機關積極作為,使其生存、工作及財產獲得保障。保障人民的工作權,需要政府機關的有為措失,和企業主的社會意識,這樣才能墊定幸福社會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