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法治

高雄市議會議 長莊啟旺

  人權即是人的權利,乃一個人生存所不可或缺,且其核心為永久不可侵犯的權利。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基本人權,保障基本人權,即使聯合國憲章及世界人權宣言,對於各種基本人權亦多所著墨,足見人權不是一國內政問題,已然是全世界所一致重視且承認保護的重要課題。

  基本人權佔據憲法之主要部分,亦成為憲法價值體系核心,從憲法的起源與其歷史的演變看,憲法與基本人權已是互為表裡不可分割的原理,基本人權與法治亦顯有本末關係之存在。法治與民主為現代國家行政的基本手段,各國憲法均以民主與法治為其基本原理,在民主與法治之下,基本人權始得受到保障,若民主而無法治,民主必淪為變相之專制,基本人權必無所確保。

   民主必須建立於法治基礎上,實行民主,必須宏揚法治。倘若在形式上建構民主的運作,但缺乏法治的基礎,則此民主政治有如海市蜃樓,經不起考驗,又容易變質,因此,要講民主,除了解它的背景、思想與行為之外,最重要者,乃必須透過教育手段與實際運作,培養民主素養與法治觀念,在民主與法治之下,個人基本人權,才得以保障,乃至於國家團體公益,亦能有所維護。

   台灣實施民主政治,已有數十年之久,在法治基礎上,民主運作確有非凡之成就,可是,不可否認的,仍有許多顯著的缺失,無形中傷害我們的基本人權,有待檢討改進,舉其一二者,諸如民主運作中呈現偏差,大小選舉金錢暴力介入、議堂問政藉故杯葛、肢體語言癱瘓議事運作等;在言論自由過於氾濫,少數民代或媒體以不實言論譁眾取寵,遊走法律邊緣,誤解民主自由之真締。

   民主不能破壞法治,法治必須保障人權,社會中若干需要檢討改進的脫序偏差現象,容易減損社會大眾守法觀念,產生不正確的法治認知,小至個人權益,大至國家整體權益,均易生影響,對於民主法治傷害很大,唯有人人培養法治觀念,建立守法崇法習慣,尊重人權,絕不違法亂紀,如此才有資格談論民主法治,實行民主政治。當然,政府必須強化司法功能,厲行法治,讓司法真正成為民主、自由與法治的保障,落實人權的保障。

   人權的保障,有賴於法治的落實,而法治的落實,必須依賴司法的發揮功能。民主政治中,唯有健全的司法,才能貫徹人權保障,也唯有厲行法治,才能保障人權,因此,人人守法,政府發揮司法功能,基本人權自然真正可受到保障。